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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關於勞動合同

諮詢:關於勞動合同

A某於2006年7月中旬到B公司上班,該公司工作時間為一週5天,雙休,有時需加班,加班費另計。於2006年8月3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註明:

諮詢:關於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2006年8月3日至2007年8月2日止。

2.本合同期限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自A某進公司後,改公司基本每週六都需加班,而A某有時週六有事需請假,請假次數多了,公司領導就對其有意見了。並於2006年11月16日,以A某年齡過大為理由,口頭上與其解除合約,並叫A某工作至2006年12月16日。

我要問的是:1.這樣的話,該公司是否該付給A某補償金?

2.如果A某於2006年11月30離開該公司,該公司是否該付給A某補償金?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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