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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共15篇】

試用期合同【共15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期合同【共15篇】

試用期合同1

甲方:僱主

乙方:僱員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拼音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僱傭合同是在雙方完全自願、對本合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簽訂。乙方也是在神智清醒、無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經仔細閲讀和反覆思考,在取得親屬的支持後自願簽署的。同時,本僱傭合同也包括附件一、二所提及的文件內容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情況對這些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和完善,並相應通知僱員。

1、工種

2、僱傭起始日期

3、合同期限及工作時間

4、工作地點

5、工作準證

6、工資

7、健康、安全與忠誠

9、工傷處理

10、終止合同

11、僱主保留終止本合同而不予以額外補償的權力。

12、紀律處分

14、合同的完整性

本僱傭合同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唯一最完整的表述,其他任何的表述方式均次於本僱傭合同。僱員清楚:除非本僱傭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其他的表述均不可為據。

15、適用法律

本僱傭合同遵照新加坡法律制定,並受新加坡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16、爭端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合同的`真實、有效或終止等,按照現行仲裁法,均在新加坡由一名仲裁員做最後的仲裁裁決。

17、 i)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條款以書面的形式簽署後,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ii)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直至雙方履行完全部責任和業務後失效。

僱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僱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僱員親屬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2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並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説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而後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後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説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並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

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麼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工資甚至不發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中,“或者”二字説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用人單位通常可以通過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定過於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於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藉口説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於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瞭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着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基於法律條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並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説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並且,勞動者處於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會採取和平手段,抱着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與用人單位協商和討論,而不是採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

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規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佈,並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説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後提出的無效。

(二)規範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係考核體系勞動關係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範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後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議,且協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企業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的瞭解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瞭解。企業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參考文獻]

[1]曹真.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淺析[J].現代商業,20xx(3).

[2]丁海防.論“試用期”條款的理解和適用[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試用期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水電工程師___________工作內容及職責:_______

1、執行國家頒發的安裝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和施工驗收規範,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操作規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

2、參與各設計階段(水電)相關的技術把關及優化設計工作;

3、協助工程部審定開發項目的本專業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4、協調處理現場水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施工問題及突發事件;協助工程部經理協調現場各方關係;

5、參加工程例會,協調解決施工、監理單位提出的各種問題。

6、與其他專業工程師及時溝通,做好各專業之間的配合; 7、與設計部門及公司相關部門及時聯繫溝通,解決水電工程有關圖紙變更、洽商、簽證等問題;

8、認真審閲本專業施工圖紙,提出合理化建議,控制工程成本;

9、及時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本專業甲供材料需求計劃,跟蹤催促甲供材料、設備的進場;

10、協助組織水電工程有關材料、設備、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制定標書技術要求;

11、檢查監理單位對材料、設備的驗收情況;

12、對水電專業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進行初審,並檢查實施情況,監督審查本專業工程竣工資料;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0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

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試用期合同4

物業公司員工試用期合同提要:試用期內,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並作出提前轉正,提前解聘及試用期後續聘,調職和不續聘的決定。

甲方:z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1、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聘用乙方為試用期職員。

2、試用期內,乙方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服從公司安排。

3、乙方應充分展現對所聘崗位的工作能力,以便甲方審查考核。

4、試用期內,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並作出提前轉正,提前解聘及試用期後續聘,調職和不續聘的決定。

5、甲、乙雙方均有權在試用期內提出終止試用合同,但需提前七天通知對方,乙方當月的工資在辭職或被辭退生效後在下個月工資發放時間給予支付。若乙方辭職,沒有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則甲方有權扣罰共七天的工資。

6、試用期為三個月,最短不少於二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縮短試用期需部門經理申請,報總經理批准。

7、試用期乙方工資 元,福利補貼 元。合計 元。

8、試用期開始,乙方需交 元的.員工管理費,(在每個月的工資中給予扣除 元,扣除三個月共計 元)。若辭職或被公司辭退,在辦理移交手續完畢後給予退回員工管理費 元。不辭而別,則不給予退回。

9、每月發放工資時間為下個月的10號。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z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5

編號____________

餐飲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鄉鎮______村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脱離工作崗位。

