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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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俠:我已在現單位連續工作了5年多,本來合同於2002年10月已到期,由於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失誤一直未與我續簽勞動合同,而我也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至今,近日,公司發現了這個失誤提出要與我續訂合同,但合同的.終止期限只至2006年的12月,我認為時間太短,想續訂至2007年12月,請問我這種要求合不合理,有沒有法律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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