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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水工程施工的合同

給水工程施工的合同

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給水工程施工的合同

乙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西區室外給水管網工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名稱:西區。

  二、施工範圍:西區室外給水管網施工圖紙內全部內容。

  三、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包括西區給水管網施工圖中全部設施的施工直接費、材料費、施工管理費、材料地區差價、設計費、質監檢驗費、管道維護費等。總計工程造價為人民幣:5234506.04元(大寫伍佰貳拾叁萬肆仟伍佰零陸元零肆分)。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

  四、付款和結算方式:工程開工前,甲方按照施工進度分期給付工程款。

(一)付款方式

1.乙方在每月18日向甲方提報當月完成施工產值,甲方按當月審定後施工產值的70%支付工程進度款。

2.工程完工後,支付合同價款的90%。

(二)結算方式

1.結算按《山東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對其配套的費用定額和規定及甲乙雙方現場簽證、竣工圖紙按ⅱ類工程取費;人工工日單價34元/工日。

2.2011年相應季度價格、甲方批價單、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甲乙雙方籤認的預算書等。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工程簽證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及時辦理相關簽證。

4.本工程的總造價為:合同價款+設計變更+工程簽證。

  五、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

(1)提供以下材料:建築區域規劃平面圖、建築單體給水底層平面圖、給水管道範圍內的室外海拔標高、建築規劃許可證(均為複印件)。

(2)工程施工前,甲方負責辦理因施工需要破壞的路面、瀝青以及草坪綠化等已有設施的.有關手續,並向乙方提供允許開挖或施工的證明文件,若因甲方沒有及時辦理好相關手續而延誤工期,責任自負。

(3)以書面形式提供施工現場範圍內地下隱蔽工程詳細資料。

(4)給水設施施工過程中,遇其它需要遷移改造的原有設施,其遷移改造工作由甲方承擔。

(5)現場提供入户管的材質、管井。

(6)工程開工前室內管道必須完工,具備通水條件。

(7)工地代表積極配合工程施工,解決施工過程的問題,提供通水時的一切便利,驗收並記錄隱蔽前的質量和數據以及水錶底數。對發生的費用應及時給予確認。否則責任自負。

(8)甲方駐工地代表聯繫電話

2、乙方責任

(1)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要求,確定給水方案,設計方案經甲方同意後,在不違反開發區城市統一規劃原則下,予以實施,進行施工圖設計。

(2)編制工程預、決算,計算給水設施管理費數額。

(3)甲方交足工程建設費等費用後,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施工過程中,乙方文明施工,不得損壞原有地下設施,如有損壞,由乙方賠償或恢復。甲方於施工前未提供隱蔽資料或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合而造成的損壞,不承擔賠償或恢復義務。

(4)乙方駐工地代表聯繫電話

3、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煙台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之規定

  六、工期約定:總工期:120天(具備施工條件的有效工作日),開工日期:2011年10月10日,如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時開工,工期順延。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造價的2%罰款。

2.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誤工,由甲方承擔誤工費(500元/日),誤工費以現場做為結算依據。

3.施工過程中,甲方要求停工,需在24小時前書面通知乙方,否則造成乙方停工,按誤工情況處理。

  八、爭議: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相關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交煙台市仲裁委員會按仲裁規則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未約定事宜,由雙方協商另籤補充協議。

  十、甲方在工程竣工試水之日必須具備試水條件,與乙方共同試水驗收,並驗明表底數簽字認可,在甲方立户通水之前如出現私自用水現象,其水費由甲方負擔,按開發區建築水價格執行。

  十一、工程竣工經自來水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餘款一次性付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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