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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河區污水處理廠電力設施設計、安裝、工程驗收投運項目,甲方承包給乙方負責實施事宜,為明確雙方職責,確保工程優質高效按期建成投運,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1、工程名稱:……區污水處理廠……KV線路工程

2、工程地點:……

第二條 工程內容

1、根據甲方的技術要求,乙方完成工程點的電力設施建設、設計、安裝、驗收的工作內容。

2、乙方完成自T接電源點至變電台區(不含變壓器)的電力設施安裝工作內容(含工程造價清單內容)。

第三條 工程工期

該工程從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條 工程質量

1、本工程必須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GB50171X92《電器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合編》等國家相關規範及行業規定。

2、工程質量:優良工程。

第五條 工程造價

大寫:……萬元整。(小寫:……元)

第六條 材料設備供應

本工程實行雙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經協商,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預支付工程造價50%費用,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財務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據,甲方在五日內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價費用,餘10%工程造價費用待質量保修期到期無質量問題後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條 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為乙方提供工程點電力設施建設申請的相關資信文本。

2、為乙方提供現場查勘基礎資料。

3、為乙方提供進場施工方便,負責青苗理賠工作並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現場的協調。

(二)乙方職責

1、嚴格遵照國家及行業《電器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合編》,按照施工圖紙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合同規定時間如期完成合同規定工作內容。

2、在合同規定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處理直至達到質量要求。

3、工程完工後,做好現場清理,做到工完場清。

4、乙方承擔因自身工作失誤、管理不嚴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等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竣工驗收

1、隱蔽工程在隱蔽前24小時,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質檢人員進行檢查確認。

2、工程竣工後,由乙方向供電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後,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條 質量保修

1、保修內容:合同承包範圍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工期之日內交付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每延遲一天支付總工程造價款 0.1 %的違約金。

2、工程質量和採購材料不符合國家質量規定的,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支付總工程造價款0.1%的違約金。

3、一方違約造成停建、緩建或合同解除,給另一方帶來的經濟損失(直接損失費)由違約方承擔。

4、若甲方違約,每延遲一天支付總工程造價款0.1 %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由……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長,延長時間從施工工日中扣除;

2、關於對安裝工程的驗收,加入電力系統運行的時間由供電局審批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餘款後終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供電局備案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處理合同 篇2

關於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這與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相關規定是不同的。現階段,我國絕多數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只有極少數的外商投資已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內資企業除上市公司外,多數企業也在繼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鑑於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按合同約定匯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外商投資註冊資金的相關規定等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及時停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外幣投資“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的相關規定,外幣投資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相關規定比較

(一)《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一外幣折算》中“外幣交易的會汁處理”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定時,採用交易目的即期匯率將外匯金額折算為記賬本外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也就是説,包括外幣投入資本在內,包括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應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很顯然,外匯投資採用的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的結果會不同,其對會計報表影響也會不同。

(二)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規定會計處理比較

[例]某企業接受一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10000萬美元,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6.80,而在合同簽訂後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6.50,按《企業會計準則》“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 65000

貸:實收資本 65000

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多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減少了資本公積3000萬元人民幣。

假如上述投資在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7.00,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貸:實收資本 70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0xx

結果是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少20xx萬元人民幣,同時又增加了資本公積20xx萬元人民幣。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按《企業會計制度》中“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規定,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低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升值時,會增加實收資本,減少資本公積;相反在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高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貶值時,會減少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

二、合同約定匯率核算外幣投資存在的問題

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又叫實際成本,按這項會計的基本原則。“實收資本或股本”本應在實際收到投資時按“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資時,投資各方事先協商後先簽訂投資合同,然後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投資義務,一次或分數次完成實際投資,有時最後一期的投資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較長,匯率變化較大,按事先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約定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或股本,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處理合同 篇3

甲方:青島長城電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乙方:

為確保甲方廠區環境衞生,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廠區內的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廠內垃圾的地址為(辦公室門口、車間門口、廚房和宿舍門口)。

2、清運頻次:乙方每週清運一次。

3、清運時間:每週星期六,節假日順延。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價格支付給乙方垃圾清理費。

2、結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滿後,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費用 3600元。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非指定地點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給予清理,乙方應予配合。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產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週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廠區,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標準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

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或損壞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必須合法處理甲方廠內垃圾,凡因乙方亂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責任和罰款,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協議的終止、續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遲一週,扣款100元。清理不乾淨的,扣款50元/次。延遲超過15天或三次,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3、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後通知乙方續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七、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八、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處理合同 篇4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説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説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並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5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

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處理合同 篇6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願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處理合同 篇7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那麼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麼。有關內容請閲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麼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於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麼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幹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麼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處理合同 篇8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貿有限公司防火門廠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業區第19棟

乙方: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區新聞路59號深茂商業中心十六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定,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工業廢物、廢液、廢空罐,不得隨意排放、棄置或者轉移,應當依法律集中處理,經雙方洽談,乙方作為廣東省有資質處理工業廢物(液)的專業機構,受甲方委託,負責處理甲方生產的工業廢物(液)。為確保雙方合法利益,維護正常合作,特簽訂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合同義務:

(一)、甲方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全部交給乙方處理,協議期內不得擅自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進行處理。

(二)、甲方應將各類工業廢物(液)分開存放,做標識,不可混入其他雜物,以保障乙方處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裝、桶裝工業廢物(液)應按照工業廢物(液)包裝、標識及貯存技術規範的要求貼上標籤。

