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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5篇)

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5篇)

在現在社會,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章程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5篇)

專業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於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範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專業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税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税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專業合作社章程3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餘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五) 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祕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祕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並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後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於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税款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説明書(表)》、《盈餘、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税義務,享受税收優惠,繳納税款。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併、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併採取吸收合併或設立合併的方式,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餘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專業合作社章程4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範圍,是一個自願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於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户(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並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範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託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並調整賬户後,確認實際用於折股量化的經營性淨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6923____股,每股13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xx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户(人)後,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後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户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佔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週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户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採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佈。成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蔘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並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成員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准。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准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製度,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佈後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2)資產台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台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採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於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並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後,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徵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係,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併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五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專業合作社章程5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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