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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學校工作規程

關於職業學校工作規程

篇一:職業培訓學校農民工培訓工作流程

關於職業學校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做好培訓工作,現制定如下工在流程:

一、 組織工作:

1、 根據當地培訓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培訓地點,與組織方簽訂培

訓組織協議書,確定各方職責。(須落實好培訓場地、場地管理人員)

2、 組織方須提供參訓學員的相關資料(1、學員身份證複印件,2、學員2寸黑白相片8張,3、參訓學員的聯繫方式。)

3、 我校工作人員做好參訓學員資料的整理及培訓班審批整理和報

送。

二、 培訓過程管理:

1、培訓班開班當天我校工作人員需做好以下工作:

(1)落實培訓場地佈置及場地管理人職責;

(2)落實參訓學員的到課率;

(3)落實好參訓學員的教材及上課工具;

(4)落實好主管領導檢查過程的陪同、培訓介紹和拍照工作。

2、參訓學員資料的收集:學員身份證複印件、相片、每天參訓學員

的簽到表、任課教師資質材料、每天上課教師的課程記錄卡。

3、日常管理方面,我校工作人員需抓住以下幾個要點:

(1)接送教師及協助任課教師做好課堂管理

(2)監督組織方的培訓組織工作,保證培訓期間參訓學員的到課率,同時要求組織方每個班須委派一名跟班管理人員,跟班管理人員的補貼由我校發放。

(3)做好參訓學員的服務工作包括:填寫學員記錄卡(瞭解學員的需求和建議)、參訓學員的電話回訪(體現培訓的真實型)。

三、參訓學員技能鑑定工作:

(1)我校工作人員需在培訓開始後5天內報送技能考核的材料。

(2)協助海南省就業局技能鑑定中心做好技能考核工作及考核當天的協調組織工作。

(3)提前落實好組織方在考核當天參訓學員的到位情況及考核的場地佈置。

(4)根據考核清單準備考試耗材。

(5)落實好考評員及考核督導員的接待工作。

(6)協助技能鑑定單位做好考核後的資料整理。

篇二:北京市昌平區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工作規程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是職業教育事業的重要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培訓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受理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地區範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其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並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5、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聘用的兼職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招用的專職教師、職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辦學經費、資產和財務要求

1、辦學經費必須是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費來源要保證穩定、可靠。

2、學校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學校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不少於30萬元(不含固定資產)。

3、學校必須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開設銀行賬户並實行獨立核算。

4、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5、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

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辦學規模、場所、設施、設備條件

1、辦學規模: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2、辦學場所:學校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租用的場所租憑期不少於3年。

(1)辦公場所:辦公用房不得少於20平米,且有必備的辦公設備條件;

(2)培訓場所: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

(3)實習操作場所: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衞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4)食宿場所:招收住校學生的學校,其食宿場所應滿足人員所需,且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衞生等有關規定。

3、設施、設備: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實習設備一般應保證2-6人一台(套)。

(五)各種制度和教學文件

1、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程序;

(8)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衞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檔案管理、收(退)費辦法等各項制度。

3、教學文件: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4、檔案管理:學校應具備相應的檔案保管能力,建立學校檔案、教師培訓檔案、學員培訓檔案等完整規範的檔案系統,明確專人管理,所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和銷燬。

三、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職業(工種)培訓資格的請示和可行性分析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一份;

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三份;

4、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5、法定機構出具的用於辦學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註冊資金驗資報告和證明一份;

6、辦學場所所有權證書複印件(屬租賃的,應出具出租方所有權證書,並提供租賃合同);

7、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發票複印件;

8、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考核鑑定制度、檔案管理制度、收(退)費制度、消防(衞生、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管理制度、實操場地管理規定等)

9、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

10、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冊(附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或技術等級證複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材料;

11、校長身份證、職稱(資格)證、上崗證、學歷證書複印件和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

12、教學管理人員名冊及各成員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書複印件和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或勞動合同;

13、理論教師及指導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資格)證及教師上崗資格證等原件及複印件,相關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及所有教學人員名冊等;

14、職業指導人員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書複印件和相關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

15、財務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格證書複印件,聘用協議書。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除了提交複印件供備案外,申辦者還必須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四、辦理程序

1、領取有關材料。申請人應先領取或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

並接受相關諮詢,做好申辦準備工作。

2、辦學申請:申請人按申辦要求完成有關材料的準備,將材料按順序排列並附目錄,交審批機關查驗。

3、申辦受理:對申辦者提交材料項目齊全的,經工作人員清點核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為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附《接受材料項目清單》;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併為申請人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

4、審查決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進行現場勘驗評估,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由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批覆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憑辦學許可證副本到同級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後,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到同級價格、税務、質監部門分別辦理收費備案登記、税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户,並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對經審查評估達不到申辦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原因。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答覆。

篇三:職業學院教學管理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範教學管理行為,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程。

一、學期教學工作計劃

(一)學期教學工作計劃根據專業教學標準學期的起止時間,考慮學院各方面的實際情況由教務處擬定。

(二)每年6月和12月編制下達下一學期的教學工作計劃。學期教學工作計劃須包含學期重大活動安排,寒暑假安排,下學期開學及學生報到註冊時間,學期院歷,各專業、年級教學週數和時間分配,按班級編制的開設課程一覽表,學期教學準備工作的要求和做好學期教學工作的具體意見等。

(三)各教學單位要根據學院學期教學工作計劃的要求,及時組織本單位全體教師討論落實,按規定時間做好相應工作,提前做好教學準備工作。

二、院歷

(一)院歷要根據國務院節假日活動安排、專業教學標準與學院年度重大活動安排編制。

(二)院歷從學期開始到學期結束,按周次、日期排列,並應規定本學期工作起止時間和寒暑假起止時間。

(三)院歷由教務處編制,學院領導會籤,院長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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