甲乙雙方對乙方崗位(工種)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衞生,食品安全衞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四條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服務質量事故。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甲方採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月工資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於經營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 __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甲方因工作需要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事先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為顧客服務的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 甲方應按北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大病醫療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鬥毆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私自向顧客出售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飲料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拘留或勞動教養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後未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説 明

一,本合同書供餐飲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

二,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約定的增加事項填寫在第十四條內,但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或負責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四,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試用期合同6

並非人人都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次數、報酬、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規範上結束了長期以來用人單位以試用之名行廉價用工、任意解聘之實的局面。但是,對於確實需要一定期限來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崗位的用人單位,試用期仍然是幫助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淘汰不合要求的應聘者的一道保護屏障。避免了企業在面試、筆試等有限的手段和時間裏匆忙選擇。不過,試用期不是對每個人都適用的,當企業聘用以下人員時,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1)已經過本企業試用期的員工不能再次安排試用期。

已經過本企業試用期的員工,無論是續簽、重籤勞動合同,還是轉崗、換崗、升職,甚而以各種原因離開本企業後再次加入,只要是同一個人,同一家企業,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2)形式上是本企業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而實質上工齡在法律上被認定連續的勞動者不能再次安排試用期。

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的.待遇。各個地方政府也大多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退伍兵的就業安置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但是,退伍軍人的就業安置政策是專門針對城鎮户口的退伍軍人在由政府安置工作時制定,而農村退伍軍人適用軍地兩用人才開發的規定,不適用就業安置政策。

(4)其他不適用試用期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些是原來的法律沒有的規定。+

【操作要訣】

第一,堅守“試用一次”。

且口使員工的崗位發生跨度極大的變化,只要是已經符合轉正條件,即所謂的正式員工,用人單位都不能再次設置試用期。

第二,以調崗和考核加強“正式”期限之內的“試用”約束。

應對如本案例這類情形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其次,按照新崗位的職位要求和考核標準來約束員工,當員工考核不合格時,可以對其調崗或培訓。當員工再次出現不符合職位要求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不在試用期內,也可以以此手段達到強化考核、靈活進出的目的。

試用期合同7

甲方: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1、保密內容(1)甲方的交易祕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户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祕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祕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祕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並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補充説明:

由於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試用期合同8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的規定。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合同9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一年。即自____年___月_日至____年__月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福利待遇及費用。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月_日

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日

試用期合同11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12

甲方:______單位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

乙方:______性別: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試用月薪為——————————元/月,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

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______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合同13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中的“以上”“不滿”,比如: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到底能不能約定2個月,還是非要勞動合同期限1年零1天,試用期才能約定2個月?

《民法通則》第155條規定:民法上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因此,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可以約定為2個月,沒必要約定為1年零1天。

用人單位與員工口頭約定入職後試用期為1個月,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視為雙方未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因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試用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滿前,因員工試用不合格,公司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了變更協議,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3年,試用期限變更為6個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試用期能否合法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即使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期限和試用期限)並簽定書面的變更協議,也屬於再次約定了試用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能否書面約定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辭職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此,這樣的書面約定是無效的。)

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的權利,而錄用條件是要和試用期配合使用的,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怎麼辦?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的決定並予以通知。超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試用期滿的,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也將視為員工在正式合同期。

試用期合同14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試用期限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試用期標準薪資根據轉正後標準薪資的80%計算,金額為/月(RMB);試用期間業績提成及工資發放,根據公司現行的管理制度執行。

三、試用期第一週為考察培訓周,試用期未滿一個自然月離職(含主動辭職和被辭退),考察培訓周按零工資計酬。

四、試用期間,缺勤一律按事假計算,符合曠工則按曠工計算,並根據缺勤天數延長試用期。

五、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七、試用期間,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甲方不予發放工資。

八、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以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甲方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考察培訓周以外的有效考勤計算。

九、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因泄露商業祕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給甲方造成利益損失,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試用期滿並考核合格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主要考核指標達到相應崗位標準的85%者,視為表現優秀。

十一、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甲方對乙方的試用延長期不應超過兩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試用協議:

(1)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者。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者,應同時辦理退職手續。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試用期合同15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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