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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有強制報廢年限

貨車有強制報廢年限

貨車有強制報廢年限

貨車有強制報廢年限

營運大貨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2015年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沿用去年汽車排放標準,汽車多少年強制報廢?汽車開多少里程就要報廢?具體是:全國將強制實行國四排放標準,所有排放不達標的的國二、國三車型,將不允許車輛上户,已經上户的車輛,不達標的將引導報廢或強制報廢,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4.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

提前報廢獎勵補貼標準:

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7.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9.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10.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11.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政策全文

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公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國家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規定》還明確了各類機動車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據《規定》,國家會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行駛“上限”為60萬千米。

據悉,汽車達到報廢規定後,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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