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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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備報廢工作屬設備基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納入年終設備管理工作考評範疇。
第一章設備報廢標準
第三條凡是運輸設備使用10年,施工機械使用14年,無繼續使用價值,並且提足折舊,可以申請報廢。設備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
第四條對於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申請報廢。
(一)經有資質部門檢測,大修後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
(三)大修後雖可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
(五)因災害、事故、生產任務變更、本單位不適用其它單位也不需要,及其它原因應當淘汰的設備。
第五條凡屬報廢設備,未提足折舊的,應一次性提清。
第六條A類、B類設備要有完備的技術檔案,無檔案或檔案主要內容不全,不予報廢,無實物的設備不予報廢。
第二章設備報廢程序
第七條設備報廢工作一般在每年十月進行。
第八條設備使用單位在每年九月份對擬報廢設備進行技術普查,初步確定報廢對象。
第九條初步確定報廢設備對象後,在九月底前報本單位機械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和“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上報總公司資產部。
第十條總公司資產部、財務部門和基層有經驗的人員組成三結合鑑定小組,現場對擬報廢設備進行鑑定,填寫鑑定意見。提交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第十一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廢的設備,由總公司資產部形成“總公司年度設備報廢申請”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同意報廢后,憑總公司批准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設備方可報廢消帳。
第三章報廢設備的處置
第十四條報廢設備除尚可利用的部件外,一律交國營物資回收部門回收。
第十五條設備的報廢處置,由總公司資產部歸口承辦,基層單位無權私自處置批准報廢的設備。貨款按財務規定入總公司財務,各單位自購設備報廢處置後的殘值,由總公司財務足額返還設備所屬單位。
第十六條由於特殊原因,設備雖已批覆報廢,但未處置,使用單位建立台帳,由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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