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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模板錦集10篇

監理合同模板錦集10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監理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監理合同模板錦集10篇

監理合同 篇1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採購單位委託指定範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週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後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後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後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後,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餘額5%待保修期滿後支付。

4. 監理工作範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範,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户需求,採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後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於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範;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並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聯繫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範,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並及時通知承建單位,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徵得同意後,監理單位可以發佈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範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後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於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於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並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並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後,公章應銷燬。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於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於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温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採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説明(如有的話)

2.合同範圍和條件

本合同範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採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監理合同 篇2

1、合同管理監理與公路施工的關係

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監理具有緊密的關係,公路施工的目的就是完成施工雙方簽訂施工的合同內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公路工程從施工招投標開始,通過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競爭性的公路工程採用公開招標的辦法,邀請一定的候選人,實現公平公買競標的方式,最終確定中標單位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而施工合同則是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具有明確協議的法律文書,它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所以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對公路施工的保障。從完成合同角度來看,合同的履行也是完成市場交易的行為,從工程的業主提出項目到施工方中標籤訂合同的過程,其中合同的履行是公路施工完工的最終結果,而工程施工則是合同簽訂的之後要進行的,兩者互相缺一不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簽訂是決標之後進行的,通過簽訂正式的合同文件將雙方的權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得雙方都需要遵守上的條款。最後從監督的角度來看,只有合同雙方完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的約定完全的履行了合同的規定,才能算合同最終履行完畢。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公路施工和合同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緊密關係。

2、公路項目中合同管理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招標過程中的問題

根據相關招標工作調查顯示,招標過程中,存在各類違規問題較多。公路項目施工招標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掌控,而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由於缺少施工工程的經驗,只能將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交由其他專業機構編制,而有些編制合同條款的人員對於實際施工項目的經驗不足,根據自己的理解做出的合同條款有時候會存在偏差,比如專業意思表達不清等情況,嚴重的可能造成招標文件與合同條款的互相背離,在合同履行階段會造成很多意外的情況和無法履行的現象,比如由於在編制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考慮到實際施工完成情況存在意外情況,導致合同中沒有就某些項目進行規定,在完工結算後才發現與最初的設想有出入,但是業主會因為合同的問題而無法追責,因此在施工項目進行招標前要對合同專用條款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樹立,找出一切可能的漏洞,以免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損害雙方的利益。

2.2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範

在施工中標方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對合同文本進行仔細的審閲,防止出現合同條款不合理的問題,這是因為在我國許多建築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範,存在合同內容模糊不清的問題。中標方不注重建築合同的簽訂,再簽字之前對合同文本沒有進行仔細的審閲,導致最終簽署的合同文件存在許多漏洞;比如合同文本中對權責規定條款不明確,雙方的權責出現明顯不對等的現象,而一旦出現違約的情況,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和出發辦法都難以做出界定。對於合同文本簽訂不合規範的問題在我國出現很多,而且在施工過程中經常因為合同管理的問題產生分歧,這是難以避免的問題。

2.3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問題

從合同具體條款來看,其中有利於發包方的居多,主要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而對於建設單位的制約條款卻是很少,特別是針對建設單位的違約條款規定不明確,對違約賠償方面規定也較少,這是合同條款的不公平,也是目前我國建築市場上的一個比較常見的不合理現象,建設方通常以這種方式將自身的風險轉嫁到施工方,而施工方為了獲得項目只能被動的接受。

3、公路施工中合同管理監理措施

3.1健全合同管理體系

在進行施工招投標的過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簽約雙方對所負的義務和責任都明確瞭解,在具體簽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證合同執行的合法性。其次要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執行人的層面,只有真正的將責任落實到人才能對合同管理做到真正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體系,將施工方、合同管理人員、建設方等都納入到合同管理中來,使合同管理走向規範化和標準化的道路。

