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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2020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2020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2020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的規範化管理,保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我街道建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規範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三資”管理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街道領導小組],由街道主任任組長,紀委書記、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各工作片書記、紀委、組織、財政、農辦等組成,加強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規範化管理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農辦主任任副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街道領導小組指導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

第四條:為籌集、管好、用活集體資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的編制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財務收支決算的編制做到真實、完整,不得隱瞞、少列、多報。

第五條: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決算方案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討論提出,經街道領導小組審核,再經社員(股東)會議或社員(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在公開欄中公佈。預決算實施情況要在公開欄中一併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根據預決算實施情況,可按編制程序作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第六條:財務預決算必須報“三資”管理辦公室備案,“三資”管理辦公室要在每月審核的同時,對預決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與分析,年終對預決算進行審核。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七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只准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户,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嚴禁多頭開户。為了進一步加強存款、現金管理,每日累計或單筆現金收入1000元以上必須存入銀行賬户,現金不得坐支。實行取款審批制度。每次取款(轉賬)金額3000元以下的,駐村幹部審批;3000元以上的,由駐村幹部、聯繫片領導審核,街道分管領導審批。每次審批3000元以上的,經辦人員需帶付款依據及付款清單,涉及支付工程款的,還需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結算清單,歸還借款、保證金的,需提供收據,每筆支付2000元以上的,必須轉賬,不得提取現金。不得拆分審批,要做到先批後取。嚴格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村集體資產專管員保管,銀行預留印鑑分別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或副社長(副董事長)保管,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特殊情況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第八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1000人口以下的村,3000元以下;1000人口以上的村,5000元以下;特殊情況的村,可以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同意;超過限額應及時介入銀行賬户,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超過限額未及時介入銀行賬户或造成損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各村財務人員應遵守財政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私設“小金庫”。如有違犯上述規定集體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準向社員或單位出借資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搞公益事業建設,借入資金10萬元以上的須經社員(股東)會議或社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擅自舉債。

第十一條: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通過結算清理,對各種應收拖欠款,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摧收。賬外拖欠款應納入賬內管理。對一時無法收回的,應訂立還款協議限期收回。對確屬無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意見,交社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核銷,並張榜公佈。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欠款的核銷和減免。

第十二條: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各種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村,專款專用,不得移用,確保補助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三條:村幹部因工作需要預領資金時,須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批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需要預領資金時,自身不得直接審批,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副社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副董事長)審批。預領資金一般應控制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確需超過3000元的須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研究同意。公務完畢後,預領款在七天內必須結清,不得藉故拖欠佔用,如果未結清,下筆資金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村集體資產專管員會同村監會一起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賬目;到期有價證券要及時兑現,憑結算單進賬。每月至少一次與代理會計進行賬面餘額核對,做到出納現金、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餘額與會計賬面餘額、銀行對賬單相符。

第四章:財務審批

第十五條:堅持“一章兩筆”審批制度。即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在取得合規、合法的有效憑證,需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後,必須先由村監會(監事會)審核、蓋章,再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和副社長(副董事長)審批。

第十六條:村集體資產在3000元以下(含)的開支,先由村監會(監事會)審核、蓋章,再由村“二支筆”審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管會(董事會)討論決定後,先由村監會(監事會)審核、蓋章,再由村“二支筆”審批;超過10000元的,經社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先由村監會(監事會)審核、蓋章,再由村“二支筆”審批。

凡村基本建設投資等重大事項支出,須經黨員議事會和社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先由村監會(監事會)審核、蓋章,再由村“二支筆”審批。

第十七條:凡屬支出的憑證:除工資及各種補償款外,單筆金額500元(含)以上的付款憑證,必須取得合法正規的税務發票,並進行轉賬支付。不得支付現金,500元以下的外來憑證不得使用自制的領付款憑證。屬工程款的需附工程合同。

各種付出單據:應具備開票日期、付款單位名稱、貨物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一致)、開票人簽字、單位財務專用章、同時具備經手人、證明人、用途及村“一章二筆”。

