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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案例回放】

某食品加工企業向社會招聘一名銷售主管,王某前往應聘。他向企業遞交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銷售主管的書面説明。企業求賢若渴,很快就與王某簽訂了自000年8月至00年8月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該食品加工企業聘用王某為銷售主管,月薪000元。王某工作個月後,銷售業績平平,老總要求他制訂銷售計劃,加大銷售力度。王某認為熟悉業務需要一段時間,不能操之過急。

大半年過去了,王某的銷售業績仍無起色,企業遂對其工作經歷產生懷疑。於是,派人調查,結果發現王某所説的“在多個企業從事銷售主管”純屬虛構。企業當即作出瞭解除合同的決定。00年月0日,企業通知王某自00年月日起解除合同。之後,王某領取00年月的工資500元。王某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要求企業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該食品加工企業認為,王某在簽訂合同前偽造了工作經歷,因此這份騙來的勞動合同應視作無效。既然合同無效,企業就無需為解除合同賠償王某。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到這份勞動合同到底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王某認為:自己進企業是經過考核錄用的,銷售業績不佳是因為銷售行為的完成需要一個過程,而時間太短,自己的能力還沒來得及發揮,這和以往工作經歷並無關係。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

企業認為:雖然《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規定了法律約束力,但《勞動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員工以往工作經歷是企業錄用員工的參考條件,企業因王某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經歷而決定聘用,因此,該勞動合同是採取欺騙方式而簽訂的。現經查王某並沒有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經歷,企業因此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

【仲裁結果】

合同無效

勞動仲裁委經庭審後認為,本案中,王某為達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目的,隱瞞真實情況,虛構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銷售主管的工作經歷,騙取企業的信任,致使企業在急需銷售主管時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的這種做法屬欺詐行為,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因此,王某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應屬無效合同。王某要求按照解除有效勞動的有關規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於 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帶薪年休假和國家法定節日休假。

第四條 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對乙方實行 工資制度。

乙方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其中基本工資每月 元。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每月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生活費或按 執行。

第五條 保險福利

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等)。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規章制度

甲方應依法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包括工資、獎懲、安全生產、勞動紀律、職業培訓、競業限制等,對職工有計劃地進行職業培訓。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勞動防護用品。

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變更本合同約定內容的,需與乙方協商一致,並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及經濟補償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及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節或申請勞動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約定條款與今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簽章) 鑑證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建築施工企業):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農民工):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規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者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崗位擔任________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應當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和質量標準為: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_________元,每月工資______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依法享受因工傷亡待遇;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衞生規定的作業場所和防護設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六、其他約定的事項

七、違約責任

本合同具有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鑑證機關(章):________ 鑑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1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月——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1 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 無 個月(天),從——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詳見該部門經理工作職責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2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日)。

2、其他形式:以每年制定的工資標準為準。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5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

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人力資源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勞動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

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勞動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勞動合同為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祕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勞動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人力資源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人力資源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金地自在城*期項目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使工程順利進行,我項目決定招收一批熟練合同工,為明確雙方職責和權利,特簽訂以下條款。

1、乙方進入工地前,必須在項目部登記註冊,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張,由甲方工地負責人及安全主管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質量交底。並簽訂勞動合同。乙方徵得甲方同意離開工地亦需到項目部辦理註銷手續。如未到項目部登記註冊或註銷,造成糾紛甲方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2、甲方對每位進場施工的乙方進行為期10天使用期考核,使用期間工資大工 元/工,小工 元/工,如試用期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立即結賬清退乙方。如試用期考核合格,則確定工資大工 元/工,小工 元/工。工資按上牆考勤表決算,每月按時發放。途中退場者付約定工資70%處理,平時工作影響不良或人員多餘,甲方負責人有權解僱乙方,並結賬清退。

3、乙方必須遵守工作時間,本工程工期緊,任務重,須加班加點,風雨無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加班,工人外出必須向工地負責人請假,得到同意方可離開,如自行離開,經教育不改,論礦工處理(礦工一天扣一工),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4、每天工種由工地負責人及帶班長安排,乙方必須服從分配,如不服從安排者,工地負責人有權下浮該工人工資。乙方必須文明施工,做好本職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損失,由乙方負責,在當月工資中扣除。乙方在下班前做好落手清工作,嚴禁浪費材料,具體由工地負責人進行考核,每發現一次罰款50~200元。

