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保險 >

人身保險學的論文

人身保險學的論文

人身保險學是研究人身傷亡和意外事故發生的概率,以及預防和補償這類事故的規律的學科。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身保險學的論文,歡迎閲讀。

人身保險學的論文

  人身保險學的論文【一】

  一、受益權與債權衝突時對受益權的保護

筆者通過分析具體案例進行説明。案例:2009年1月寧波市居民胡某因突發疾病猝死,經保險公司核實,胡某於2007年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為胡某年滿兩週歲的女兒,保險金額8萬元。按照該保險產品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免除剩餘保費外,應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8萬元。案發後,胡某的配偶汪某作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調查、取證並核實汪某、胡某、及其女兒的身份後明確表示將支付保險金。但是在保險公司準備支付保險金之前,外地某區人民法院向保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的通知,要求保險人停止支付保險金。案件的緣由是胡某生前拖欠他人借款,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胡某死亡後,對其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以追償債務。

筆者認為,受益人受益權是由《保險法》直接規定和保護的,只要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其受益權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本案中,胡某的女兒是保險合同中唯一的受益人,而債權人對保險合同不存在任何利益關係,不能對保險合同提出任何給付請求,並且在法律上胡某的債權人的債務返還請求權缺失優先於受益人受益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8年第一期明確的規定,因此,某個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壽保險並且已經指定受益人,並且該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被保險人債權人不能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金行使請求權,並且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也是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因為如果承認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具體請求權,可能造成保單失效的後果,這是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行使請求權的必然後果,這是背離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的保險目的的。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於賦予收益人收益權,保護其家人的權益,使他們在被保險人死亡時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扶助,如果債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申請法院把這份經濟扶助執行了,收益人就失去了這份保證,保險也就失去了最初的目的。《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可得知,只有在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時候,才能把保險金用於清償債務,在清償完債務還有剩餘的情況下,再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因此,我們能夠分析得出,該人壽保險合同所產生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範圍,不應當按照遺產處理,所以也不應當用於清償胡某生前的債務,保險金應當由受益人受領即胡某的女兒來領取這比保險金,債權人請求債務清償只能就胡某生前所遺留的其他財產來請求。

  二、壽險的受益人被指定為債權人並且其債權已經被清償時,債權人經債務人指定為受益人後,其受益權的賠償範圍應根據保單上所列明的條款、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保費的支付人及保險人投保的初衷等決定

債權人主張用保險金來償還債權的,應僅在債權限度內來主張,保險金的剩餘部分應屬於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的債務在債務人死亡前已經清償完畢的或沒有證據證明債權存在的,即使被指定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也不得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債權人的受益權在債務人清償時喪失,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合同即為債務人的利益而存在。當然,債權人也可以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而他作為投保人,但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額,超出的部分,因具有射幸性質而無效。當債務人清償債權時,債權人因缺乏對債務人的保險利益而使保險合同歸於無效,債權人的受益權也會隨之喪失。

  三、受益權與繼承權衝突時對受益權的保護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以繼承關係為前提,繼承權不能對抗債權人對遺產行使的請求權,因此,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税金,餘下的財產才由被繼承人繼承。另外,受益權與繼承權是有很大區別的,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為其設定的受益權而領取保險金的,即使受益人同時又對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具有繼承權,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也是基於受益權,而非因繼承權而取得遺產。因此,獲得保險金不課徵遺產税,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就保險金要求優先受償。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詳細的規定了保險金被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條件。一些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自動成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領保險金而不是按照遺產來繼承。筆者則認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合同中並無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自動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這是因為,按照人身保險的初衷,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為了維護受益人的利益,在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時,推定該保險合同是為被保險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繼承人基於繼承權繼承保險金時,不能對抗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而且需要繳納遺產税。因此,在保險合同未指定無受益人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對保險金的受領,並非因為繼承權向受益權的自然轉化,而僅僅是基於繼承權繼承被保險人遺產的行為。而且,受益權和繼承權本身的性質就不一樣,產生的基礎也不同,也不會出現互相轉化的情形。

  四、團體壽險中對受益人的特別保護

筆者在保險公司調研瞭解到,目前一些私營企業作為投保人購買團體人壽保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發生工傷、意外事故等情況後彌補企業的賠償部分,為此投保人往往在理賠申請時要求由企業或者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領取保險金。而保險人因為自身保費的需求,往往默許了投保人的要求,保險金通過表面合法的方式支付給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人。此行為嚴重違法了《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眾所周知,被保險人作為單位職工享有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待遇,職工因工傷殘、死亡後,單位應支付撫卹金、喪葬費、家屬津貼、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職工的法定權利,所以不能因投保團體壽險而剝奪其勞動待遇,也不能因其享有勞保待遇,而剝奪其保險受益權。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的違法行為不僅造成傷殘或身故的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保險人也存在雙重給付的風險。受益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向監管機構投訴的方式保證自己的受益權,而保險人也可能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後又要向真正的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對《金融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承諾,外資保險公司已經逐步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各家保險公司不同的保險產品中對受益人的不同規定將使得保險理賠糾紛大量增加。新修訂的保險沒有完全明確人壽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需要法律界對此進行關注,予以探討,也需要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

