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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思想對古代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親親相隱思想對古代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親親相隱”是儒家“孝”思想中的重要內容,提倡親屬之間相互容隱是一種人性之本能。這種思想自孔子起提出,不僅在家庭生活中發揮着作用,也深刻影響了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容隱制度是“人情”和“法理”對峙的產物,引起了學術界的好幾次爭論熱潮,多年來被眾多專家和學者或提倡或否定。本文旨在分析容隱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分析其對古代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親親相隱思想對古代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一、儒家“親親相隱”思想

“親親相隱”的原則最早來源於《論語?子路》中的一段話:“葉公語孔子曰:‘吾嘗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嘗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葉公説他們那裏正直的人是即使發現了父親偷別人的羊也會揭發出來,葉公認為能狀告親屬犯罪的人是正直的人,而孔子卻説,我們這裏的“直”和你們不同,我們這裏的“直”是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直”。儒家孝思想一直重視父子親人之間的血緣之情,就如《孝經?聖治章第九》中提到的:“父子之道,天性也”,將父子之情視為人生來就有的天性。因此,儒家提出這樣一個觀點:父為子隱,乃是父慈;子為父隱,乃是子孝。儒家思想認為,親屬之間的相互容隱是“仁”和“孝”的體現。朱熹説過:“父子相隱,與天理人情之至也。”朱熹把父子相隱之事看做為天理人情,由此可見在“孝”字當頭的中國古代父子相隱是為天理、人情所承認的行為。儒家孝思想提出“事親為大”(《孟子?離婁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孟子?萬章上》),從情感角度上出發,孔子既然提出了“父子之道,天性也”,那麼他必然是不願意見到親人之間互相告發、對證公堂之上的。所以,親屬之間的相互容隱也是成全人情的必要途徑。正如《中庸》所云:“仁者人也,親親為大。”不僅是“孝”,也是一種“仁”,人倫親情是一個人所以為人不能拋棄的東西。對於提倡血緣親情之重的儒家思想來説,“親親相隱”就是其在家裏倫理方面的一個必然原則。

二、西方思想中的“容隱”思想

關於容隱,不止存在於我國古代,而同樣存在於同時代的西方思想中。在柏拉圖的《遊敍弗倫》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遊敍弗倫的父親殺了人,遊敍弗倫決定控告其父。在蘇格拉底與遊敍弗倫的對話中,可以看出蘇格拉底並不同意遊敍弗倫訟父殺人的行為。在談話中,遊敍弗倫自詡熟知何為敬神何為慢神,所以他才敢去訟父殺人。但在蘇格拉底與他的談話中,遊敍弗倫卻始終沒有解釋清楚何為慢神,何為敬神。本來以為對此類知識瞭然於胸的遊敍弗倫約在蘇格拉底的連番追問中含糊其辭,這也就説明了其實遊敍弗倫本人對於敬神與慢神這個問題並不清楚。在不清楚這個問題的情況下,他卻覺得被父親殺死的僕人死的`冤,自己訟父是沒有錯的,是敬神的。那麼對於訟父殺人這件事,遊敍弗倫既不能給出肯定的答覆,又為何敢於去做?對於遊敍弗倫告父殺人此事,蘇格拉底並沒有提出明顯的支持或是反對,也未曾討論過“情”與“法”之間所存在的矛盾。但是蘇格拉底所有的提問和論述都在於一點:證明遊敍弗倫指控父親殺人這一行為並不是會滿足諸神的願望,並不是敬神之舉。《理想國》中智者色拉敍馬霍斯的一句抱怨是這樣説的:“不隨和親友行不法之事,還要受親友的憎恨,至於不公正者,其情形卻恰與此相反。”①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親友犯罪以後不幫他們包庇罪責,檢舉揭發他們會受到人們的憎恨。如果揭發了親友犯罪,於情又不和。可以看出,“親親相隱”的思想並不只存在於以“孝”為核心思想的中國古代社會,也存在於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西方社會。雖然中西方的出發點有所不同,但毫無疑問,都提倡親屬之間隱罪的觀念。

