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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1

為加強單位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單位各項用印事務安全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中心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等,代表中心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中心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主任籤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印章須經中心主任、副主任簽字批准,進行統一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

2、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中心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3、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4、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任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5、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主任或副主任取得聯繫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7、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8、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9、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中心所有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5、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的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使印章的管理及使用能更好地保證公司的科研、生產、經營工作順利進行,特定本規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分類和保管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印章:

(一)公司章、公司領導私章(由辦公室保管)

(二)合同專用章(由市場營銷部保管)

(三)外協合同章、物資採購合同章(由品質保證部保管)

(四)事業部章、智能部門章以及其他專用章(由直接相關部門保管)

第三條 對印章的保管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因印章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進行處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收回

第四條 刻制印章應遵循制印程序(見附圖1)

第五條 若發生機構撤銷、變更,應由辦公室收回舊印章。舊印收回,應保存印模,做好登記工作,並存檔備查。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六條 所有公文應加蓋公司章

第七條 對外交往中的契約類文書應加蓋印章。

第八條 其他需加蓋印章的文書。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九條 公司及公司領導的印章,由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並由監印人。

第十條 正式公文用印,須持經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的發文文稿方可用印。

第十一條 其他印章,應經保管該印章單位的領導或經單位領導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 監印人發現用印不符合要求時,有責任向用印人提出,待符合要求後,方可用印。

第十三條 印章要端正清晰地蓋在成文日期上,並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中間的4-7字。

第十四條 用印應遵循用印程序(見附圖2)。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辦公室,並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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