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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應該履行的原則

合同應該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

根據中國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以下就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加以介紹。

合同應該履行的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第一,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

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四,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第二,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四、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有效成立以後,若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和解除合同。

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於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並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自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戰爭的破壞,戰後物價暴漲,通貨膨脹十分嚴重。為了解決戰前訂立的合同在戰後的糾紛,各國學者特別是德國學者借鑑歷史上的“情勢不變條款”理論,提出了情勢變更原則,並經法院採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原則,為各國法所普遍採用。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已為司法裁判所採用。因此,情勢變更原則,既是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原因,更是解決合同履行中情勢發生變化的一項具體規則。

總之,應對合同履行的原則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履行的原則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標籤: 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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