5、乙方進入工地必須嚴格遵守工地安全紀律,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指揮。戴好安全帽等各種所需安全防護工具,上班時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上下班走橋下安全通道,嚴禁橫穿羣賢路進入現場。嚴禁穿拖鞋、赤膊、赤腳及酒後上崗。如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傷施工,一切費用及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自身無防範意識造成的工傷事故,由乙方和甲方各承擔50%醫藥費,甲方不承擔其他損失。重大事故按勞動局有關部門決定處理。

6、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工地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在工地裏醉酒鬧事,活動,如有打架鬥毆行為的,處先打人者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如發現偷竊、打羣架現場,取消全部工資,情節嚴重送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共同遵守,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爭議條款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説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輿論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説明這裏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第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模糊、終止條件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點是引導勞動合同的長期化,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但是,要認真考察一下本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我們會發現存在一些的問題。

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存在幾個問題: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無確定終止時間”如何理解的問題:是理解為可以隨時終止,還是理解為不能終止?很顯然不能理解為隨時終止,但是如果理解為不能終止,顯然也是沒有道理的。因此,“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意不明確,讓人感到費解。

根據本法的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條規定“無確定終止時間”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也讓人難以理解。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為“無確定終止時間”,雙方只需要約定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根本不存在雙方對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約定”問題。

另外,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法規定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但是,對於一個正常運作的企業,若勞動者因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達到退休年齡,該如何終止該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法並沒有規定。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要單方終止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的。

 第六: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本法並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做出任何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有可能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通過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有可能濫用本條的規定。

另外,筆者認為本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需要三個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難以確定的。由於事前無法確定,所以用人單位很可能約定了試用期,而事實上有可能這項工作在試用期內就完成了,這對勞動者來説也是不利的。

 第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病防治作為合同約定條款。

首先,何謂“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對保護勞動者權利所能發揮作用必將大打折扣,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在勞動合同中正確規範地約定這一條款。

其次,筆者個人看來,這樣的條款根本不應該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應該由法律法規來規範,規定由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方面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定和原則,而不是授權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從實務的角度講,其實是授權用人單位單方規定)。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假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又該如何執行呢?不本法也沒有明確。

本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根本沒有約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用人單位豈不是永遠不可能發生違反“約定”的情形,那勞動者豈不是永遠無法根據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禁止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

雖然本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圖是要求用人單位儘可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但是,本法卻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得對勞動者設定違約金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有培訓協議的除外)。

如此一來,勞動合同期限條款成了約束用人單位的單方條款,對勞動者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的條款作為合同約定條款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勞動者可以對自己工作和未來收入的穩定性有較清晰的預期,但用人單位卻無法預期到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實施後必然導致企業人才流動過於頻繁,嚴重影響企業人員的穩定性,可能導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

括流失到國外)。企業人才流失和離職頻率過高,對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沒有好處的,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勞動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時,不要求勞動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守合同、講誠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雖然這種觀點可能遭到勞動者的反對,但是筆者還是堅持這樣認為,只是對勞動者違約責任的設定需要法律明確的規範)

第九、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法第22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約定應該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該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只是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培訓費用進行補償,實際上對勞動者沒有太大制約作用,難以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單位的顧慮。

筆者認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應當適當地高於培訓費用,以有效地對勞動者遵守約定發揮制約作用。否則,將導致企業之間人才惡性競爭,也影響企業對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在目前企業普遍不願意為員工培訓進行投入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可能導致企業今後對於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對於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是沒有好處的。要知道,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培訓往往要比在大學學習到的東西更為實用。筆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應當鼓勵企業對員工培訓進行投入,提高企業培訓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變更勞動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本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但是,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有些變更雖然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勞動者卻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內為勞動者提高了薪資待遇,晉升了職務,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未必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尤其是今後長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成為主流,有可能出現籤一次份勞動合同用上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在這麼長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資待遇等方面發生有利於勞動者的變化。如果法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能有效,那麼用人單位就可能故意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定,隨時以無書面變更協議而“反悔”,將工資待遇降回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用人單位有可能以勞動者不當得利向勞動者索要已經支付的差額部分的薪資待遇。這對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不明確

本法第23條和2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是,筆者認為這裏所謂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一個兜底條款,幾乎可以把所有的勞動者都“兜”進去了。因為作為勞動者從職業道德的角度講,不論其職務高低必定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機密。換句話説,所有勞動者都有義務對本單位保守商業祕密和其他機密。至於勞動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觸商業祕密,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那麼對勞動者來説顯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的標準不明確

本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限制就業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沒有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這樣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用人單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讓勞動者簽訂經濟補償標準較低,而違約金較高的競業限制條款。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自由擇業。

