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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摘要】關於汽車報廢年限的問題已經有了定論。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佈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提示:看來,今年5月1日起就將執行新的機動車報廢標準。相信您對汽車報廢年限的最新規定已經有了瞭解。最後提示您一點,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標籤: 報廢 年限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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