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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定罪量刑

保險詐騙定罪量刑

一、保險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定罪量刑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社會和集體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它具有共濟互助和經濟補償性質,是一種個人危險的社會分散化。在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對於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障個人的生活安定,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險業務也成為積聚建設資金髮展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渠道。因此,保證保險制度不受侵犯,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為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任務。犯罪分子利用欺騙手段獲取保險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更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干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本罪的對象是保險金。保險金又稱保險金額、保額,它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如果行為人以其騙方法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以外的其他財產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下述五種情形:

l、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非法獲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以及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責任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顯然,這項犯罪行為只限於財產保險活動中。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這裏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所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另外,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因為單位也可成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並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至於本罪的故意,既可以產生於投保前,也可以產生於投保後;也既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還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先後不影響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情節適當予以考慮。

三、認定

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罪列舉的五項情形均為既遂行為,即騙取了保險金的行為,這是構成這類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是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為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於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本條第2款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四、處罰

l、自然人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一、已經着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L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

(1998.11.27〔1998〕高檢研發第20號)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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