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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發言稿,發言稿的格式由稱謂、開場白、主幹、結尾等幾部分組成。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好一份發言稿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1

大家好!我叫xx,來自齊都律師事務所。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是淄博市市直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所路好順主任的帶領下,我們各項工作蒸蒸日上,進入發展愛揚道。在這次論壇上,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有六名律師的論文獲獎,獲得省律協的論壇組織獎,這是對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業務能力的認可。今天,我把我與李俊亮律師合作的、在這次律師論壇上獲獎的論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與大家交流。我想從兩個方面談一下:一是為什麼會寫這篇論文,也就是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為什麼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示、有所借鑑,以更好的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達到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和長久的、穩定的發展目的。

一、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的統計數字表明,截止XX底,省有律師事務所家,專兼職律師名,同比增長和.。截止XX月日,北京市有律師事務所家,XX全設立新所家,XX-月設立新所家。無論是我們省,還是全國,每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師事務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師事務所規模都不大,開始人數在人以下。這與司法部提出的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戰略:向“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要向產業化發展的戰略相違背。在國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老店,而在我國現階段卻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現象。

二、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師事務所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經歷籌建期、磨合期、鞏固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師事務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籌建期

組建期是律師事務所籌備成立的時期,這期間創始合夥人承受着組建律師事務所的創業壓力,心齊勁足、充滿朝氣和活力,這期間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況,是最穩定的時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師事務所登記註冊後大約一的時間,在這期間內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市場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執行模式,確立經營管理和服務理念,合夥人之間在性格和特點上互相適應,業務上選擇了專業發展方向和業務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創造民主氛圍,形成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磨合期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對立,尚未發展到分立的程度,在個別律師事務所也有合夥人退夥現象。

(三)鞏固期

這期間律師事務所基本解決生存問題,業務上有了較穩定的客户羣,規章制度已經建全,律師事務所的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鞏固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關鍵時期,又是危險期,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分立甚至解體常出現在這一期間。

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矛盾:

發展目標的矛盾。在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合夥人個人發怔生矛盾;長遠目標與短期目標產生矛盾;長期經營行為(如是否購買辦公用房)產生分歧;合夥人的進入是否實行開放式產生矛盾。

分配製度的矛盾。這期間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利益,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分配製度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鈎;另一種傾向則相反。在分配製度、成本分攤上的這兩種傾向是很對立的,不容易協調。

民主管理的矛盾。經過磨合期以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特別是主任,由注重集體和民主決策逐漸變成個人決策,從注重集體作用到突出個人作用,導致個人大權獨攬,輕視其他合夥人的作用,這樣合夥人之間必然產生矛盾和分歧。

合作關係的矛盾。由於在分配製度上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鈎。表現在合作關係上就從強調團隊合作到突出個人單幹。單獨去開拓案源,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思想觀念產生分歧。這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思想觀念上開始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爭權奪利,開始弱化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同時產生幫派現象。

上述每一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都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分立甚至解體的情況。,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2

大家好!我叫**,來自齊都律師事務所。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是淄博市市直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所路好順主任的帶領下,我們各項工作蒸蒸日上,進入發展快車道。在這次論壇上,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有六名律師的論文獲獎,獲得省律協的論壇組織獎,這是對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業務能力的認可。今天,我把我與李俊亮律師合作的、在這次律師論壇上獲獎的論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與大家交流。我想從兩個方面談一下:一是為什麼會寫這篇論文,也就是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為什麼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示、有所借鑑,以更好的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達到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和長久的、穩定的發展目的。

一、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的統計數字表明,截止XX年底,省共有律師事務所674家,專兼職律師7688名,同比增長6和4.9。截止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師事務所856家,XX年全年共設立新所126家,XX年1-9月共設立新所97家。無論是我們省,還是全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師事務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師事務所規模都不大,開始人數在10人以下。這與司法部提出的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戰略:向“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要向產業化發展的戰略相違背。在國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國現階段卻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現象。

