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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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惟一法定標準。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有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原因,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從邏輯上説,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和好通常無效;而調解無效的,則不一定都説明感情確已破裂,也可能是由於某些誤解或客觀上某些原因而導致調解無效。因此,不能認為只要調解無效就必須判決准予離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根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的情況判決不準離婚。
由此可見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於主導的決定地位,我國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裁判離婚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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