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衝突研究論文
摘要:在新興的網絡時代,隨着網絡的發展,網絡使用合同已經成了伴隨着網絡時代新生的合同方式,如今,合同法與著作權法的衝突事件越來越多的進入了人們的視野。本文從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衝突原因入手進行分析,對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協調提出了提高著作權效力、加大對合同法的約束、法院作出判決準則等解決方案,希望能為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協調提供參考。
關鍵詞:網絡時代;著作權;合同法
在網絡環境下,合同隨着網絡的發展產生新的變化。網絡授權合同如今已經是網絡用户和網絡經銷商之間常見的使用權規範形式,但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深,合同法與著作權法開始出現衝突,出現了對著作權法的超越和對著作權限制的反限制,這種問題在網絡中體現的尤為明顯,如何處理合同法與著作權法的衝突,將會是數字網絡時代兩邊需要共同面對的議題。
一、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衝突
兩者的衝突,首先是基本理念的衝突。合同法創設的目的與功能在於規範權利與義務,使其受法律保護,其中最重要的合同自由原則就賦予了當事人通過自由意志的方式來實現自我保護。而著作權法的功能在於規範知識,創造等信息的製造與使用範圍,是對權利人利益的一種保護,在這其中,出於便利和降低成本的考慮,著作權提出了著作權限制制度,通過授權來推動利益與公平正義權利的共同實現,兩者的基本理念就是不相容的。其次是數字時代網絡合同對著作權的突破。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者通過投入智力性進行作品的勞動創作,對創作物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創造性[1]。著作權所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但如今,網絡合同已經逐漸突破了著作權的獨創性門檻。例如現在許多社交軟件的合同中寫明軟件中的圖片文章,軟件出品方有使用權利,這無疑是對著作權法的超越,類似的衝突還沒有比較有效的解決措施。最後,合理使用制度難以界定也成了著作權法與合同法衝突的重要原因。合理使用是指基於正當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合理使用不需要徵得著作權所有人同意,且不必支付報酬,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個人基於欣賞、學習、非盈利等需要而使用的'可以視為合理使用。但隨着網絡的發展,個人能夠對作品進行自行的交換與數字化處理,傳播更加容易,很難界定是個人目的複製還是商業複製,個人和商用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
二、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協調
(一)著作權強制性規則
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對著作權法進行發展完善,加入強制性條款可以提升著作權限的明確程度。1997年的“鮑徹-坎貝爾議案”是著作權法加入強制性條款的第一個實踐,隨後歐盟在2005年的《計算機軟件指令》中也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對條款的不可規避,在《歐盟數據庫指令》中,則規定了兩項條款具有強制性。我國也可以結合實際國情,制定類似的條款來進行強制規範。著作權法的存在在於鼓勵創造,維護權益,有利於發展傳播,暢通無阻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確能為文化消費者提供自由接觸作品的機會,但如果著作權毫無限制,必然會出現盜用、不正當競爭的局面,對於著作權人以及整個創造業的發展反而會產生阻礙。
(二)網絡時代控制合同的效力
網絡合同的權力過大沒有限制,是著作權受損的核心原因,所以需要從法律角度,對網絡合同的效力和範圍進行控制。面對發展的信息時代,法律要跟上時代的發展,積極進行改進,以此來適應時代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例如強制要求網絡合同的可能侵犯著作權部分必須突出顯示,為網絡時代的網絡合同另增合同適用制度等,在《合同法》部分條文中增加“適用於網絡合同”之類的字樣。在立法的同時,也要加強監管,對於一些明顯對著作權法具有超越或是對著作權限制有反限制的條例,應該明確規定合同法與著作權法相沖突時的解決辦法,合同不得對著作權法造成違背或是侵犯,以此來協調二者的衝突[2]。
(三)法院起到規範作用
這一問題的解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實現完備的立法需要時間與實踐,在這個過程中,法院要起到引導與規範的作用。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時,法院通常會依照前例作為參考進行判決,對此,法院不能因法律條例規範的不清晰而隨意判決,需要落實實際情況,瞭解客觀事實,做出公正準確的自由裁定,加強法院的審判公正度,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從而更好的解決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出現衝突的問題,進而為後來的判決提供參考,在司法上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依據奠定基礎。
三、結論
綜上所述,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出現的衝突,是在新的時代,新事物的發展與法律的完善出現斷層時所出現的新生問題,針對這一問題,離不開法律的完善,要加強著作權法的強制性,對網絡時代的合同法進行約束,在完善法律之前,法院要發揮自身的引導作用,在面對此類問題時做出公正的判決,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樹立榜樣依據。
[參考文獻]
[1]李芳芳.著作權法對創意的保護機制研究[J].出版廣角,2018(02):45-47.
[2]熊琦.網絡時代著作權法與合同法的衝突與協調[J].法商研究,2008(02):75-80.
作者:温平歐 單位:海南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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