  第十三、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參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本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裏不合理,沒有考慮到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的存在差異以及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那麼按照本法的規定,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約定的勞動報酬較低的情況下,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反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反之,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較高的情況下,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反而更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來,按照不利於引起勞動合同無效一方的原則來確定勞動報酬,即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引起勞動合同無效,應該在約定工資和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工資標準;反之,應該選擇較高的工資標準;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會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條規定看起來很美,實際沒有什麼實用價值。稍有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都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説法院是不審查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來説,等於沒有申請支付令。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規定無形中在引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但結果卻是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序和時間以及經濟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規定不明確。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第38條前五種情形均屬此類)和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各種情形,但本條對“法律、行政。

勞動合同 篇7

一、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又做了些禁止性規定。那麼,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呢?現在,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定金、保證金或除法定情形外的違約金等其他可能會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內容。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聯繫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解答。

二、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於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於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於對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説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麼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於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後,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着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③業務員與委託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託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託代理的權限、委託代理的期限。特別防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託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採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於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範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户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户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准。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於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於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四、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麼如果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了解。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1、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瞭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信息,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説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説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着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籤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台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麼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覆。

勞動合同 篇8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範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於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後,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覆。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於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隻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後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週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週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後,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後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後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後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週期應自6個月後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餘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週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週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癒的疾病,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勞動合同 篇9

二載修改,四度審議,勞動合同法,這部承載着億萬勞動者期盼的法律,於20xx年6月29日正式頒佈,多少人多年的呼籲與夢想,終於成就了這部光榮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對以往勞動法律制度的突破,讓世界矚目。

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訴訟自由選擇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此條的規定,設立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仲裁前置。該制度已經實施了十幾年,在實踐中已漸漸顯示出其弊端。

勞動仲裁網曾經做過一個很有意思的調查,調查題目為"您認為勞動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調查結果為:選擇"多此一舉,不能解決問題"的佔30%,選擇"增加了維權成本"的佔25%,選擇"希望能夠選擇適用"的佔35%,選擇"非常有必要"的僅佔10%,可見勞動仲裁製度在國人心目中已經漸行漸遠,人們期盼着勞動爭議能夠低成本、更及時、更快捷的解決,現實中的勞動仲裁程序不僅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費用遠高於法院訴訟費用),更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決並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一提起訴訟,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實踐中當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往往不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反而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拖延時間,動輒提起訴訟,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個案件下來,歷經仲裁、一審、二審,耗時短則近一年,長的近二年,勞動者往往心力交瘁,疲於應付程序之戰。更有部分地區的勞動部門人為提高申請仲裁門檻,申請仲裁前一律需經基層勞動管理機構調解30天,不經調解程序不能申請仲裁。廢除仲裁程序、或能夠選擇適用仲裁訴訟程序已經呼籲多年了,從程序上進行突破是勞動合同法的使命 .勞動合同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法條將"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之間用頓號連接,可見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是並列關係而非先後關係,與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有天壤之別。本條的意思很明確,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已經完全突破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6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裏工會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為便於理解,我注意到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三審、四審稿規定得更直觀: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程序上的突破,是勞動合同法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最大的一個突破,法律賦予勞動者可選擇適用仲裁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二、顛覆傳統觀念,合同終止也需補償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制度推行了十餘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已經根深蒂固,勞動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對此制度的設立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近些年來,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或者為了便於能夠"合法"的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大量的採用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法,每六個月一簽,每三個月一簽,甚至於每一個月簽訂一次合同,勞動者再也找不到勞動的光榮感和安全感,更無歸屬感,這嚴重影響了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簡單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的除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得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此項規定對之前的勞動法律制度也是一個較大的突破,將有效的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崇尚民主管理,規章制度走向共決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限,屬於一種"單決權",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關門立"法",從不考慮勞動者的意見,把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強加給勞動者遵守,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具備"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要素方可作為案件審理依據,該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用人單位開始意識到規章制度不再是獨斷專行的工具,但是對於"民主程序制定"的程序司法解釋仍未明確,實踐中操作性仍存在欠缺。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該規定,相對於以往的法律規定,已經將民主程序發揮到了極致,將用人單位的"單決"變更為勞資雙方的"共決",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需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這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在源頭上得到保護。

四、降低簽訂門檻,力推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法施行十餘年以來,為什麼實踐中很少看到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認為是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所造成。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裏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設定了三個條件:"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延合同"、"勞動者提出要求",實踐中往往只要一獲悉勞動者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就會立即表示不同意續延合同,導致簽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是紙上談兵。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為了打擊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大量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投機做法,勞動合同法在制度設計上可謂是"狠招頻出",讓用人單位投機思想無法得逞。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門檻設置到最低,可操作性設置到最強,我想不出三五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五、雙倍工資支付,限制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從來就沒有規定事實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形態,勞動法頒佈後所有的配套規定均是從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角度去進行規範,但現實與法律總是存在矛盾,實踐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越來越多,發生糾紛時勞動者舉證艱難。

