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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分析工學論文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分析工學論文

  1、前言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分析工學論文

隨着我國加入 WTO,國際經濟對我國的影響越來越大,跨國公司與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展,要求我國在會計上向國際靠攏,推動會計準則國際化。作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一員,加快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勢在必行。對於建築業來説,入世則意味着國外資本投資項目將大幅度增加,同時,按照世貿組織對等原則,我國承包商也將更多出現在國際工程市場。因此國內承包商主將要臨更多按照國際建造合同準則履行合同的項目,儘快熟悉國際建造合同會計準則,瞭解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之差異,提高履約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國承包商國際競爭力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於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相對於原來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許多方面進一步向國際會計標準靠攏,從對相關概念的定義,收入、費用和損益的確定到穩健性原則的充分運用等方面儘可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但還是在建造合同的定義、類型、分立和合並、收入、成本、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會計估計的變更、披露等八個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異。

  2、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

2.1 關於建造合同的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建造合同》將建造合同定義為:為了建造一項資產或者一項在設計上、工藝上、功能上以及最終目的或用途上相互關聯或依賴的資產的組合項目而專門簽訂的合同。我國會計準則將其定義為: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由此可見,在這方面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關於建造合同的類型

我國傳統會計實務中,施工企業按照不同結算方式確認合同收入,具體有三種方式:①施工圖預算造價方式;②對某些軍需品採用按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潤確定造價的方式;③投標造價方式。現行會計準則借鑑了國際準則的做法,將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國際準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固定造價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條款。而我國的會計準則中則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2.3 關於合同的分立與合併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項建造合同涉及多項資產,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將每項資產分立為單項合同處理;合同的合併是指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户還是幾個客户,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合併為單項合同處理。對於合同分立與合併的條件,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是相一致的。不同之處在於,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還規定了另一種合同分立的條件,即建築合同可根據客户的選擇訂有或修訂有建造附加資產的條款。當滿足下列條件時,該項附加資產的建造應視同單獨的建築合同處理。①該項附加資產與原合同中涉及的資產在設計、工藝、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該項附加資產的價款時,不必考慮原合同的價格因素。這是我國會計準則中尚未涉及的。

2.4 關於合同收入

與國際會計準則一樣,我國建造合同準則將合同收入的內容分為兩部分,即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可能產生收益並且能夠可靠計量的收入。但是,我國會計準則關於合同收入的計量的規定與國際準則不同。我國建造合同準則第 8 條規定,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這裏所説的“工程價款”是指建造合同的總金額或總造價。而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第 12 段規定,合同收入應按已收或應收價款的公允價值予以計量。

2.5 關於合同成本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內容:①與特定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②在一般情況下能夠歸屬於合同所從事的活動並且能夠分配給該合同的費用;③根據合同的條款應有客户負擔的其他費用。我國建造合同準則參照國際準則對合同成本的內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規定,即:合同成本應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比較起來,國際會計準則對合同成本構成表述更加完備。如,對於借款費用,國際準則要求承包商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所允許備選處理方法處理;而我國目前還未對此做出專門規定。

此外,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為了獲得合同所發生的與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如果它們能夠單獨認定並且可以可靠地計量,同時很有可能獲得這個合同,則應將這些費用作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在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由此可見,對於該項問題的處理,國際會計準則注重配比原則,而我國準則更偏重於穩健性原則。

2.6 關於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與費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傾向於相關性原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摒棄了完成合同法;根據謹慎性原則,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2.7 關於會計估計的變更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未對會計估計變更做出專門規定,企業會計實踐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有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對此做出了專門規定: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計變更的影響,或對合同成果估計的'變更的影響,應作為會計估計的變化予以核算。在發生變化時,應在變化的當期及隨後的期間內按變化後的估計數在損益表中確認收入和成本的金額。

2.8 關於披露

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規定,企業應披露以下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②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③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④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⑤合同總金額;⑥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⑦應收賬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應揭示內容除了以上各項之外,還包括確定本期所確認的合同收入所採用的方法以及作為負債反映的應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

  3、 結語

會計準則的實質是一種規範,起着保證會計信息在國際間可比的重要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國加快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進程,以儘快融入世界經濟的大家庭。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各個國家的會計環境不同決定着各個國家的會計準則不可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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