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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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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1

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企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廣東省集體合同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經濟狀況、市場物價指數以及職工工資情況,公司與職工代表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二條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標準為元/月。

3、工資分配形式

(1)崗位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2)承包單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據效益確定,但從業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公司正職元/月;副職元/月;中層正職元/月;中層副職元/月;辦事員1類元/月;辦事員2類元/月。)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萬元,預計本年工資總額達到萬元,比上年增長%。推行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鈎。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於每月日前以形式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A、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產假為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喪假(只適用於直系親屬)3天;

C、工傷假:按《勞動法》規定實際休假

(2)假期工資計算: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按崗位工資發放;

7、實行全員(含非全日制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標準按省市養老金繳納控制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1、企業方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法規,有權制定公司薪酬方針及工資支付相關的辦法與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3)科學合理制定或調整生產(工作)定額標準(必須是本崗位%以上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根據考勤和工作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薪資,不得無故拖欠,剋扣或降低員工薪資;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在不減員的前提下,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並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正常勞動和定額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方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2)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除本協議書以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一併執行。

第五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併、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後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本和變更(解除)説明材料報送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由於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責任,可依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若出現違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條款時,經濟責任不得轉移或納入(提高)定額。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依照《廣東聲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區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佈。

以上條款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複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籤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2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

企業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吉林省集體合同暫行辦法》、《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乙雙方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保險福利待遇等內容。

(一)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下降)幅度:根據政府發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經營狀況等因素,經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________元,比上年增長(下降)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下降)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四條本合同文本為雙方協商後形成,並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甲方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約。

第七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內,由甲方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以書面形式向職工進行公佈。

第八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户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

(二)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三)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20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後的10日內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二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為保證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實,雙方應當聯合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就集體合同的貫徹情況至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採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半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七條本合同應當包含以下附件: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的過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的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複印件)和決議以及其它有關材料。

企業工資分配方案、工資支付辦法、保險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為附件。

第十八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分別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和主管税務部門備案。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3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法保障職工和企業的經濟利益,依據勞動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工資支付規定》和遼寧省《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公司工會和____________公司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及和支付辦法

第三條 企業按照按勞分配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崗位工資制度。

第四條 依據政府發佈的當年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長__________。工資同企業經濟掛鈎。(如果企業今年工作等於去年工作不寫增長百分比)

第五條 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 企業每月__________日以貨幣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資存摺中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_____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協商,並按照法定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八條 病假工資:按___________%發放。

第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工資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職工佔用生產、工作時間參加經企業同意的活動,職工依法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獎金、津貼照發。

第十一條 由於企業原因,造成職工放假的,企業應發給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應補發所欠工資外,還應按規定加發補償金。

第十三條 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該職工實得月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經濟處罰的,每月扣罰的金額總數不得超過該職工實得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 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金等債務,無力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用資產抵押,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資產保全。

合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遇不可抗力或者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變更。

第十七條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本合同即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後10日內由企業一方將合同一式四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級工會。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條 企業方年末將合同履行情況向職代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一年。

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工資集體合同。

企業工會代表人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工會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和《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協商雙方經過企業本年度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及預測,結合本市、本行業其它相關因素,參照今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比照同行業人工成本水平,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形成以下協議:

1、按照我公司_____年職代會確定的_______萬元利潤指標,本着企業效益與職工工資收入同步增長的原則,完成利潤指標,本年度從業職工工資總額達到_______萬元,增長_______%,從業職工平均工資達到_____元,增長_____%;完不成利潤指標,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按比例遞減。

2、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為每月___元。

3、企業目前從業職工人數為_______人。

第二條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變更。

1、國家或天津市有關工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2、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員工實際工資水平較大;

3、因外部條件造成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協議中的部分條款難以履行時。

第三條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

1、企業被撤銷、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及瀕臨破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

第四條企業修改、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協議,需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

第五條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正確履行,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必須承擔責任。

企業方違反本協議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應按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方違反本協議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且應糾正違法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第六條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天津市頒佈的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份(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正本甲乙雙方各一份,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正、副本各一份。

第九條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首席代表簽名:_______職工首席代表簽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5

發佈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

發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1: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決定工資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公司全體員工有效。員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於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公司實行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五條公司員工月工資額不得低於_________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六條公司實行工資月度發放制度。以人民幣發放員工工資,每月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可以提前或順延。

第七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工資標準(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為基數。

按平時、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八條員工病假、事假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

第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條根據政府公佈的--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___%。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條每年_________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本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甲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否則,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員工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和總工會各存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電話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乙方(職工方)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甲方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甲方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條、甲方每月 日為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在支付工資時應向乙方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條、根據本甲方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獎金、津(補)貼。獎金、津(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甲方考核確定,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乙方公佈。

第四條、每年 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甲方代表應向職工代表通報甲方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五條、乙方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單位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乙方本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長 %。

第六條、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應與乙方和工會協商,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甲方以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甲方如實行計件工資制,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經徵求工會或者乙方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第八條、乙方完成計件定額後,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甲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否則,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外,還應加發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本協議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二條、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一)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二)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三)甲方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消、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六)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工資協議變更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説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件;

(二)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甲方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説明書提交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項,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省、市今後下達的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省、市新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四份,報當地人社部門、總工會各一份;甲方和工會各執一份。

第十九條、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條、本協議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查同意後,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簽字):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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