一次性購買多種材料,需附清單。發票存根聯、單一的銷貨清單不能入賬,村裏支付的誤工工資等自制憑證,三人以上的,要另附清單。

歸還借款、保證金的,應附收據聯。

第十八條:實行村級行政事務零招待,報刊徵訂嚴格按照市減輕農民負擔辦公室的規定執行。各村在行政事務中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宴請,不得贈送禮品和安排其他消費活動。

差旅費標準:街道外臨海市內,每人每天50元以下,臨海市外台州市內每人每天80元以下,台州市外省內每人每天120元,每天報銷只能一地。住宿費,臨海市內不報銷、臨海市外每人每夜80元以內(憑有效單據)。無特殊情況不得包車。

村幹部工資方案:村幹部(包括文書、出納及其他村級工作人員)工資按實誤實記,原則上每人每年領取誤工補貼累計不得超過300天,最高誤工補貼不得超過100元/天。

村幹部除按規定享受基本報酬、誤工補貼外,一律不準巧立名目發放年終獎金、補貼工、通訊費、車油費等其他補貼報酬。

嚴禁利用集體資金為村幹部或少數人辦理商業保險,嚴禁超定額標準發放報酬補貼,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行為。

嚴格控制村級各類外出參觀考察活動,確需外出的,事先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街道批准。

本條款未盡事項,以臨組通[2017]14號文件為準執行。

第五章:票證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票證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二十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必須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業局印製的由市農經總站發放的村級收款收據,不準使用其它收款收據。嚴格實行收據領購制度,做到憑領購證逐級領購。各“三資”管理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監督。村級助理會計(出納)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存根,由“三資”管理辦公室核查後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連號連本使用,年末應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剪角作廢。

第二十一條:嚴格規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第六章: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類財產物資應有專人負責保管,並及時加強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的更新和購置,應根據財務計劃辦理。固定資產的報廢、變更等要事先經“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查;作價轉讓的,要合理估價或公開出讓,並及時收回價款。

第二十四條:健全財產物資入庫、保管、領用手續。入庫時應清點驗收,出庫時應經批准並由領用者簽名。財產物資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簽訂協議,並按規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佔用費。

第二十五條: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不準用村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擔保無效。

第二十六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提取折舊費,並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

第七章: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建立統一格式的土地徵用台賬,按實際徵用情況逐筆登記(包括面積、四至、時間、徵用單位和徵用用途)。村集體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資源性資產的徵用也要按實登記。集體山林、土地、宅基地拍賣、集體資產資源出租,須有駐村幹部及工作片領導到場,所得資金必須當天存入銀行賬户,如果當天來不及的,轉天必須存入。駐村幹部及聯繫片領導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土地徵用費專户儲存,專款專用,嚴格使用範圍。土地徵用費需列支時,必須經社員(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

第二十九條:設立土地徵用補償費、貨幣安置補助費、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和農民社保等收支明細賬,並及時公開。

第八章:基建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對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對預算造價10萬元至50萬元的工程項目,須進入街道平台進行招標,街道工作人員做好指導、監督。1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村級自行組織公開招標。

第三十一條:工程項目的計劃和預算,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股東)大會或社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報街道審核。

第三十二條:街道“三資”管理辦公室必須根據工程合同、審價結算表和竣工驗收報告支付款項,在工程結算後憑正式發票入賬。

第九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類村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轉讓等要嚴格按照《浙江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簽訂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須內容齊全、格式規範,合同雙方簽字後需經街道農經辦鑑證或公證處公證。同時提交一份“三資”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四條:村集體資產租賃、轉讓、買賣等,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一律實行招投標,重大的資產經營項目必須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章:“三資”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在不改變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民主監督權的前提下,“三資”管理辦公室對村級財務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票據、統一核算、統一記賬、統一公開、統一建檔。

第三十六條:“三資”管理辦公室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街道農經辦和上級農經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經費應列入街道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三資”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三資”管理辦公室職責,要有專人負責,主持“三資”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三資”管理辦公室應認真履行會計的監督職能,在入賬前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規定和手續不齊全的票據,要堅決予以退還、補辦。

