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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合同模板5篇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5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理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5篇

處理合同 篇1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牆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徵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徵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後,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餘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牆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後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徵用,徵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徵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後,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牆。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牆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築物的產權到期後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於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於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並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佔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牆、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徵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並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迴避了A公司對於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於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築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築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着直接因果關係。(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徵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於涉案土地是否被徵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築物為違法建築,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後,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於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於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並未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

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於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徵,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於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並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範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範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範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於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後,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鑑於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徵,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採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並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徵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並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徵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2

一、處理方式:

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怎麼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單位不跟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最後都是要想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處理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它有利於保障雙方之間的關係,那麼在生活中出現了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並督促雙方依法補籤勞動合同,台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於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並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籤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佈合同無效。

③發生對於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後,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生對於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佈勞動合同無效,然後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生對於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後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並督促雙方補籤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並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於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於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説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於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並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於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於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於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於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並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並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於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於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後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於勞動合同終止後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於合同到期後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隻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後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後,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處理合同 篇4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規格和材質、單價、數量、金額(本合同幣種為人民幣))

第二條 質量條款 由於賣方所售廢舊等物資是報廢物資,沒有材質單、質量保證書、使用説明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賣方對所售廢舊等物資不給予任何質量方面的擔保或保證;買方在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一切的責任及後果由買方承擔。

第三條 結算

買方處理成交後 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廢舊物資成交價款(或全部廢舊物資成交預估款)人民幣

元存入賣方指定帳户,經賣方財務部門確認到帳後方可提貨,待全部物資提清出庫後,按實際計量數量進行貨款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條 提貨方式及時間

1、提貨方式:買方應按賣方的安排,持《成交確認書》和財務部門開據的貨款到帳證明,自帶車輛和裝卸人員由賣方工作人員帶領到倉庫提貨,提貨費用買方自理,並要負責清理好現場。

2、提貨時間:買方應在貨款到帳個工作日內將所有物資提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買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賣方的規章制度,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履行義務 ,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其競買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2、買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的`提貨期限內提清全部物資的,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 元的保管費用;買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資,賣方有權對賣方未提清物資另行處置,買方依據本合同第三條向賣方支付的款項,賣方不予返還。

3、買方未能按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期限向賣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款項的 1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

4、如買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買方應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並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5、如賣方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處置本合同標的物,如另行處置價款低於本合同約定價款的,買方應賠償賣方另行處置價款與本合同約定價款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雙方確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請調解。(合同雙方均為燕山石化公司下屬單位時適用)

3、向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處。(合同雙方均為中國石化下屬單位時適用)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買方所購買的報廢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產系統, 一旦發現賣方保留追求其責任的權利。買方在處理以上廢舊物資時,以不危害、破壞環境為前提,必須遵守國家關於環保、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簽訂於北京市房山區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時間:年 月 日 時間:年 月 日

電 話: 電 話:

開户行: 開户行:

賬 號: 賬 號:

税 號: 税 號:

處理合同 篇5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勞動合同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勞動法》只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這個責任須具備以下三點:

1、是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

2、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過錯,即違反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

3、是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損害。

在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還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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