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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履行分析定義

淺談合同履行分析定義

篇一:工程量清單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分析

淺談合同履行分析定義

【摘要】工程量清單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它對於施工合同的履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明確工程量清單與建設施工合同的關係的基礎上,着重從合同價款計算、工程量的確認、工程變更、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工程索賠以及合同風險分擔幾個方面分析了工程量清單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合同

從2003年7月起,我國開始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標誌着我國工程造價管理由傳統的“量價合一”的計劃模式向“量價分離”的市場模式的轉變。作為建設項目管理體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也與之相適應,制訂了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工程量清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説,工程量清單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⑴合同價款計算和確認工程量;⑵工程變更價款計算和追加合同價款;⑶工程進度款支付和竣工決算計算;⑷工程索賠;⑸風險分擔。

1 工程量清單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係

工程施工合同不僅僅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協議書,它還包括與建設項目施工有關的資料和施工過程的補充、變更文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頒佈實施後,工程造價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其施工合同稱之為“工程量清單合同”或者“單價合同”。

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投標文件的核心內容,確定合同價款的重要參考數據,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對招標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二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係。合同文件除了工程量清單外,主要的部分還有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範及有關的技術文件、圖紙和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等。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間出現矛盾時,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優先次序來解釋。非招標的建設項目,其計價活動也必須遵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方式和施工履行的標準之一,其合同內容也必須涵蓋工程量清單。因此,無論招標抑或非招標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都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2 工程量清單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分析

2.1 工程量清單對合同價款計算和工作量確認的影響

2.1.1 合同價款的計算

篇二:合同履行情況評價

解讀國企的合同履行監督制度隨着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斷加強。但目前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簽約審查、輕履約管理的現狀。

對企業來講,簽訂一個高質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開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環節。合同履行過程往往較長,期間需要合同雙方或者多方的配合,這不僅需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相關細節,更需要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做出補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視合同訂立審查管理,而疏於對履約的監督管理,產生嚴重的合同糾紛隱患,導致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甚至效益流失。因此,為保障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重視履約管理。這樣不僅能及時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實現合同的目的',而且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能夠有理有據,不至於陷入被動。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訂立生效後,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互相協作並用最經濟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使該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得以全部終結的整個行為過程。履行異常指沒有按合同約定進行履行的情形,又分為情勢異常和人為異常。情勢異常有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二種形式。合同變更指合同訂立後,因為當事人的協商或法定原因而將合同部分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後,基於雙方協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情形。人為異常指出現合同一方違約、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種完全人為違約情形。

概括來講,合同履行監管實質上就是對合同履行異常的一種監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監管的主體是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或合同管理員,監管的內容是合同履行與合同約定的符合性,監管的對象是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合同履行監管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例行管理,一種是檢查監督。

例行管理是將監管主體審查處理合同履行異常情況和審核合同履行情況嵌入合同管理業務流程,使其成為管理必經環節的一種監管方式。具體方法有情勢異常管理、人為異常管理和審結管理三種。

情勢異常管理。當合同履行出現情勢異常,我方或對方當事人提出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監管對象須將異常情況、原因分析、初步判斷及擬處理意見等形成合同變更或解除申請,報經監管主體審核後予以處理或實施,變更或解除協議經監管主體審核後簽訂。合同當事人產生變更或解除合同訴求,往往是因為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當事人不可預見並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達到合同預期目的,並且一般會給一方甚至雙方或多方合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監管主體審核合同變更或解除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對較少甚至避免損失、消除糾紛隱患就顯得尤為重要。

人為異常管理。當合同履行出現人為異常,監管對象須將異常情況、原因分析、初步判斷及擬處理意見等形成合同履行異常報告,報經監管主體審核後予以處理或實施。比較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催告和異議兩種。催告一般是用來催促對方按合同履行,也是進一步採取某些行動的必備前置程序。而異議一般是在接受對方交付的情況下,發現對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接受對方交付的貨物後發現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則應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催告和異議的書面形式必須經監管主體審核把關。監管對象必須妥善保管處理異常情況過程中的相關書證,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方案並形成備忘錄,簽收對方送達的函件或者其他書面文件並作出相應的迴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監管主體,以便儘早發現問題,作出相應的處理,減少乃至消除糾紛隱患。審結管理。合同對方履行完結合同主要義務與我方結算前,監管對象須填報合同履行報告,經監管主體審核。監管主體“四做四看四核對”合同履行情況:做形式審查,看結算業務合同,核對該筆結算業務有無合同依據;做實質審查,看結算內容與合同主要條款約定的符合性,核對與合同是否一致;做內部程序審查,看驗收及複核程序的完備性,核對是否與相關規定相符合;做外部實體審查,看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適當性,核對是否與法律原則相一致,進行外部的法律風險判斷。無監管主體的審核,財務部門一律不予結算。