  人身保險學的論文【二】

【論文摘要】案例討論是保險學課程教學的重要手段之一。運用互動教學方式,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有利於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創新能力。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通過模擬或者重現實際生活場景,使學生融入案例場景,通過討論交流觀點的教學方法,其在保險學課程教學中效果明顯。通過組織討論既可以分析各種各樣保險案例,從中總結出一般性的保險學原理,從而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借鑑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夯實相關理論知識。保險學的課程體系決定了不能只採用圍繞純理論展開的單一的教學模式,而應貼近保險實務,着力加強真實性和可操作性,以較為系統地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因此,在保險學教學中組織大量的案例討論課非常必要。

  一、案例教學的特徵與優勢

(一)案例教學的特徵

案例教學的特徵表現在:第一,真實性。真實性是案例教學的最主要特點,它所引用的事件在內容和情節上一般不是虛構的。第二,對於案例的描述重在呈現事態演變的全過程,包括期間出現的問題、隱含的矛盾以及對立的觀點、衝突。第三,案例展示的事件針對性強,每個事件都有明確的教學目的,它是一種教學材料,是為教學服務,它包含有需要學生掌握的概念、理論或方法。

(二)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的優勢

1 有利於引導學生獨立思考。保險學經過長期的發展,其理論結構日益豐富完整,對於本科階段的非保險學專業的學生來説,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掌握駕馭基本理論。而案例能引導學生嘗試運用保險學的基本原理,真正把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在案例分析中,應將注意力集中到案例事件上,以鞏固和加深對所學課程理論內容的理解。同時需要教師的正確引導,教師通過觀察學生對案例的講述和評析,強調學生置身於客觀社會情境,通過具體的分析,使學生主動、獨立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達到深化理論知識的目的。

2 有助於增進師生互動。案例教學反映了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思想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講授教學模式中過於單向的信息傳遞的弊端,使教師、學生的思想通過保險案例呈現的特殊情景交織在一起。一方面,學生通過自己獨到的分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教師的引導下,強化所學的知識;另一方面,教師通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展現出的多元化的觀點可以及時改進教學,真正做到“教學相長”。

3 有助於提高學習興趣。在教學中引入保險代理人引發的保險糾紛、理賠過程中的代位求償問題相關的案例,由學生扮演代理人、投保人等角色,可以極大地調動學生的參與興趣。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接觸、分析不同的情景,他們被要求扮演不同的角色,並設身處地從扮演的角色出發參與分析和討論,提出建設性意見。由此,學生雖然沒有親自調查和身臨其境的體驗,但結合自身的學習優勢,即原有知識和經驗背景,他們會更自覺主動地參與到互動中,通過調動過去的經驗積累激發聯想、比較、思考,從而更易於理解和把握學習內容,在對不同案例的分析過程中,悟出幾條可行性方案,為以後處理類似的情況提供參考。

  二、案例討論課的實施

(一)設定案例教學目標

案例教學的目標為:第一,通過案例分析,逐步培養學生觀察和分析保險實務的能力。第二,使學生理解保險基礎理論如何運用於實踐。第三,為學生學習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糾紛、保險理賠等方面,營造與實戰極其相近的氛圍。第四,增強學生的獨立思辨能力,使學生在扮演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相應角色時能根據所面對事態的變化而尋求應對的思路。第五,通過分析不同保險業務類型、不同情景保險案例,促使學生掌握較全面的保險學基礎理論。

(二)案例討論課方案設計

在教學大綱的框架內,方案設計可根據課程內容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既可以採取課堂分組討論分析,也可以採取辯論或學生講解等形式。案例是對應章節中的基本理論而設計的。在選擇案例時,首先,要求所選案例的內容必須是以完成一定的教學目標為目的';其次,選取的案例必須具有代表性和矛盾衝突點;再次,在選擇案例時,應注意選擇範圍,案例的內容應緊密結合保險活動實踐和社會實際,儘量選擇反映我國保險領域的案例,同時也應儘可能反映當今最新的保險學理論、技術和方法;最後,內容應新穎,具有生動性和可操作性,採用篇幅應適合授課進程的要求。

