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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合同(彙編15篇)

關於試用期合同(彙編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試用期合同(彙編15篇)

關於試用期合同1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裏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説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關於試用期合同2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關於試用期合同3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後順延30天。30天到期後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完成之日止。任務完成以 為標誌。具體為: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後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

B. 身體狀況

C. 勞動技能

D. 工作能力

E. 團隊精神

F. 其他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關於試用期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日上崗,有效期為________。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

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

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對試用狀況不滿意,提前10天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5天、事假超過3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4、試用期不滿一個月離職者甲方有權利不予以結算工資。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關於試用期合同5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於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鈎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關於試用期合同6

一、試用期的作用

適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員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新聘請員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員工也有時間考察、瞭解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因此試用期實際上是一個雙向考察的時期。

二、試用期的長短

為了規範公司的試用期長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密切相關,具體標註為: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上訴期限中,“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也就是説,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可以為一個月,一年期

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兩個月,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為六個月。

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換崗位後都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在所謂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前先行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錯誤的做法,其法律後果將會是試用期不成立。

三、試用期工資及福利待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之外,員工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等基本勞動權利,但是對於公司給與的一些額外的福利待遇,例如通訊費補貼、上班交通補貼、商業保險等,則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實務指南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無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關於試用期合同7

問:試用期內要籤合同嗎?

答:入職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簽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九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於勞動關係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隻要有勞動關係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 注意事項:

① 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

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②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③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④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⑤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⑥另外還有特殊的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者某幾種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於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中特別要求除了規定一般的法定必備條款之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台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現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台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

(2)關於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有理由退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現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説,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定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3)最低工資及勞動時間的若干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説,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勞動報酬。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支付賠償金。

(4)勞動爭議的處理

①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②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④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於試用期合同8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關於試用期合同9

20xx年試用期合同

甲方:簽定日期:---------------

乙方:編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並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關於試用期合同10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於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麼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後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採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後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於劉先生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説,由於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關於試用期合同11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於試用期合同12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 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月 日

關於試用期合同13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於試用期合同14

【案情介紹】

趙先生是一名工程設計人員,20xx年3月20日應聘進入一家外資企業(以下稱A公司)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崗位是設計工程師,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約定試用期是兩個月,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事專員對其進行了入職培訓,包括員工手冊的講解,同時,將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告知了趙先生,並經其簽收確認。根據A公司的規定,在試用期屆滿前的一週內對趙先生進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標準,趙先生沒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趙先生認為自己在兩個月的試用期內,工作認真負責,做好了分內之事,不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認為A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在與A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A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

【審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A公司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A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對於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合同範本《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一、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被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試用期期限有更明確的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強調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三、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四、對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應由A公司來承擔。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趙先生入職當天的培訓記錄、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職責以及考核標準,用來證明A公司對於設計工程師崗位的具體錄用條件以及相應的考核標準;同時,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趙先生在職期間所做的工程設計圖,其所做的工程設計圖上有多處錯誤,並且有相關人員的修改、批註等,以及A公司對趙先生的試用期考核記錄,用來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所設計的圖紙出現大量的錯誤,其工作能力達不到設計工程師的崗位要求,並經公司考核後,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能夠舉出大量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設計工程師崗位的錄用條件,因此,仲裁庭採信了A公司的觀點,對於趙先生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用人單位規範用工、規範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夠贏得此次仲裁,關鍵是其內部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並注意證據的保留。

關於試用期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標籤: 試用期 彙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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