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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願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那麼相關的章程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樑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起,並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慄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 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大會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公告方式發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2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佔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佔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願、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並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並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範、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並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准。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範化、精細化,佈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彙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並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後,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後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投資創業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5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餘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五) 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祕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祕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並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後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於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税款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説明書(表)》、《盈餘、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税義務,享受税收優惠,繳納税款。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併、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併採取吸收合併或設立合併的方式,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餘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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