二、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師事務所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經歷籌建期、磨合期、鞏固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師事務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籌建期

組建期是律師事務所籌備成立的時期,這期間創始合夥人承受着組建律師事務所的創業壓力,心齊勁足、充滿朝氣和活力,這期間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況,是最穩定的時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師事務所登記註冊後大約一年的時間,在這期間內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市場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執行模式,確立經營管理和服務理念,合夥人之間在性格和特點上互相適應,業務上選擇了專業發展方向和業務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創造民主氛圍,形成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磨合期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對立,尚未發展到分立的程度,在個別律師事務所也有合夥人退夥現象。

(三)鞏固期

這期間律師事務所基本解決生存問題,業務上有了較穩定的客户羣,規章制度已經建全,律師事務所的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鞏固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關鍵時期,又是危險期,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分立甚至解體常出現在這一期間。

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矛盾:

1、發展目標的矛盾。在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合夥人個人發展產生矛盾;長遠目標與短期目標產生矛盾;長期經營行為(如是否購買辦公用房)產生分歧;合夥人的進入是否實行開放式產生矛盾。

2、分配製度的矛盾。這期間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利益,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分配製度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鈎;另一種傾向則相反。在分配製度、成本分攤上的這兩種傾向是很對立的',不容易協調。

3、民主管理的矛盾。經過磨合期以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特別是主任,由注重集體和民主決策逐漸變成個人決策,從注重集體作用到突出個人作用,導致個人大權獨攬,輕視其他合夥人的作用,這樣合夥人之間必然產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關係的矛盾。由於在分配製度上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鈎。表現在合作關係上就從強調團隊合作到突出個人單幹。單獨去開拓案源,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觀念產生分歧。這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思想觀念上開始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爭權奪利,開始弱化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同時產生幫派現象。

上述每一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都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分立甚至解體的情況。

(四)發展期

經過鞏固期以後,律師事務所進一步發展,律師隊伍進一步擴大,各項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會知名度不斷提高,形成穩定的領導核心和穩定的合夥人隊伍,形成有特色的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

在這一時期,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問題:

1、隨着合夥人的個體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他們要求參與管理的願望更加強烈,導致合夥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調整。

2、聘用律師迅速成長起來,他們要求加入合夥人成為事務所的老闆的願望非常強烈,在採用封閉式的情況下,聘用律師的願望得不到實現時,他們會選擇到其他能實現他們願望的事務所當老闆。

3、由於業務拓展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衝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衝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夥人的個人利益。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衝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夥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夥人在

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後,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模化、規範化長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夥人之間的關係。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夥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夥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係到律師事務所今後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為原始合夥人。

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説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夥人的選擇,更影響合夥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後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製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鈎,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夥人就會分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夥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夥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夥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夥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夥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夥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夥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夥人與新增合夥人的關係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原始合夥人也稱發起合夥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一類是新增合夥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後,符合一定標準並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夥人。

新增合夥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夥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為合夥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夥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願意加入合夥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為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夥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為合夥人有利於合夥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夥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夥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採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夥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為合夥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為合夥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夥人的加盟。隨着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夥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夥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户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夥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夥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外,原始合夥人與後增合夥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夥人與原始合夥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夥人處理好關係,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夥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夥人的關係,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為一體。不要在合夥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於合夥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夥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夥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夥人作為補充。

3、新合夥人的入夥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的關係非常重要。隨着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夥人隊伍,再通過合夥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髮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夥人會議表決程序並簽訂新的合夥協議,現在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比較少,為了保持原合夥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夥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夥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後,才能進行合夥人會議表決。新合夥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夥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夥人之間的感情。

對於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採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為適宜。對新合夥人的加入在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律師業的發展,正是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在這其中,律師的分分合合,特別是律師所合夥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動着律師業的發展,我們不反對律師的合理流動,我們今天只想通過探析律師事務所容易產生分裂各種原因,拋磚引玉,希望律師事務所管理者有所借鑑,有所研究,對律師事務所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所幫助,有利於我們律師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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