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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心理學在調解中的價值

淺談心理學在調解中的價值

雖然“大調解”的制度建設與實施在我國全面推廣,但用什麼方法開展與實現調解,卻仍然缺少專門性研究。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調停下,促成糾紛當事人自願參加、互動協商並達成合意,進而解決糾紛的程序與過程。現有的調解方法經常被籠統地歸納為排解疏導、説服教育、勸説感化等,雖然具有方法上的指導性,卻缺少應用上的操作性,特別是缺少理論上的路徑解釋。

淺談心理學在調解中的價值

調解手段的使用是源於雙方或多方在某一問題上存在權益衝突,又因各持己見或存在人際隔閡難以協商。在社會生活中,民間糾紛所引發的`衝突如果日趨激化,經常會出現三種可能性結局:一是私力解決。演化為暴力衝突或人際排斥,激化或積蓄社會矛盾;二是司法解決。上升為民事訴訟,消費司法成本;三是調解解決。由第三方居間調停,糾紛各方在讓渡部分權益的前提下達成相對自願的和解或諒解。

心理學看來,糾紛就是人際之間的衝突,它是糾紛各方權益衝突、認知衝突、情緒衝突及目的衝突的綜合表現。表面看來調解工作似乎是為了協調糾紛各方的權益衝突,而從更深的層面分析,如果心理上的衝突無法協調,不僅難以實現諒解與合意,即使實現了暫時性和解,也仍然無法避免產生新一輪糾紛的可能。

調解工作説到底就是在做人的工作,是在調節個人心理因素的基礎上對行為的控制過程。而以研究人的行為與精神過程為己任,並有着一百多年曆史的心理科學,不僅為我們奠定了調解工作的理論基礎,同時也為調解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運作方法。瞭解心理學對個體、羣體心理髮生、發展及其規律的認識,掌握心理學開展心理疏導的具體方法,有助於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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