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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汽車吊安全生產協議

建築施工汽車吊安全生產協議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和城建安發佈《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制性規定的通知》精神,為了明確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以下簡稱汽車吊)在施工過程中各方的責任和義務,也為使承租方在使用設備前,能充分的瞭解起重機的性能,確保汽車吊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運轉和安全生產。明確設備的出租方(簡稱甲方)和承租方(簡稱乙方)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安全協議:

建築施工汽車吊安全生產協議

一、甲方職責:

1、嚴格遵守和執行道路交通規定,負責車輛道路行車安全。

2、提供汽車吊的性能、力矩和技術交底等資料。

3、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功能齊全、有效的起重設備,夜間具有照明和臂尖警示燈。汽車吊司機必須熟知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

4、負責配備大鈎以下的扁擔、吊索具、卸夾、小吊鈎等日常用具。

5、根據甲乙雙方的合同內容或協商結果,如由甲方指派信號工,應負責信號指揮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6、指派汽車吊司機,並要負責司機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及上級行業會議精神的'傳達,以及司機全過程行為的控制。進入施工現場的汽車吊司機同時應遵守以下條款和應該享有的權利:

①進入現場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的有關規定,嚴禁從汽車吊上往下扔煙頭、雜物,或飲食及有礙安全的行為。

②嚴禁司機帶病上車、疲勞駕駛和酒後作業,日常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即工作班前、工作班中、工作班後)。

③汽車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施工中對違反“十不弔”(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範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的行為有權拒吊和不弔。

④嚴禁汽車吊帶故障作業,遇有汽車吊故障立即停駛,及時修理。

⑤作業區域內遇有高壓線,不在安全範圍內,嚴禁吊車作業。安全範圍即:1千伏———垂直1。5米(水平1米);1~15千伏———垂直3米(水平1。5米);20~40千伏———垂直4米(水平2米);60~110千伏———垂直5米(水平4米);220千伏———垂直、水平均大於6米。

二、乙方職責:

1、要根據施工現場條件、任務及周邊情況,給甲方汽車吊司機做好安全和任務交底。

2、要有足夠支放吊車的場地。根據所吊物支放汽車吊的場地和存放物支放汽車吊的場地,有無地下管道、暗溝、電纜管線等情況,及時通知吊車司機,如地基有缺陷的,需要處理方案。

3、嚴禁領導違章指揮,應指派有汽車吊指揮操作證的信號工指揮汽車吊作業,信號工必須遵守汽車吊作業“十不弔”的規定,杜絕無證或違章指揮。

4、嚴禁無關人員在吊車作業半徑內停留、玩耍,與本作業無關的其它工作。

5、遇龐大物體、超高、深基坑或特殊環境作業,要有吊裝方案。

6、遇物體龐大或超重物,需要兩台起重機抬吊作業時,應制定相應的抬吊方案,選擇兩台性能應相近起重機,單機載荷不得大於額定起重量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三、事故處理:

1、由於甲方責任造成機械設備事故,乙方作業人員或甲、乙方以外人員傷亡的,甲方應參照國家現行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並配合乙方處理一切善後事宜。

2、由於乙方或乙方作業人員個人責任造成的傷、殘、亡事故,由乙方參照國家現行規定負責處理,並負責乙方作業人員個人及家屬的全部經濟補償。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抄報甲、乙雙方上級主管業務部門一份,有效期自簽字蓋章之日起至設備退場之日止。

汽車吊出租方 汽車吊承租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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