“三資”管理辦公室要每季度向領導小組成員報送各村報賬情況及現金庫存情況,以及發現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村級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明確村助理會計(出納)工作職責,村助理會計(出納)職責是:

(一)按合法合規憑證,辦理現金收付事項和銀行結算業務。每月按時報賬,對於違反財務制度或手續不完備的開支,有權進行退還、補辦或拒絕付款,否則由助理會計(出納)承擔責任。

(二)負責保管好集體庫存現金、支票及各種有價證券。做到庫存現金不超限額。如超過限額的,應及時存入銀行。

(三)及時記好現金日記賬、存款日記賬。定期與代理會計核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賬目,做到賬實相符。

(四)按規定及時催結暫領款,協助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兑現和債權債務清理落實工作。

(五)密切配合村級會計委託代理辦公室工作,接受農經辦指導和檢查監督,離任時按規定辦好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村助理會計(出納)作為村幹部之一,應當享受相應待遇,合理落實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要加強對村級財會人員的培訓,街道農經站對村財會人員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助理會計(出納)任職年限不能超過60週歲,助理會計(出納)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確需調換的,必須經社員代表會議通過,或在本村範圍內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取,報街道農經站審核。

第十二章:民主理財

第四十三條:村監會(監事會)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組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項的管理,有權對本組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直接向農經管理部門反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狀況。

第四十四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必須定期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一般事項實行每月公開,每月18日為財務法定公開日,當發生重大財務收支事項時,即時公開。財務公開的格式、內容、程序和時間按規定執行;如果每月不報結賬的村,取消村主要幹部年度考核評優評良資格。

第四十五條:各村在公開欄旁應設立監督意見箱,廣泛徵求羣眾意見,在公開日要專門落實幹部負責接待工作,解答社員羣眾的提問。

第十三章: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根據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辦經[2008]1號),市農辦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審計工作。街道農村審計部門應充分發揮

審計監督職能,切實做好本街道的農村審計工作。

第四十七條:農村財務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村幹部離任審計。

第四十八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審計,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辦經[2008]1號)規定的範圍、程序依法開展工作,每次審計應出具審計報告和意見建議書。

第四十九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審計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依法取得資格證才能從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第十四章: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

第五十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為月份(或季度)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

月份(或季度)財務報表包括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等,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一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定期提供給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並向全體成員公佈。

第五十二條: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財務公開表格,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

第五十三條:“三資”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財務檔案的管理,建立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五十四條:以上未涉及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管理事項,應根據市檔案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制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由街道“三資”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設置的農民集體所有制的社區性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其職責,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財務計劃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每年年初應當按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年度財務計劃主要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劃;

(二)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三)農業基本建設計劃;

(四)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技術推廣或其他投資計劃;

(五)收益分配計劃。

第六條:年度財務計劃應當經村經濟合作社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主要生產資料和經營項目的承包、租賃、入股等方案和數額較大的資金籌集、支出,應當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在年終應當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實行帳、款分管,支票與印鑑分管,定期核對、盤點,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禁止非出納人員管理現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現金、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

禁止多頭設立帳户或者出租轉借帳户。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及使用保管制度。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定期清查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拖欠的應收款項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催收。對無法收回並符合壞帳、呆帳核銷條件的款項,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核銷,計入其他支出。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所屬單位資產的拍賣、入股、轉讓、租賃或無形資產的使用許可,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其結果應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產品物資登記、保管、領用制度,產品物資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並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各種有價證券應當建立專門的登記清冊。

第四章:財務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應使用各區、縣(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並及時全額入賬。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嚴格執行票據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財務人員不得經手票據。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統一經營收入、企業上交的承包金、集體資產(包括土地、無形資產)租賃費或使用費、投資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彌補虧損、扣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投資損失和其他支出後,應當列入當年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村屬集體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國家和上級單位各種撥款、捐贈等專項資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對承包集體的耕地、山林、水面、灘塗和茶、桑、果園以及養殖、捕撈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條:對租用集體資產(包括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收取集體資產(土地)租賃費。

第十八條:對村經濟合作社投資入股組建的企業,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合同、協議、章程等約定,及時收取應得的投資收益。

