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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勞動合同

定期勞動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定期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定期勞動合同

定期勞動合同1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説,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於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定期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户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承諾其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是,不與其他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亦不對其他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組織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乙方的崗位、級別等發生變動時其工資及福利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按集團規定進行不少於三個月的試崗考核。

3、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同時須認真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工作及上級臨時佈置的工作。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內,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轉正後,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在此期間因工作無法銜接,延誤給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6、關於保密約定按《保密協議》條款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定期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有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尤其是:“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其解除上的不便導致被廣泛理解為終身合同。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這個問題已經成了廣大企業管理者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

【案例】:謝某於1996年7月24日入職某百貨公司並連續簽訂多份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未明確謝某的具體工作地點,只寫明“乙方(謝某)服從公司安排至廣東省內工作”,謝某實際一直在廣州工作。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7月24日起至20xx年7月23日止,約定謝某的工作崗位為“營業員”,月工資1456元。20xx年7月15日,謝某收到百貨公司發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本,該合同載明謝某的工作崗位為“零售服務崗、行政崗”,工作地點為“廣州市、東莞市、珠海市、中山市、佛山市(包括甲方以及屬於其管理範疇的其他公司)”,月工資860元。謝某提出異議,認為工作地點範圍擴大、工資數額降低。20xx年7月22日,百貨公司向謝某發出書面通知,稱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故通知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終止。謝某收到該通知後於20xx年7月24日正式離職。後謝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百貨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百貨公司表示工資減少是筆誤所致,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仲裁裁決百貨公司支付謝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3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謝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一次性支付謝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3120元。百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6820元(20xx年1月1日前按一倍計算,之後按二倍計算)。

【評析】: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於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基礎上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百貨公司改變工作地點、降低勞動報酬是不當的,其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對此,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分段計算,百貨公司應對謝某的全部工作時間支付賠償。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處理應以20xx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之前的根據《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按一倍計算;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二倍計算。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第二種觀點。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原則。賦予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條文具有溯及力,應由制定該法律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於適用時間的規定,可以認定《勞動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其次,二倍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制度,如果將賠償金的計算時間確定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之日,讓用人單位為新法頒佈前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允。再次,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理解,應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因此,將該條規定的“用工之日”理解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用工之日”更為準確。

定期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

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地點:

省路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的工作崗位為,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的工作崗位和工種。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並按調整後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

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 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

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八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勞動合同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要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標準。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一方執行工時制度,乙方每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__小時,每一週工作不超過__________小時。每一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時候,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要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來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建立其安全生產製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裏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接觸和終止與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的時候,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其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的時候支付。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為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該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備案1份。無部門公章與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人事處公章:__________

定期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並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於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並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裏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併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後,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説,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於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着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籤,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儘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於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後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採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定期勞動合同7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為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強制簽訂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為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對合同內容多加協商,若是在事後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委託律師是個很好的選擇。

定期勞動合同8

甲方: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為維護雙方共同利益,保證企業和諧穩定健康發展,經協商,雙方訂立以下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後轉為正式合同制員工,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合計________年。

二、工作內容(隨公司發展,另有工作標準)

第二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擔任 職務。

第三條:乙方承諾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標準,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並服從領導安排;出現產品質量事故時,積極分析產生原因,並按公司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

第四條:根據印刷行業的他特殊性,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證工作時間為每日12小時(08:00—20:00),多餘時間為加班,已含在基本工資中。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擔保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在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後,甲方與每月____日,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七條:由於甲方工資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按約定標準給予支付工資。

第八條:乙方 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____市相關政策執行。

五、勞動紀律

第九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 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本崗位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按相關規定負責相應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兼職,不得獨立或與他人合夥開辦與甲方業務經營範圍相近的企業,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本合同期限滿,勞動合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前,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交接。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帶走甲方的任何資料、物資。

七、違約處理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有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相當於乙方月均工資(且不低於1500元)的違約金,另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勞動合同9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

