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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辭職的工資問題

關於試用期辭職的工資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所以,只要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應得到工資分配。所以試用期離職是有工資的。

關於試用期辭職的工資問題

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試用期最低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 試用期 辭職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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