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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保險合同6篇

【精華】保險合同6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精華】保險合同6篇

保險合同 篇1

  (一)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

本規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因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資產,包括獨立賬户資產、未轉入投資賬户的資產和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其中:

1.未轉入投資賬户的資產,是指保險公司按照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形成的資產中未轉入投資賬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費用和買入賣出差價形成的資產。

2.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是指保險公司按照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約定從投資賬户中轉出的資產,包括:

(1)保險公司從投資賬户扣除風險管理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等費用所轉出的資金形成的資產;

(2)由於保單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領取而轉出投資賬户、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形成的資產。

未轉入投資賬户的資產和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不屬於獨立賬户資產,其存在形態可能是銀行存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等。

(二)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

本規則第4條、第5條和第6條規定,獨立賬户資產為認可資產,以投資賬户資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投資賬户資產的評估價值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户價值評估的規定計算;獨立賬户資產應當在認可資產表中單獨列示。

1.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標準

投資賬户的投資風險完全由投資連結保險保單持有人承擔,所以,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標準與非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標準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認可資產的範圍不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等規定,非獨立賬户資產中的銀行存款、買入返售證券等資產不完全都是認可資產。例如,除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社保基金理事會外,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他交易對手進行封閉式逆回購取得的買入返售證券為非認可資產。而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户中的買入返售證券均為認可資產。

(2)認可價值的計量標準不同。非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價值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只考慮資產減值,不考慮資產升值。獨立賬户資產的認可價值按照資產的評估價值計量,資產減值和升值均要考慮。例如,對於買斷式回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及其實務指南規定,逆回購方應當確認待返售證券的跌價損失,正回購方應當確認待回購證券的跌價損失,但是,雙方都不確認證券市價上升的利得。而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風險完全由保單持有人承擔,因此,對於投資賬户發生的買斷式回購,保險公司應當按市價確定待返售證券和待回購證券的認可價值,確認其利得和損失。

2.獨立賬户資產認可價值的確定

根據本規則第5條規定,獨立賬户資產認可價值的確定也就是各個投資賬户資產的評估價值的確定。根據中國保監會現行精算規定,評估投資賬户價值時,應按市價對投資賬户資產進行估值。投資賬户資產的市價應按以下方法確定:上市流通的資產,應當以估值日資產的收盤價或平均價作為其市價,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平均價作為其市價;非上市流通的資產,應當以賬面價值作為其市價。

為了使不參加交易的其他保單持有人不受投資賬户資產交易的影響,對各項資產的估值應當考慮發生的交易費用。即對處於擴張階段的投資賬户資產,應當以資產的市價(買入價)加上假設評估日進行資產交易的交易費用和税金作為其評估價值;對處於收縮階段的投資賬户資產,應當以資產的市價(賣出價)減去假設評估日進行資產交易的交易費用和税金作為其評估價值。用公式表示為:

處於擴張階段的投資賬户的某項資產評估價值=該項資產的買入價+假設賬户評估日買入該項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和税金

處於收縮階段的投資賬户的某項資產評估價值=該項資產的賣出價-假設賬户評估日賣出該項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和税金

3.獨立賬户資產的披露要求

由於獨立賬户資產的特殊性質和風險,獨立賬户資產應當在認可資產表中單獨列示,並按照本規則第14條規定披露有關明細信息。

  (三)未轉入及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的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

本規則第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應資產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確定未轉入投資賬户的資產和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的認可價值,並披露有關信息”。保險公司因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資產中未轉入投資賬户以及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已經包含在保險公司的現金、銀行存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等非獨立賬户資產中。所以,保險公司按規定定對各項非獨立賬户資產進行認可和列報時,就已經對未轉入投資賬户以及轉出投資賬户的資產進行了認可和列報。

保險合同 篇2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

1、直接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乾淨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誌,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徵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2、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着,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後,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於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並非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説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 篇3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4

一、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僱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僱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僱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2)被僱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或由於核子輻射所致的被僱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僱人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於被僱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僱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僱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後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僱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並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閲。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隻限於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並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於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卹、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僱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項目

傷害程序按保單規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蹤不能作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隻失事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卧牀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保險合同 篇5

【摘要】保險合同理賠糾紛的傳統處理主要包括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但這兩種處理方式都存在明顯效率低、高成本的特點,尤其不適宜處理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的保險合同糾紛。隨着保險消費者快速、低成本處理糾紛的呼聲日益高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大量探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市的派出機構也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結合實際,大膽實踐,摸索出若干種新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模式。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於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係,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後,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後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着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3號)發佈後,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範疇。

甘肅模式。由於採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於仲裁範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範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採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採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係。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迴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閲。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並實行迴避制度。②裁決可以採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於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迴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採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採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採取獨任方式更有利於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採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迴避範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採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係的時候,可以不迴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於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諮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採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幾點建議

在當前保險市場誠信問題突出的情況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是保險機構和保險監管者需要共同面對的複雜艱鉅任務。筆者認為,建立該制度必須從根本上把握以下幾個關鍵法律問題:

從宏觀上,將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置身於我國司法體系之中,成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照搬國外模式往往脱離中國司法體制的現狀,造成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不能適應中國實際,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無法開展或開展後形同虛設的現狀。這種脱離中國實際的做法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定位不清。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為仲裁機構;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但在具體規定上又違反了人民調解制度具體規定;還有很多地區根本沒有定位,在機制設立的文件中以保監會通知為根據,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現有的探索還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保險公司普遍對糾紛處理機制抱有戒備。1.試點規定不利於保險公司。大部分規定無論勝負,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費用。2.訴訟和仲裁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作出的處理僅僅約束保險公司一方,保險公司在處理後不得再通過訴訟仲裁尋求保護,被保險人則可以不受約束,即可以選擇接受該處理結果,也可以反悔並通過訴訟仲裁獲得更多利益。3.“強制裁決”涉嫌違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均強調了人民調解需要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協議應當雙方自願,不可以強制裁決。

三是被保險人也對這種機制充滿了懷疑:1.處理糾紛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各保險公司的在職和退休工作人員,其公正性受到懷疑。2.部分保險公司不參加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這些公司的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快速處理機制的保護。

為了獲得雙方信任,必須公平合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傷害任何一方基本權利和不公平待遇都會使這種實踐喪失生命力。

筆者建議:

第一:在收費問題上,如果將機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則不應當收費;如果將制度定位為仲裁製度,則按照相關規定收費。

第二:在處理機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制度資源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雙方意見,取消強制裁決和剝奪一方訴訟權的規定,只有在雙贏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體現調處機制的優越性。

第四:終止各地區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模式,以適應全國保險統一市場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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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左為民,李玉福.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xx中國保險市場年報,20xx年版

[4] 楊華柏.保險業法制年度報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陳依維.保險知識百問百答.機械工業出版社,20xx年版

[6] 賈林青.保險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人民信訪.清華大學出版社,20xx年

保險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內代理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險種的承保限額(按每一危險單位):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向乙方所做業務客户詆譭、排斥乙方,給乙方造成工作不利,關係不暢,損壞代理人聲譽的行為;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3.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5.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險單後________日內或收入款項達到________萬元________幣時將所收的保險費(保險儲金)劃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實收保險費的數額及險種的不同,按國家財政部、保監會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續費按月(季)結算,並於每月(季)初___天內將代理手續費以轉帳方式付給乙方。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調整乙方所代理的財產保險的險種。?

(3)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儲金以及存款利息於規定交款日劃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户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轉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儲金,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保險儲金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國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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