定期勞動合同10

甲方:湖南省益陽興益水利水電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註冊地址:益陽市赫山區大利路6號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二、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終止。員工聘用合同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稱職標準。

第四條乙方工作地點為xx甲方指定xx,經雙方協商工作地點可以變更。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補助按公司相關制度發放。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2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xx元。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xx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工作期限滿一年後,甲乙雙方按公司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手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一份局備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定期勞動合同1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規定,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合作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甲方新,舊辦公院內外所有花草樹木的'養護和管理。

二、期限:養護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養護費用為人民幣元,大寫:

四、付款方法:合同到期後經驗收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負責養護範圍內所有苗木的安全管理,如人為損壞由甲方全部負責。甲方提供水源、電源、工具臨時安放點(水、電費由甲方負擔)。如因水、電源不暢而造成養護範圍內的植物死亡,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乙方在接管養護前應清點甲方現有的苗木,如有死亡和無法補救的苗木,要向甲方提出並記錄在案,乙方在養護期間如有花木自然死亡,乙方要及時報知甲方,協商補種。

七、乙方在養護期間,嚴格按《____市綠化養護條例》標準養護管理。如乙方未按條例養護,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甲方未按合同約定,逾期支付養護款,甲方承擔違約全部責任並每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乙方在日常維護期間,維護完成後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清理現場,如未達到甲方要求或未清理現場,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本合同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生效,雙方信守合同,如有違約,協商解決,如解決不妥由當地法律部門仲裁。

一、因其它原因增加或減少養護範圍,應雙方及時溝通,補籤合同,甲乙雙方應互惠互利密切配合,保證園區的綠化效果。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甲方(蓋章)。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勞動合同12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期限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在甲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標準為 根據甲方關於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責任的要求完成規定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崗位實行 A 工時制度(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應按崗位職責和甲方的規定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如甲方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住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四、勞動報酬

1、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待遇按甲方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2、乙方擔任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3、由於甲方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現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及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5、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須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分別包括:

2、勞動條件: 甲方按照企業崗位要求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 。

3、乙方工作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的,甲方應提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證乙方享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權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八、違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勞動保護: 甲方按企業崗位要求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全衞生條件,合理配備必需的勞動工具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加附頁)

1、勞動紀律 ;

2、培 訓 ;

3、商業祕密 ;

4、競業限制 ;

5、其它事項 ;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補充條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勞動合同13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並連續不間斷工作,那麼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並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入職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定期勞動合同1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規定,簽訂以下勞務協議,並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鐘點工形式招用乙方,工作內容:____市XXX限公司所屬的威XX183;售樓處、辦公室保潔工作,在企業正常工作日期間,上下午各打掃一次衞生。

招用時間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勞動報酬: 結算方式: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做好本職工作。乙方有嚴重違紀、失職、營私舞弊或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務協議;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強迫勞動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務協議。

四、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任何一方無故解除勞務協議,應承擔合同違約金元。

五、甲乙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訂後各保留一份。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定期勞動合同15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優缺點是什麼

關於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優缺點,可以用它與定期勞動合同之間來比較。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係才可終止。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事實上不定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有效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它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的確定標準,即約定的合同終期為不確定的終止時間,它並不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其次,合同效力不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效力終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該合同持續有效;附款成就之時,合同效力才消滅。由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的附款不明確也不肯定,其實質是雙方放任合同持續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終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則上不得終止。

另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於人們經常誤解的長期合同或終身性合同。終身性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一方的生存結束為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它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在於:首先,在勞動關係中不存在終身性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勞動者的生存期,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是至勞動者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並且在此期限內,如存在雙方可解除、終止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終止,而終身性勞動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結束。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因此,它是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而終身性勞動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為合同的存續期限,為附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於不定期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履行,但必須給予對方合理的通知期。我國法律並沒有對不定期勞動合同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不定期勞動合同卻大量的出現在工作生活中,可見其重要性。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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