(三)課堂討論的具體步驟

1 課前準備階段。學生提前查閲相關資料,收集理論依據,作好討論準備是組織成功的案例討論課的基礎,因此,在上討論課前教師就應將相關任務佈置下去,讓學生充分認識到前期準備的重要性。教師組織和指導好案例分析是案例討論課的關鍵環節。首先,教師可根據案例分析中的焦點問題,引導學生了解相關理論,查閲案例相關背景資料,不僅要從理論上理解案例,而且應在具體的情境下加以把握。其次,要求學生組成若干小組。以小組為單位共同完成案例討論課的相關研究課題,這樣有利於促使學生集思廣益,在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團隊精神。當然,也應建立必要的評分監督機制,以防止小組內部出現任務分工不均。在小組成員的具體組成上,應按照學號順序若干人一組,而不能任由學生根據自己的偏好來組織。這樣才能讓所有學生都參與其中,各組討論辨析水平也不至於相差太大。

2 課堂討論階段。課堂案例討論的任務主要包括髮現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和措施。學生從自身視角剖析案例,闡述小組看法,不同意見相互辯論,形成熱烈的探討問題的氣氛,學生成為案例討論的主角。期間教師應注意把握案例討論的方向。在課堂討論中,教師應將講台讓給學生,學生成為課堂的主角,教師的角色是引導學生思考、爭辯和決策,引導學生探詢案例中各種複雜的情形及其背後隱含的各種因素和發展變化的可能性。根據保險學的教學內容,課堂討論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三種方法。

第一,辯論法。辯論是一種強烈地針對問題的正面與反面的討論,它能促使學生更加熟悉該課程的內容。教師應於辯論結束後對正反兩個辯論組分別作客觀的評估。

就辯題的內容而言,要使學生雙方在辯論賽中辯得起來、辯得下去、辯得公平,應儘可能選擇沒有定向性的辯題。在保險學中可以展開辯論的話題是非常豐富的。比如保險合同糾紛中,針對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可以根據大家所持觀點的不同明確地劃分出正反兩方。雙方經過分工後可按照辯論賽的一般程序展開辯論。辯論有助於培養和提高辯證思維能力。辯論是一種“去粗存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思維過程。保險學案例討論中更需要系統的辨證思考,只有藉助辯證思維,才能對辯題作出全面的深刻的透視,才能準確地把握爭議點、切入點和立足點。此外,還有助於學生動手實踐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合作學習能力等的增強。

第二,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是一種以學生髮展為本,把創新精神的培養置於最重要地位的學習方式,它有助於增強學生的學習能力,使學生形成正確的態度、情感和價值觀;有助於培養學生的探究創新能力,培養學生的團隊協作精神和合作能力。圍繞保險活動的角色主要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等。教師可根據案例的實際需要指定角色或由學生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角色扮演。要求學生結合案例的規定情景充分地展開想象把角色扮演好。比如結合保險合同的簽訂、保險理賠等環節就可以運用角色扮演法進行教學。通過角色扮演使學生明確保險活動的各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教師則扮演着編劇的角色,把舞台讓給學生盡情地表演,使其成為課堂的主角。在保險產品營銷的案例教學中,充當保險人的學生應獨立地思考和解決投保人向他提出的問題,靈活運用推銷技巧、產品特點,以及必要的心理戰術等來推銷出自己的產品。扮演投保人的學生也應想方設法地瞭解清楚保險產品的所有問題,保險合同雙方全身心地投入到各自角色之中,真實地體驗着保險產品營銷的全過程。這種類似遊戲般的體驗,促進學生能深刻地體會和認知保險學的原理和方法,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可以説是一種寓教於樂的最好方式。教師在其中的角色則是以客觀的局外人的立場出現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據教學內容設計場景、提供背景資料、點評總結等,可見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師是學習過程的組織者和促進者,學生才是真正的主體。

第三,模擬講授法。模擬講授法是學生模仿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較系統地傳授知識,啟發學生智力的方法。其基本要求包括:科學、自主地組織教學內容;講究語言藝術;善於設問解疑,啟發受眾積極地思考;運用多種輔助教學手段,使之與講授相互補充,避免單純的講授。

3 總結評議階段。總結評議階段是保險學案例討論課的最後階段。在這個階段教師要求學生將案例與理論結合起來,歸納出一般性的理論觀點。同時教師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幫助學生理清思路,肯定學生的思路和獨到的見解,對積極參與討論的學生給予適當表揚,形成激勵效應;並指出學生在討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對基本知識和觀點作進一步的深化、拓展,在此基礎上提出尚需深入思考的問題;最後,教師要求學生寫出書面案例分析報告,從理論的高度,重新回顧、審視案例的討論經過和解決方案,達到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的效果。

總之,案例討論是保險學教學的重要手段之一。當前應借鑑國內外先進的教學經驗,加大保險學案例討論課的比重,通過互動式教學,以各類典型案例為載體,強化學生對保險學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和創新能力。

標籤: 人身保險 論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baoxian/d99d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