3.2強化公路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在簽訂前合理選擇合同的類型和條款,首先根據不同種類的工程來選擇不同的專用格式條款,要對工程總體目標有明確的規劃,根據施工要求、空間和施工的總體建構進行綜合考慮,這樣可以確保合同條款選擇的正確性。在施工前雙方均要仔細審閲合同具體文本,對不明確的地方要進行仔細詢問,瞭解權利和責任之後才能對整體有一個把握。重要注重對合同的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進行施工,也要按期完工,同時要對施工的質量進行符合,使其符合合同的規定。而在合同履行階段則是合同管理的重要階段,首先要設置專人對合同進行管理,定期考察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將具體情況反饋給合同雙方。發包方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進行付款,也要在合同規定起內及時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算和對完成工程進行及時的驗收工作。承包方需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點內完成相應的工程量,並且確保工程質量的合格,及時通知發包方進行工程質量檢驗,自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得雙方很好的履行合同。

4、結束語

隨着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和交通事業的不斷進步,我國公路建設的公路里程不斷增多。但是公路建設過程中,不論是施工還是監理過程中都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問題,管理缺乏統一的文件,監理工作不夠詳盡到位。公路項目在未來也必定朝着更加規範的市場化方向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在施工招標中的作用,做好施工前中後三個階段的合同管理,真正將合同作為落實雙方權利和責任的依據,一切在合同的框架內進行,這樣對規範市場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監理合同 篇3

一、監理合同協議書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本協議書由(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一方,與(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監理人”)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發包人已委託監理人為 項目工程第 監理合同段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標文件,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工程名稱:;

(3)工程地址:;

(4)工程內容:;

(5)資金來源:;

(6)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書號碼: 。

二、工程監理範圍

監理範圍: 。

三、監理服務期

監理服務期: 個月(其中:施工準備階段個月,施工階段監理 個月,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個月)。

四、監理服務費用

1. 監理服務費總價:(大寫)元(¥;

其中: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 元;

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費

2.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與計費額的折算係數:

五、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定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定義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文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專用規範;

(7)監理規範;

(8)技術規範;

(9)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補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為準。

七、發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其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八、監理人基於發包人的上述保證,在此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服務。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監理人按約定提交履約擔保金後生效,至雙方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後自然失效。

十、本監理合同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 (全稱)(蓋章)監理人: (全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日 期:年 月 日日 期:年 月 日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電話: 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帳號: 帳號:

二、廉政合同書格式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廉政合同書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 (全稱)(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 (全稱)(以下簡稱“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 (項目名稱)的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祕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佈舉報電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監理分包項目的活動。

3.乙方的義務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4)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乙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4.違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交通工程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5.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請乙方或乙方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裁定意見。

6.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竣工驗收後止。

7.本合同作為__________項目 __________標段施工監理合同的附件,與工程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 方: (單位全稱) (蓋章) 乙方:(單位全稱)(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

其委託代理人: (職務)其委託代理人: (職務)

(姓名)(姓名) (簽字)(簽字)

地 址: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甲方監督單位(全稱):(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全稱): (蓋章)

三、工程質量責任合同格式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工程質量責任合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工程質量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制,結合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 (業主全稱)(下稱“甲方”)與 (監理單位全稱) (下稱“乙方”),特訂立如下質量責任合同。

第一條 責任總目標

1、本項目質量總目標:合格

2、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本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文件。

3、雙方的施工監理業務活動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平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發現對方在施工監理業務活動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5、發現對方嚴重違反監理合同文件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及時提供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關資料。

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範進行施工監理。

3、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薦單位、個人承包或分包施工監理任務。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監理單位就本監理合同段的工程監理質量對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並承擔由於監理工作的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其經手的監理工程因監理工作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負終身責任。

監理合同 篇4

委託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者在平等、自願、商量一致的基礎上,就委託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園一層1#店面

建築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範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製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牆(板材隔牆、骨架隔牆、活動隔牆、玻璃隔牆)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粘貼)

8、塗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塗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櫃製作與安裝、窗簾盒、窗台板和門窗套製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製作安裝、花飾製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後並簽字確認後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後,10日內,委託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餘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相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委託人義務

1、 委託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託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託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後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託人權利

1、委託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範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並經委託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託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託人責任

1、 委託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兩者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兩者當事人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兩者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兩者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兩者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險大廈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5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1.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 監理範圍:

3. 委託監理期限: 至

4. 總費用為:萬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

地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監理合同 篇6

委託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達成以下一致補充協議條款,雙方遵照執行,監理補充合同。

1、乙方必須嚴格按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監理規範》進行工程監理。

2、乙方須對隱蔽工程及現場施工進度拍攝照片存檔,工程竣工後提交甲方工程照片電子光盤一張。

3、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有相關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在崗,並拍攝照片記錄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情況,夜間施工時必須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場,關鍵部位工序必經旁站。

4、每週一向甲方上報監理週報和周例會紀要,每月25日之前上報監理月報,報表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甲方的統一要求,漏報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監理工程師應按甲方的要求進行工序檢查並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進行抽查,發現一處(一次)漏檢或補籤,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強對現場的質量控制,監理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後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並迅速抄報甲方。如甲方現場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而乙方沒有對該問題下發監理通知單,發現一項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現場工程師或相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因監理監督不力造成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或問題一處(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監理工程師應對圖紙達到熟知程度,甲方將不定期對監理工程師進行圖紙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定人定崗,若需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應書面報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準換人。

9、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日內完成調整,並且在乙方調整人員期間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10、乙方應按照優良工程的標準對工程進行管理。 11、監理範圍: 工程規劃圖中所有建築物及構築物。包括設計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及工程變更、延長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12、監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協議項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並且甲方與承包人之間約定的工程保修期屆滿之日止。

13、經雙方協商確認:監理費按照施工中標價扣除暫列金及暫列金税金後的1%計取,取費為 元(大寫: )。 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質量標準,形成事實質量隱患或後期質量事故,並經權威部門認證,確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按本協議總價款的2%執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將監理業務轉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協議,並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16.1.5在監理期間,若乙方監理水平低劣,未達到或完成監理目標及原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有關內容,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合同範本《監理補充合同》。

16.1.6乙方負責施工單位建立樣板工程並組織三方驗收。

16.1.7乙方負責對施工檔案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後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負責將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週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複檢報告每週五向甲方提報,同時乙方負責對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複檢報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報。

16.1.9乙方必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協助甲方進行現場管理,協助甲方對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方案及技術變更進行審定。及時提供材料質量樣式、對進場關鍵材料樣式、型號封樣。

16.1.10乙方必須組織安排投標文件內列明的.監理組織機構內的監理人員進行本工程的監理工作,同時乙方對擬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規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國家監理規範要求進行編制資料,同時必須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監理資料的備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從本協議總價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協議的違約金及各種損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對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進行檢查,並承擔資料不全的連帶責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監理責任。 16.2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6.2.1如涉及設計變更時,甲方應按原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設計變更。

16.2.2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對施工現場的監理內 業及外業工作,督促施工計劃的實施。

16.2.3甲方負責組織乙方及相關人員召開日、周、月的工程協調會議。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對施工單位的合理處罰。 16.2.5乙方對施工方提報的工作量簽證與技術簽證、施工組織設計再確認,必須經甲方的確認後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對乙方進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為優秀、90-95分之間為優良、80-90分之間為合格、70-80分之間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優秀當月獎勵10000元、優良當月獎勵3000-5000元、合格不獎勵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18、本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19、乙方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招標文件以及乙方投標文件各項內容作為本補充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與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共6頁,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加蓋騎縫章之日起生效。

(橫線以下為雙方簽字蓋章,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7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類型、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類型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更改。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更改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更改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更改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8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暢?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監理合同 篇9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繫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採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後,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報酬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並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於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於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後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覆,可在此後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於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範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範圍外的諮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並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説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閲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於: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製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製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後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複印件和授權範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一)監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髮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範、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並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註冊人員承擔,並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2)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於)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建設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範圍為:(見第二卷《監理範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範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於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3)更換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於):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築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於):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鑽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築、碾壓振搗和温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杆、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温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於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税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後)。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範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後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註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1)一般文件7天;

(2)緊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櫃及宿舍的牀、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並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准。

刪去第六款並代之以: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並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於):

(1)在進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2)未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脱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於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於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並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並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後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後,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籤後,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並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覆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後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並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後,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餘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後,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僱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於監理人所僱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監理合同 篇10

本合同委託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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