為了保護這部分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利益,勞動部不得不先後出台了多個規範性文件去規範事實勞動關係這種特殊的勞動關係,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仍不夠強。且在發生糾紛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有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對用人單位的成本並不會增加,有時候反而會降低,用人單還可因此獲得非法利益,這也是導致事實勞動關係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以達到規範用人單位行為的目的。

六、給違約金設限,還勞動者自由天空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法沒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雙方訂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的一種形式。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規定:三、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允許的。

實踐中各地區均先後制定了適用於本省或本市的勞動合同條例,其中對違約金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典型的就是北京和上海對違約金條款的不同規定,北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也就是説對違約金的設定是不限條件的,只是數額進行限制,而上海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在廣東,針對違約金的地方立法是一片空白,地方性法規沒有違約金的任何規定。

法律規定上的缺失和地方性規定的混亂,導致違約金的適用混亂不堪,實踐中違約條款已經成為勞動者頭上的緊箍咒,是用人單位鉗制勞動者的利器,用人單位常常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流動,勞動者一朝簽約,就成了合同期內的包身工,自由的禁錮導致部分勞動者以故意違紀來促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逃避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勞動關係畸形化越來越嚴重。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違約金制度,明確了可設立違約金法定情形及違約金數額,還給了勞動者自由的天空。

七、增大違法成本,引導社保真正落實勞動法第73條確定了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法律從制度上設計得很完善,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成本的考慮,常常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現為只參加其中部分的保險,或者降低繳費工資,甚至於根本就不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費,由於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不力,或者出於招商引資的考慮,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勞動者的投訴也是久拖不決,導致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

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將社會保險爭議排除在司法救濟的途徑之外,認為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的範疇,應當尋求行政途徑的救濟,所以,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常常顯得孤立與無助。

增加違法成本往往是減少違法行為的良方,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且規定用人單位因此需付出的代價,以引導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真正的落到實處,這不能不説是對以往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

八、構建和諧關係,違法解僱雙倍賠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如何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賠償"包括:(一)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 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五)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但以上的"賠償"本來就是勞動者應當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用人單位並沒有因為違法解除合同而受到額外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經濟補償,通常被認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行為無異議,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需按照正常情況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還不超過12個月,這對用人單位來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區別,違法和合法的法律後果一樣,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

正是因為沒有違法成本,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嚴重,和領導關係不好、看你不順眼,一個字:"炒"!最多就是給個經濟補償金嘛。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盛行,導致了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惡化,勞資糾紛大量出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都佔50%以上。為了有效的遏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成本增加了一倍,這不是一個小數目,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得掂量掂量了。

九、增設隨附義務,出證明轉檔案移保險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損招頻出,勞動者辭職後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是幾個屢試不爽的招數,這類的糾紛也出現很多,用人單位的這些違法行為,往往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一種後合同義務,也稱為合同隨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派遣單位共擔責勞務派遣由於其用工靈活,成本降低,轉移風險等特點,實踐中被大量企業採用。勞務派遣表現出來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僱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係之名卻無勞動之實,與用工單位無勞動關係之名卻存在勞動之實,形成了複雜的"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

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發生糾紛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範,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司法解釋實施後,對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支持,但是處理起來仍缺乏實體上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為此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實體上的依據,對勞務派遣制度將產生深遠影響。

萬人的夢想,造就了法律的光榮,勞動合同法註定成為中國法律史上的一部至關重要的法律,雖也留有不少遺憾,但瑕不掩瑜,勞動合同法的光芒仍鋭不可擋,將使中國的用工制度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一、據甲方生產需要招用季節性臨時工,乙方符合招工條件者自願報名,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錄用(試用期為_______天)。

二、錄用後,生產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費用。

三、生產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當年用工結束時統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勞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須遵守以下的廠紀廠規。

1.按照規定上下班,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

3.愛護公司財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注意環境衞生,進餐統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許在車間內進食。

5.未經甲方准許,不得攜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

6.嚴格按甲方各管理規定(另文)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產品質量。

7.滿_______天以上才能計發工資,在公司規定日發放工資,其它時間不予發放。

五、如違反上述廠規廠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辭退;乙方對工廠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離廠。

六、本合同於每年用工時開始簽訂,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當年用工結束時即終止。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乙方應負責主要責任;乙方確因無法避免的工傷事故,甲方承擔醫療期間醫療費用及工資。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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