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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新規定

公務用車新規定

【導語】:取消公務用車會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具體詳情參看正文。

公務用車新規定

【取消公務用車最新規定】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車輛 僅為滿足基本公務出行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用車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但近年來“車輪上的腐敗”,一直備受公眾指責。在近年來中央部門公佈的“三公經費”中,公車消費佔“三公”支出大頭。據財政部2011年公佈的數據,目前中國每年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增長率在20%以上,年公務用車消費支出超過千億元。

對於公車使用,曾有人調侃道:三分之一時間公用,三分之一時間領導私用,三分之一時間司機和他人私用。

此次政策明確,改革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參加改革的人員範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

同時,規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取消公務用車拍賣收入進國庫

取消的公務用車去向何方?《指導意見》明確,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求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近年來,先行改革的地方在公車拍賣中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暗箱操作上。有的單位內部人員在拍賣時提前打招呼,甚至通過幕後操作使公車以極低價格落入有關係的人手中,或讓公車變為曾經的使用人或司機所有。

拍賣過程中的甩賣和賤賣,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對此,《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税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專家提出,實際操作中還要細化封存停駛、鑑定評估、集中處置等步驟,由鑑定評估機構評估基準價後,車輛實際成交價格不低於基準價。

《指導意見》還提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提供有償出行服務。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方流芳指出,實施拍賣的公車大多為中高檔車,車況良好,大量二手車在短期內進入市場,會給租車、出租車行業和個人購車帶來機遇。

失崗司勤人員主要內部安置

《指導意見》指出,大量公車取消後,各級黨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強調,要以人為本,對因取消公車而失崗的司勤人員不能簡單推向社會,主要採取內部安置的辦法,用多種方式保障其能夠繼續就業。要做好相關司勤人員的人事勞動關係變更、經濟補償發放、社保關係處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公車問題專家葉青表示,雖然相關人員數量不詳,但肯定人數不少。這方面可供內部轉崗的編制肯定不多,對其他有編制人員,應該多采取買斷工齡退休的政策,其他合同制人員可以待合同到期後解聘。

【車改細則】

歷經20年,公車改革終於迎來重大轉折。本年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基本完成車改;司局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300元。

中辦、國辦發佈《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兩個“車改文件”),明確了公車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兩個車改文件提出,

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應力爭基本完成;

2015年底前,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基本完成;

2016年底,公車改革全面完成。

路線圖主要包括取消、補貼、拍賣三環節:

取消,取消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補貼,各級黨政機關將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國家機關的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拍賣,取消的公務用車應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涉及國家安全、維穩、機要通信、處突等無法通過市場化方式予以保障的車輛,“要根據工作需要和部門情況適當保留”。據其介紹,為確保本輪車改成功,兩個車改文件提出了“六個不得”要求: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

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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