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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着、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説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説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説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台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範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

施工起重機械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公司經理部和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有公司質安科負責。

第三條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項目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並負責制定相關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條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採購、租賃、使用、安裝和我檢驗檢測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外,還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備採購與報廢

第五條公司所屬項目部或者個人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鑑定書。購買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並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買:

一、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項目部自行研製製造用於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公司技術部組織專家論證和鑑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或項目部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説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及其它資料。

第八條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九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與拆卸

第十條公司所屬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必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項目部對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應審查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分包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內容。

第十二條項目部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本規定的要求,檢查監督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分包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位移、頂升、附着、拆卸等活動,並對安裝質量及作業過程的安全負監管責任。

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公司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部應當設備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設備安裝單位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項目部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拆單位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安裝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現場管理人員與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拆裝工藝。

第四章檢驗檢測與驗收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後,項目部應當要求安裝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安拆單位相項目部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項目部應委託具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查資格的檢測機構對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與檢測機構、安裝單位及設備產權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後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部應收集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安拆人員證件。

二、安裝或拆卸合同。

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檢測資料(檢驗報告書)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條檢測單位交給項目部的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應當由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項目部,項目部應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經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項目部應當將合格標誌置於或者附着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於或者於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變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必須執行建設部《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湖南省相關專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週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並做記錄。

第二十五條實行總承包的羣塔作業現場,項目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羣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羣塔進行作業的,項目部應向建設單位要求與其他施工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羣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當經過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加節、升附着必須由安裝單位完成。加節、升附着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與項目部必須履行驗收簽字手續後,設備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安裝後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築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機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説明書、易損零件圖、電器元件佈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及安裝技術和資料。

二、租賃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安拆人員證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開工條件審查記錄。

六、起重機械設備及應急救援預案,基礎施工圖、驗收記錄。

七、特種設備救援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檢驗報告書》

八、塔機羣塔作業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機械設備方案專項安全技術交底。

九、加節、升附着驗收記錄。

十、起重機械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十一、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十二、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第三十條項目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機,要求人人有崗有責,機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並制定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病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和技術進行處理。對於無法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報告,並會同公司管理部門對問題進行處理,問題處理後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並做好記錄,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一、日檢。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衞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無異常聲音。

二、周檢。由項目部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三、月檢。有公司管理部門和項目部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件部。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露、壓力、温度、震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對起重機械的機構、支撐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瞭解掌握起重機械技術狀態。

四、年檢。由公司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與項目部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月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隔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實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對司屬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起重機械設備實行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作業人員及時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三)判定部合格權,決定返修權,停工權,罰款權。

第七章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設立由公司質安經理牽頭,質安科為主,項目經理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後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採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並定期組織現場演習。項目部應根據起重機械特點、範圍,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編制起重機械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四條若發生起重機械設備安全事故,項目部應立即想公司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

第八章崗位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公司設備租賃公司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並處壹萬元的罰款。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項目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並處伍仟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援追究相關行事責任,項目責任人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一、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

二、項目部無專職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上崗或人證不符的。

四、未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

六、機械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施工機具易損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無批准的起重機械設備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和驗收記錄的。

八、無起重機械及其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的。

九、無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及交接記錄的。

十、無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的。

十一、無加節、升附着驗收簽字手續,設備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及其它所需資料或資料不齊全的。

十三、無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的。

以上罰款有項目負責人支付。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公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停職處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後果,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全年工資總額20%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與撤職處分,五年內部的在擔任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項目負責人為對工程建設項目實體經濟管理的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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