三、 古代法律中的容隱制度

“父子相隱”這個觀點應該是孔子最早提出來的,是“為親者諱”的周禮原則在判斷是否犯罪問題上的反映。儒家思想認為,親屬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而不應該互相告發。這一主張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體表現,孔子的這句話成為日後“親親相隱”制度的基石,在我國古代社會為帝王所接受,並在漢代正式上升為“親親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則。《唐律疏議》不僅繼承了這一原則,更是將相隱範圍從“三代之親”擴大到“同居者”,給予其一系列在刑法上的特權:親屬同居者犯罪包庇及協助其隱藏罪證或逃跑的,無罪或減罪。在《唐律疏議》中不僅對容隱之罪採取減刑或者不刑的原則,更是對狀告父母親屬的行為實行一定的懲罰。比如,在《唐律疏議》卷二十四訴訟中規定,“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和論,告之者尤坐。即誣告重者,加所巫罪三等。”關於此類規定還有:“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意思是依名例律親屬應相容隱,告父母子女的,被告者罪責視同於自首(即減罪),告者判兩年監禁。對於親親容隱的規定幾乎存在於《唐律疏議》的各個篇中,如《名例篇》、《鬥訟篇》、《斷獄篇》、《捕亡篇》中,都特別規定了對於狀告親屬族人的罪行判定。從《唐律疏議》中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親屬之間相容隱是受法律保護的,除此之外,狀告親屬的還要受到懲罰。《孟子盡心上》第三十五章也有提到關於容隱的內容。桃應問道:舜是天子,如果他的父親殺了人,舜應該如何讓做?是保全父親還是因公廢私呢?孟子曰:“孰知而已矣。”意思是世人只知有法度,卻不知天子也有父親。言下之意我理解為,就算有章禮法度存在,但是就算是天子也有父親,從這句話就已經可見孟子在對於父子應該相容隱的觀點上持肯定的態度。孟子説,舜的父親殺了人,舜卻放棄天子而帶着父親逃走。其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而不知有天下,為了父親而放棄天下。朱熹在註釋此句時也説道:“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為大。”從孟子的話中可以看出,世人在立章度法律時,只考慮他人犯法的事實卻沒有考慮到人倫之情是不正確的。做為家人,為自己犯罪的親人隱瞞罪責是人之常情,不應以包庇而度之。這正是所謂:“不知天子有父矣。”

四、 結語

所謂容隱,亦稱為同居相容隱、親親得相首匿等,是中國古代中華法律體系中一項規定,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儒家思想是從人類最原始的情感角度出發,認為容隱是人之常情。他們從家庭倫理的角度出發,以“仁”和“孝”來證明其觀點的正確性。確實,一個人從來到這個世上的時候開始,最原始也最重要的關係就是親人間的關係。就算是親人犯了法,從一個人最深刻最原始的感情出發,包庇親人也屬於是情理之中的。“大義滅親”固然也是一種氣節,但是親親相隱何嘗不是?就如同孟子所言,為了父親放棄天下,這也是一種氣節,為了父親放棄天下,也可見之愛天下。如果一個人連親人都不愛,又如何愛天下?容隱制度在我國古代的建立,也是源於這種家族、倫理、情感的考慮。儒家這種以“仁”“孝”為依託的容隱觀念是維繫家庭和諧的重要的因素,而在現代卻為很多人遺棄。雖然容隱制度也包含着許多封建宗族和等級制度的糟粕,但是我們不能只看到其消極的方面。容隱制度在當今的社會也還是有着一定的意義和作用的。家庭是一個人存在的寄託,親情是一個人最重要的感情。如果一個社會人人都能“大義滅親”那麼這裏的人一定是冷冰冰的不知情為何物的人。就如同朱熹所言,“父子相隱,與天理人情之至也。”也確實是這樣,容隱是合乎人情道理的,而對於現今社會來説,在以法治國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注意這種人情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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