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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

[優選]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優選]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自治區有關規定,現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裁定,或經人民法院判決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應依據判決或裁定辦理。

二、對已審核確認的欠費單位申請補繳時,社保經辦機構應認真進行核查,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人數10人(含10人)以下,連續欠費六個月、累計欠費不足一年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審核辦理;人數10人以上或連續欠費超過六個月、累計欠費一年以上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簽署審核意見,報市社保局審批。長期欠費户及欠費100萬元以上的欠費大户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意見,提交市社保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三、區(縣)社保分局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或市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從下達通知書或報告書當月起辦理社保登記和正常繳費申報手續。凡新參保單位及個人應從註冊登記當月起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基數調整業務時,須填寫《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調整申報表》,並提交書面申請。本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區(縣)社保分局審核確認;上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市社保局審批;法院判決或勞動保障仲裁委員會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補基數業務的,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判決書或裁定書辦理。

五、參保職工調動因組織原因間斷繳費的,申請補繳時,應提供調函證明材料和工資發放憑證,到所在區(縣)社保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手續。

六、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處理程序

(一)養老保險補繳

1、國有單位職工(含大集體身份)因各種原因脱離原單位自謀職業的人員,申請補繳建立個人帳户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該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和本人檔案,按新勞社養字[20xx]84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批,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補繳。對參保職工要求補繳個人賬户中斷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其國有身份後按規定給予辦理補費手續。

2、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自行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通知》(新勞社養字[20xx]1號)的規定,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由於社保信息系統程序原因導致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間斷繳費的,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處理意見,經市社保局審批後方可辦理補費。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或其它退役軍人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失業保險補繳

參保職工按單位費率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經本人申請可補繳中斷期間的失業保險費;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的,不予辦理失業保險補費業務。

(二)醫療保險補繳

1、參保職工由於辦理退休手續,未能及時按退休人員類別辦理增人繳費手續的,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社保分局審核後,方可辦理。

2、按個體靈活就業身份辦理續保的人員,間斷繳費2個月以內的(含2個月),可按《烏魯木齊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烏政辦[20xx]xx7號)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補費,補繳費入帳後方可恢復其醫療保險待遇。

3、參保單位新增人員應從正常繳費月開始計算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相關規定不允許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工傷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四)生育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不允許其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生育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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