第十九條: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和需由村統一安置的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收取。

第二十條:村集體資產的拍賣、轉讓所得,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收取。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接受國家和上級單位的專項撥款,應全額入賬,專款專用。

第五章:財務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根據村經濟合作社規模、崗位責任制及集體當年收益狀況,並結合工作實績和當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經鄉、鎮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議後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徵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置就業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員的生活補助。

土地徵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不得截留、侵佔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未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經濟合作社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村經濟合作社的資金需要出借的,應當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委託依法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出借,並簽訂貸款協議和由借款方提供經濟擔保。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計劃內的支出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計劃外的支出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對單據不規範、手續不完備的憑證或不合理的開支,出納應當拒付,會計不得入帳。

第二十六條:計劃外固定資產的購建,必須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重大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公開招投標。工程竣工後應當組織驗收和基建決算審計。

第二十七條: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數額較大的投資項目,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在年終收益分配前,應當準確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方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擬訂,並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財務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設置財務機構,配備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

財務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村級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該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的權利:

(一)參加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

(二)檢查和管理資金的籌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業務;

(四)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檢舉揭發違反財務制度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財務人員的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遵守財經紀律;

(二)參加由鄉鎮組織的村會計集中辦公和財務互查互審活動;

(三)參加後續教育培訓;

(四)按規定準確、及時地進行會計核算,完整地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按時上報;

(五)對每年形成的財務檔案及時整理立卷,並按規定保管年限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不得擅自離職。

主管會計或總會計的任免和調換,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交接;在辦清交接手續之前,財務人員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三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及其負責人應當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違法辦理財務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行為的財務人員實施打擊報復。

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季公佈財務收支情況,經濟發達的村應當按月公佈,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狀況、財務收入、財務支出、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和財務收支預決算等。

財務公開的內容必須具體、詳細。承包金、土地徵用補償費、集體資產租賃費、管理人員報酬等社員關注的重大財務收支以及計劃外財務支出,必須逐筆逐項逐人公開。

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符合規定的財務公開欄,公開欄應當設置在方便社員閲覽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制度,成立以社員代表為主的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由具備一定會計業務知識或熟悉瞭解村經濟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擔任,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與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同步換屆。

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定期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賬目進行審查,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研究社員對財務管理的反映,並及時向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民主理財小組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予採納。如不採納,應當説明理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與民主理財小組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年度財務收支決算、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離任,必須經區、縣(市)或鄉、鎮的農村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必要時由區、縣(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依法免去其職務:

(一)未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開支的;

(四)未按規定任免財務人員的;

(五)非出納人員管理現金或者非財務人員經手票據的;

(六)財務人員未按規定辦清交接手續的;

(七)未按規定公佈財務賬目或者未報告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的;

(八)不接受審計的;

(九)票據遺失或損毀的;

(十)未按規定借入資金的;

(十一)對單據不規範,手續不完備的憑證入帳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依法免去其職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出藉資金或者提供經濟擔保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處置固定資產的;

(五)擅自決定應收款項減免的;

(六)打擊報復財務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

(七)截留、侵佔、挪用集體資產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財政、審計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市)轄村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指導監督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村(居)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業部《關於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和路橋區《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第二條:村集體財務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制度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須經黨員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主持本村財務工作,並建立資金開支審批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資金開支審批制度須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資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的“兩筆一章”審批制度,即原則上所有開支均須經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經常性開支參照標準: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開支由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開支,由社管會成員集體商量,形成會議記錄,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對於10000元以上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須經社員(代表)會議集體決策形成會議記錄,社管會成員聯籤,社長審批,具體開支審核額度須經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後生效,並報街道代理服務中心備案。經濟較發達或較大的村,可適當放寬。

未經班子集體商量(金額較大的須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通過),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村(居)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須由村(居)三套班子集體研究,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各項基建工程,原則上必須取得正式發票,對於確實無法取得正式憑證而數額又較大的開支,須在開支審批額度授權範圍內實行分檔審核,並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通過後再予報銷,並嚴格按合同規定的額度實行轉賬支付。

