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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的探討及案情分析

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的探討及案情分析

一、案情簡介

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的探討及案情分析

A企業於20xx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xx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並颳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出險後,由於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認為倉庫及存貨發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餘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場查勘,並核實有關損失,最後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保險公司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經查閲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事故發生當時的風力最大瞬間風速為每秒17米,風力7級;氣象部門的雨量傳感器顯示數據為8毫米。在理賠過程中就如何賠償發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事發當日風力7級,已達到暴風標準。本案中,A企業倉庫屋頂受損是暴風造成的,倉庫內的存貨受損是暴風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據保險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暴風是保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A企業12萬元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給予賠償,而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理由是:暴風已達到自然災害等級;雨量並未達到,屬正常自然現象。保險單隻保自然災害,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應予賠償。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係,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屋漏”和“下雨”,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瞭,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要想正確分析本案,需要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謂近因,並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實務中,近因原則在保險實踐活動中運用得相當廣泛,但對近因的判斷有比較大的難度。因為,導致損失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既可能是承保風險,也可能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產生損失的原因是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時,此致損原因即為近因,保險人的責任較易確定。如果該原因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必須予以賠償,如果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則無須賠償。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則要考察其內部邏輯關係,具體而言: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並列發生。兩個以上風險原因連續發生造成損害,若後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或合理的.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後因之間,自身存在着因果關係,後因不過是前因作用於保險標的上因果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或者説,後因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風險,而後因不論其是否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均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風險,保險人也不必負責。當然,如果後因也是承保風險,此時後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獨立的因果關係,保險人依該獨立關係承擔保險責任。2.幾種原因間斷髮生。多種原因危險先後發生,但後一原因介入並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鏈條,並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麼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風險並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是否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於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時,前因與後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係,後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這裏,介入原因“獨立地”對損害結果產生作用,或者説,介入原因是損害結果的“獨立原因”,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後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關鍵在於,後因是保險標的處於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結果的充分條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險標的處於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損害結果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當然,也有可能是,後因雖然作用於保險標的,但並未導致損害結果,則其沒有打斷前因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前因仍為近因。

3.幾種原因並存發生。所謂並存,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後繼起關係。注意,“並存”並不意味着是“同時發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後,但在作用於保險標的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時點上是“同時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於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於損失的原因。關鍵是要考查,後因與前因之間,本身是否有因果關係,即後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發動的,如果不是,即使後因落後於前因,也仍成立並存關係,這是此種類型有別於其他類型的質的規定性。同時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不一定都要構成充分條件,獨立開來,可能任何一個原因憑單個都無法導致損害結果,但這不影響其成立近因。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險責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時發生的諸多原因有的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則屬於保險責任,有的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範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不屬於保險責任。如果它們各自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區分,保險公司只承擔賠償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或延伸所導致的損失。如果不好將原因加以區分,則要考察多個原因之間的內部邏輯關係,以其有無中間環節和原因與結果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距離遠近為判斷標準。

四、本案的結論

通過以上對多個原因致損的保險責任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屬於上述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後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本案倉庫屋頂損壞的近因是暴風,而貨物損失發生的近因是雨水進入倉庫。倉庫屋頂損壞是暴風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係,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屋漏”和“下雨”,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也就是説,“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貨物處於非正常境地,但這一原因並不現實性地、決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貨物損壞,而雨水進入倉庫是貨物處於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的必然結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險公司不應當對貨物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這個結論在情理上也許被保險人難以接受。但是從保險近因原則的分析上,不能認定暴風為貨物損失的近因。筆者建議,對本案的處理,既要考慮到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也要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情況,最好還是要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被保險人協商解決,對損失按比例分攤為宜。

五、結語

對近因原則分析,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細緻的探討和研究,而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我們應該基於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探求事物之間本質的和內在的聯繫。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保險責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於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於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於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近因原則;保險責任

標籤: 近因 實務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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