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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誠信問題分析

保險行業誠信問題分析

一、保險代理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保險行業誠信問題分析

(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代理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人擁有自己的客户羣,並不依附於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闆,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代理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代理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代理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代理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於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國中學歷就可報考代理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門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於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後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佣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代理人有着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並不能激勵保險代理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代理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代理人流動性很強。代理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佣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代理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户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代理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代理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代理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代理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代理屬於商事代理,這與民事代理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於商事代理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險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代理人制度,增加了關於對保險代理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於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險代理關係的建立,保險代理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代理人的基本行為規範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代理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代理人的地位

鑑於我國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代理人屬於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代理人定位於自由職業者有利於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代理人可以設定代理人的福利,並對業績優良的代理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二)改革佣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代理人佣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代理人的佣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代理人提高後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代理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慮從佣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代理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代理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於社會的弱勢羣體,國家應從税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税的起徵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代理人税負過重的問題,有利於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代理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代理人選擇有利於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代理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代理人准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代理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代理人資格考試過於簡單化,只注重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製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後,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代理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代理人繼續教育網絡,並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代理人退出機制,對於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代理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代理人。

(四)完善對保險代理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代理人等級評定製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儘快建立代理人的信息發佈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代理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代理人樹立誠信意識、規範行業行為。

三、結語

保險行業的“誠信”工作,尤其是保險代理人的“誠信”問題,關於到一個國家經濟的良性發展問題。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監管部門都應當足夠重視這一問題,規範行業標準使保險行業在健康的軌道上發展。

論文關鍵詞:保險代理人;誠信;成因;措施

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現代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代理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標籤: 保險行業 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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