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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福利人身保險衝突?

勞保福利人身保險衝突?

劉律師:

勞保福利人身保險衝突?

我丈夫李某1999年9月因公到內地某省出差,途中搭乘長途大巴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李某重傷不治死亡。按照該省的規定,凡在該省境內搭乘長途客車的旅客,都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包含在車票價內。車票上也打印着:票價20元,包含保險費。事後,我們家屬憑藉車票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表示:汽車公司從當年4月份起便再沒有交過保險費,因此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同時,由於李某所在單位是國有大廠,該廠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事故發生後,我們向該廠提出,李的死亡屬於因公死亡,要求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按因公死亡處理,工廠應當給付喪葬費、撫卹費,對我們的3個未成年的孩子每月發放生活費,直至孩子成年。工廠有關負責人説,李某參加了汽車客運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已經包含於車票當中,因此,應當由保險公司和汽車公司負責賠償;車票由本單位報銷,因此,家屬無權代替工廠向保險公司和汽車公司索賠。據此,該工廠要求家屬簽字同意不與單位爭保險金,才答應按《勞動保險條例》支付喪葬費撫卹金生活費等。

現在,我有兩個問題請您予以解答,感激不盡。

1、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錢?

2、 單位有沒有權利以車票報銷為由,取得我們求償的權利?

朱女士

2000年5月

劉律師答覆

1、 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與汽車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他們之間通過簽定合同,確定了保險代理關係。保險公司向汽車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服務費,而汽車公司則負責將代收的保險費上繳保險公司。按照民法的規定,旅客通過購買車票,就已經與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汽車公司簽定了保險合同,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因此在出現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就不能推卸責任。至於汽車公司沒有將保險費轉交給保險公司,這只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糾紛,與投保人(旅客)無關。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汽車公司支付保險費,並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2、 李某單位也沒有權利取得求償權。單位的主張混淆了人身保險與勞動保險之間的界限,它誤以為二者可以互相替代。人身保險與勞動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前者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可以以自己或他人為受益人。客運保險,投保人一般是旅客,收益人一般是投保人自身。當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金應由其繼承人依法取得。單位是無權取得的。由於該省的客運保險是強制的,李某投保無法選擇是否投保,因此保險費也應報銷。除此之外,李某家屬還有權獲得勞動保險。

此復。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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