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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後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後勤保衞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購買,然後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並對採購人員處以採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於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准備後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並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後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後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後勤保衞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

三、採購部採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誌,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並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採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託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衞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並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後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後勤保衞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購買,然後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並對採購人員處以採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於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准備後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並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後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後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後勤保衞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職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衞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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