(三)、甲方應將待處理的工業廢物(液)集中擺放,並向乙方提供工業廢物(液)裝車所需的提升機械(叉車等),以便乙方裝車。

(四)、甲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工業廢物(液)不出現下列異常情況:

1、品種未列入本協議(工業廢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多氯聯苯以及氫化物等劇毒物質);

2、標識不規範或者錯誤;包裝破損或者密封不嚴;污泥含水率大於85%(或遊離水滴出);

3、兩類以及上工業廢物(液)認為混合裝入同一容器內,或者將危險廢物(液)與廢危險廢物(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

4、其他違反工業廢物(液)運輸包裝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用技術條件的異常情況。

第二條、乙方合同義務: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必須保證所持有許可證。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應具備處理工業廢物(液)所須的條件和設施,保證各項處理條件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處理工業危險廢物(液)的技術要求,並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生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和裝卸人員,按雙方協商的計劃定期到甲方收取工業廢物(液),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乙方收運車輛以及司機與裝卸人員,應在甲方廠區內文明作業,作業完畢後將其作業範圍內清理乾淨,並遵守甲方的相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工業廢物(液)的計重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甲方廠區內或者附近過磅稱重,由甲方提供計重工具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費稱重。

第四條、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及轉接責任:

一、甲、乙雙方交接工業廢物(液)時,必須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項內容,作為合同雙方核對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

二、若發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前,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合同費用的結算:

一、結算依據: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附件《廢物處理處置報價單》為結算標準核算。

二、結算方式:包年處理,應收款方開具財務收據提供給應付款方;應付款方收到財務收據後,雙方在簽約時應收款方收取全年處理費用。

1、乙方收款單位名稱: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處理基地

2、乙方收款開户銀行名稱: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銀行賬號: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費標準(詳見附頁)應根據乙方市場進行進行更新,在合同存續期內若干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價格更新。

第六條、合同的免責:

在合同存續期內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之後三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之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合同雙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中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並糾正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二、合同雙方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撤銷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業廢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重新提出報價單交於甲方,經雙方商議同意後,由乙方負責處理;或者將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轉交與第三者處理或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四、若甲方故意隱瞞乙方收運人員,或者存在過的失將屬於第一條第四款的異常工業廢物(液)裝車,造成乙方運輸,處理工業廢物(液)時出現困難,事故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償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分析檢測費、理工藝研究費、工業廢物(液)處理費。事故處理費等)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合同雙方中一方逾期支付處理費、運輸費或收購費,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接應總額? ‰支付滯納金給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甲方如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自行處理、挪作他用或轉交第三者處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外,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應對甲方工業廢物(液)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以及商業祕密進行保密。

二、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從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盡及修正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約,補充與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環境保護有關部門備案。

五、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名並加蓋乙方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收運聯繫人: 收運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處理合同 篇9

現代資本市場為企業提供了多種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從而使企業規避包括匯率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成為可能。隨着企業涉外業務的增加、規避外匯風險需求的增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各種外匯套期業務的數量將迅速增長。研究新的經濟業務對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影響成為會計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由於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較為簡單、最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又涉及套期會計的一些核心問題,因此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遠期外匯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個在確定的將來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外匯合同是遠期合同的一個子類別,是在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種類外幣的協議。從會計學角度來看遠期外匯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外幣業務。

目前會計理論中關於外幣的定義有傳統法和“功能貨幣”法兩種。

傳統觀念認為外幣是公司總部或集團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功能貨幣”指的是某一級別的企業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本文並不試圖討論採用何種外幣概念的會計方法能更好的實現會計目標,而是假設在給定外幣概念的條件下研究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問題。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經常涉及不同貨幣之間的即期、遠期匯率問題。

其次,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金融衍生業務。金融衍生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該類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資或者初始淨投資,與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業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並不發生現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這一合同卻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的權利或義務,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而且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設和推測上最佳估計的未來現金淨流量的折現值。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應該由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決定。

最後,簽訂外匯遠期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儘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對外匯業務進行套期保值。所謂套期保值指的是通過購銷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變動方向與被套期項目相反,從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風險導致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套期會計的目的是要通過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通過對衍生工具的使用規避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的效果以及準確公正地評價管理當局運用這些工具進行避險活動的策略及其業績。

二。遠期外匯合同的劃分及其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於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於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採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於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範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餘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於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133號公告關於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於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淨資產或淨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淨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淨資產或淨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衝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兑損失並相互衝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兑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淨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於已確認的受險淨資產或淨負債,還可能基於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淨資產和淨負債不同,該承諾並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儘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於遠期匯率),並相互抵消。

如果遠期外匯合同是基於一項預期的而不是承諾的交易,此時稱作對預期的現金流量套期。

由於沒有像承諾交易中對交易進行價值調整的基礎,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僅考慮衍生合同的價值變化。具體的做法是將遠期外匯合同在套期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作為股東權益的獨立項目累計下來。當預期交易實現後,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再從綜合收益中轉出,並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還可能簽訂遠期合同以抵消外幣變動對淨投資額的影響,此時稱作對實體淨投資的套期。在會計處理上對實體淨投資進行套期而簽訂的遠期外匯合同發生的匯兑損益不作為淨損益而是直接調整淨投資額,因為該種套期產生的損失或利得類似於股權權益的折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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