檢查監督是監管主體根據監管計劃,對定時定量隨機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況,按一定的方法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監管方式。監管主體每季度按照類別分別隨機抽取一定數量開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體合同履行監管計劃,按計劃抽查核對合同履行情況,依據抽查情況形成合同履行監管記錄,並將監管情況同績效考核掛鈎。具體方法有書面審核抽查、現場穿刺測試抽查、全程跟蹤抽查、驗收抽查四種。

書面審核抽查。監管主體隨機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辦單位或部門調取相關履行資料,核對履行情況是否與合同約定相一致。

現場穿行測試抽查。監管主體隨機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報告,按照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報告中填寫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發票、實物或成果等,核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況是否與合同履行報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現場實地監管作為監管側重點。

全程跟蹤抽查。監管主體隨機抽取已成立生效並開始履行的合同,對其履行全過程進行跟蹤檢查,檢查方式分為見證點、仿站點和停止點。見證點依據標準,察看資料,資料是否齊全、合規;仿站點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跟蹤、盯緊目標點,有問題不能進入下一程序;停止點合同履行有問題,停止進行。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合同履行實地監管方法。

驗收抽查。監管主體隨機抽取合同對方履行完結合同主要義務但還未經驗收的合同,通過參加合同履行情況驗收會或其他驗收形式,核對履行情況是否與合同約定相一致。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問題,其實很多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技術性與專業性較強,監管缺位或失位,都會種下法律隱患或產生法律風險。所以,對合同履行實行統一監管,是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員不可推卸的一種責任。只有監管到位,才能提高履約質量,真正實現合同的目的和價值。

篇三:從經濟的視角分析合同履行的成敗

【摘要】從經濟的視角來分析法律問題,就是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法學的一個重要流派,經濟和法律存在密切的聯繫,兩者是不能完全隔離的,這就使得我們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是現實和可行的,本文筆者借鑑了經濟學上的交易成本,機會成本,博弈論等諸多概念來説明合同履行的問題,以此來説明用經濟的方法分析法律的問題是值得借鑑的,鼓勵在合同立法中應該合理使用經濟分析方法,制定出真正適應社會需要的良法。

【關鍵詞】契約;合同履行;經濟的視角;法律的經濟分析

合同,又被稱為契約,系當事人依其合意自主決定其權利義務[1]。合同法就是一部用①以規範契約當事人雙方契約行為的法律,是市場經濟不可能缺少合同法的參與。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者—合同主體,不但受着合同法的規制,同時也受着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刺激,尋求利益最大化是每個經濟人的夢想。這樣的現實讓我們不得不尋求法律思維和經濟理念的平衡支點,法律經濟的經濟分析方法就這樣誕生了。法律的經濟分析誕生,為我們認識和理解法律提供了另一種有效的工具,讓我們對法律的認識更為客觀和理性,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在理查德.波斯納②那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肯定。誠如椰林説言,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我們從市場行為的角度來看,其實合同履行實質就是一個交織着不同利益衝突的動態性過程。無論是經濟,還是利益,其實質就是提供另一種思考和認識合同履行方向和指導。

經濟分析方法最為核心的就是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分析。合同的履行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博弈論體現的過程。博弈論就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也就是説,當一個主體的選擇受到其他主體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其他主體選擇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③博弈論告訴我們思考問題是一個動態的雙向過程。一個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其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雙方的經濟實力

在合同法上,如果發現對方經濟上出現不能履行的情況時,是可以行使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的,以此在保證債權人自身的利益得到維護以及社會資源的節省。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時間,任何階段,如果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出現經濟實力不支的情況,合同履行就不會圓滿得以實現。

二、履約能否帶來利潤

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在做出每一個經濟行為時都在思考這一行為能否給我帶來利益。如果一個合同給自己帶來的是損失,這個行為人在履行合同時就會有所猶豫,這是由市場經濟逐利性所決定的,誠如馬克思所説,一點點利益就可能爭得頭破血流。相反無利可逐,就會讓市場參與者失去興趣。

標籤: 淺談 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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