村經濟合作社不得以集體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抵押和擔保,原則上不得對外出借集體資金,不得對外捐贈。特殊情況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的,須經村班子集體討論同意,並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和辦好擔保手續,不得將集體資金用於購買股票或從事期貨交易。

第六條:規範開設銀行基本賬户,銀行存款實行支票户結算,取消存摺户,村(居)經濟合作社只能在街道轄區內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村(居)經濟合作社在其它銀行營業機構有貨款的,可以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户,專門用於還貸結算;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要求,村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申請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户,專門用於徵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賬户外,原則上不得開立其他賬户。

第七條:村(居)財務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由村(居)三套班子提出意見,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街道主管部門批准,報區農業部門備案,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村(居)三套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

街道會計代理中心會計人員,由街道按照公開招考、公開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任免。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街道業務主管部門驗印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收款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據,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實行驗舊換新制度,設立登記簿,按年核銷;統一收據必須連號整本有序使用,作廢票據要全份保存,並應註明“作廢”字樣,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應剪角作廢。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帳款、印章分管制度。出納負責保管現金、有價證券,負責辦理收支結算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賬款相符,村經濟合作社總賬、明細賬由會計代理中心核算;另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銀行預留印章為:社長、副社長、出納以及村(居)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社長、副社長、出納自行保管印章,出納可同時保管財務專用章。

所有入賬票據必須做到“四字一章齊全”,即經手人、證明人、聯籤人、審批人簽字及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章齊全,各種預領款項,確實不能在當月結報時,領(借)條必須在當月入賬,不得以票據抵現,不準坐支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公款私存私借。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金的需要,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村,可適當提高限額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凡用途不明、字跡不清、有塗改痕跡或經手人、證明人不全以及未經領導審批的開支出納不予付款,會計不予入賬。

會計記賬、核算、編制報表要按時、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及時清理回收、應收、應付、內部往來及出納中的掛宕款項,化解村級債權債務。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各類管理費用和非生產性支出,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規範村級接待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接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接待費用清單上須註明內容、對象、時間、金額等,並實行財務單獨列支,定期逐筆公佈。另外,嚴格杜絕村幹部報酬“雙面”領取現象,對村幹部報酬、獎金等實行限額控制。

第三章:會計制度

第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

村經濟合作社每發生一次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制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要真實,書寫要規範,大小寫金額相符,內容、數量、單位、金額、簽字蓋章真實完整,不得塗改、挖補。

記賬憑證內容要完備,編號連續,附件齊全,填制要規範,字跡要清楚、工整、金額數字要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會計賬簿

村經濟合作社應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採用訂本式賬簿。

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置,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置,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

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要按月結賬,結賬前應將結賬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記入賬簿。

第十六條:會計報表

村經濟合作社應編制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月份報表和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額和收支明細表;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類報表應按規定的格式和時間編制、上報,做到字跡清楚、工整,印章齊全。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按規定整理、立卷、歸檔,設有專門檔案櫃,落實專人保管會計檔案,檔案調閲、移交、銷燬手續要完備。

第四章: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村設置固定公開欄,按照浙江省村級財務處理系統規定的格式和程序,在結報後的次月15日前公佈,每次公佈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

村經濟合作社年初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每季的財務收支和庫存盤點情況、年末的年度財務決算(包括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以及多數成員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都應及時在公佈欄上公佈。

第十九條: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村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由村務監督委員代替行使職權,以村民(社員)代表為主,由村民(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一般由3—5人組成,主任由分管紀檢工作的支委擔人選。成員應具備一定知識、懂財務、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等基本條件。村(居)三套班子成員(分管紀檢的支委除外)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對村(居)的財務工作進行一次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和單據,提出處理建議,報村黨支部審定,必要時,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

對於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的質疑和問題,村經濟合作社主要領導和財務人員應及時作出核對和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公佈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在進行財務公開以前應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對有關賬目進行核實(在年末時還應對全部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有社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和代理會計簽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街道辦事處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承擔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村(居)應嚴格執行《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本制度的組織和個人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限期仍不糾正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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