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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範文

簡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範文

【摘 要】施工合同是以法律形式確定合同雙方的責權利,承包人應分析並識別合同中的風險因素,在施工中採取慎重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簡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範文

關鍵詞施工合同;風險因素;防範措施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9年12月就頒佈實施了經重新修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簡稱“合同範本”),並已在國內建築工程項目中廣泛採用。眾所周知,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以法律形式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合同範本必然是用合同條款在簽約雙方之間進行風險的合理分配。承包人應分析並識別合同中明示和暗示的風險因素,通過對合同風險識別,承包人可以在合同談判到執行合同的全過程中對風險採取慎重而有效的措施加以審視和防範,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合同價款的不同約定方式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合同範本中規定了三種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即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固定價格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風險最大,合同範本通用條款規定:對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可見,按固定價格合同簽訂後,承包人將完全承擔約定風險範圍內的風險費用。對此,承包人可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規避風險:

(1)在籤合同時,將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用專用條款加以明確,就會使該範圍外可作價格調整的風險更清晰;明確了風險界面,可使承包人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無費用補償的'風險,進而加以防範,同時還可以使承包人預防因風險範圍界定模糊而承擔更多其他風險。

(2)在籤合同時,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和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也應明確並細化,以免日後雙方因理解不同而發生爭執。

(3)承包人根據調研並結合以往的工程實踐經驗,將風險按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分類,並儘可能通過合同談判將發生概率高、造成損失大的風險納入可調合同價款的風險範圍內。

相對而言,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使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較小。對可調價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談判中應爭取採用比較有利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 對合同文件不同解釋引發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較多,各組成文件之間可能會出現矛盾,因此而給承包人帶來風險。對此,承包人應投入足夠的技術力量對合同組成文件進行前後對照、逐條逐句地詳細分析、檢查,特別是根據合同範本承包人應知道的如下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也應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些變更的協議或文件的效力高於其他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協議或文件效力高於簽署在先的。這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即使是在工程後期,也要十分慎重地對待與發包人及其工程師簽署的任何文字性的東西,儘量避免文件間潛在的不一致性,謹防因疏忽而發生在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中出現與早期文件相悖的、不利於自己的內容,使原先爭取到的有利條款前功盡棄,要知道此類教訓是很多的。

3 延期開工和工期延誤引發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合同範本通用條款規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承包人只能獲得因延期開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或部分賠償,間接損失一般不容易得到賠償。大多數情況下承包人都希望按時開工,因為延期開工會造成承包人原定人、機、料等調配計劃的變更帶來的風險、分包人的報價有效期到期的風險和物價上漲帶來的風險等。承包人可從以下三方面防範因工期延誤帶來的風險:

(1)在工程進度計劃中留有餘地,使工期有一定的彈性,提高工期的抗延誤能力。

(2)加強與發包人、設計者、供貨商等的日常聯繫和溝通,儘量消除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的隱患,尤其是應努力避免網絡計劃中關鍵線路工作的停工現象。

(3)當工期延誤不可避免時,承包人應收集對已有利的證據,科學合理地計算因發包人責任導致延誤工期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使用合同中有關通用條款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4 發包人對承包人認可檢查權引發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合同範本通用條款中規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拆除並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為止。防範措施:這一條款的關鍵是“約定標準”應具體化、明確化,承包人要對國內當時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仔細研究,檢查該“約定標準”是否含糊不清、有否可操作性,以免由於發包人與承包人對約定標準有不同理解而導致可能發生的返工等損失。通用條款還規定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約定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可見在採購材料設備方面,約定標準不明確就會增大承包人的風險,因此也應在相關專用條款中明確標準要求。

5 工程變更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通用條款分別從兩方面對工程設計變更做了規定:一方面規定承包人不得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另一方面規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同意;未經同意而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且不順延工期,即使承包人自認為這些變更或換用是合理的、優化的。防範措施:承包人應嚴格掌握所提出的設計更改或材料設備換用必須經發包人同意這個關鍵程序,否則會被髮包人索賠。在工程量的確認上也有類似問題:通用條款規定對承包人超過設計圖紙範圍的工程量在結算時不予計量。可見嚴格遵守設計圖紙施工是承包人規避風險的基本原則。

6 分包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分包一直是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個既複雜又棘手的問題。無論對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分包都是一把雙刃劍:對發包人來講,一方面分包可能使投標報價趨低、分工更專業化,但另一方面,發包人對分包人的資質不瞭解,擔心管理環節增多和責任的分散對工程質量和工期不利;對承包人來講,也有類似的問題:合理使用分包可以優化總包的資源配置,比如使用機電專業分包,可以彌補土建總包在機電安裝方面的專業不足,既降低成本又保證工期;將一些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人轉嫁風險,這也是總包企業規避風險的常用策略。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分包也會給總承包人帶來風險,比如分包的管理問題:一個工程的分包過多,易造成工序搭接、配合困難,引發許多幹擾或連鎖反應。防範措施:作為總承包人,要規避分包風險首先必須在遵守總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與分包方制訂分包合同,比如在機電工程分包合同中規定,機電設備採購及其安裝的技術要求和進度應符合總承包合同相關要求,以避免分包合同與總承包合同發生矛盾給各方帶來風險,要將分包合同的責、權、利條款與總包合同掛鈎;分包人也要認真研究總包合同,以利於工程總體質量控制和管理。

7 索賠事件和不可抗拒力事件受害情況通報期限帶來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通用條款規定,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應向發包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階段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發包人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該條款還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費用。防範措施:承包人應清楚類似上述條款的期限規定,防止發包人以超出期限為由,不受理承包人的補償要求,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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