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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侵權人應當賠償停運損失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輛被損後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給予賠償?如果被保險人就此損失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這裏的“其他重大損失”應當包手間接損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車輛修復期間所造成的停運損失,應視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侵人應當予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5號文件中明確答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一般都超過了交強險的財產限額,那麼超出的大部分損失就只能在商業險裏理賠,基本所有的保險公司的條款都格式化的約定停運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屬於免除責任範圍。那麼保險公司究盡是否要承擔被保險機動車輛所造成的停運損失呢?交通事故發生導致運營機動車受損,必須進修理廠進行必要的修復,在修復期間被迫停止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而遭受損失,這種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必然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而在實際理賠中,往往保險公司對這部分的要求是拒絕理賠,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其必要的、合理的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院一般根據被保險提交的證據對停運損失的金額進行確定

如果被保險人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會支持被保險人的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但怎麼確定停運損失的賠償金額?按民訴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被保險人要承擔停運損失具體時間、計算標準的舉證責任。停運損失的舉證責任一般包括:事故前運營車輛的收入情況證明,運營車輛月收入都是不穩定的,一般提供年平均收入的證明更為合理;所簽訂的運輸合同、運輸單證;運輸費發票、完税證明等。如果被保險人提交的證據合理、充分也會採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計算標準,如果被保險人未提供充分證據或者法院不採納被保險人所提交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參照運輸行業的平均收入標準酌定一個賠償金額。筆者也有遇到有法院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誤工費計算依據,以從事運輸人員的年平均入收為計算標準確定停運損失。可以看出法院是支持停運損失的主張的,被保險人如果向保險公司理賠不能,建議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但必須證據確鑿、充分、不得隨意擴大,對不合理部分主張過高部分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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