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什麼補償
我是2008年5月10日和河北的一家建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這家公司是來錫盟開發和承建住宅小區的,我的工作崗位是生產經理,合同簽訂了一年,工資為年薪36000元,按平均每月税後3000元發放,合同約定冬天停工補發後兩個月工資,獎金看公司的情況而定。養老費自己承擔。試用期為一個月。
我於5月10正式上班,直接去工地現場,參與定位,放線等工作,公司在這個項目上還有兩個人員,一個是項目經理,一個是公司的付總經理,本公司承建的7棟樓房全部分包給三家施工隊,這三家施工隊屬於大包即包工包料,每個施工隊也有自己的項目部。
我有工程師證件,項目經理證,技術員證,這些原件都給負責本工程的項目經理和公司副總看過,並扣在項目經理手裏,我多年從事施工管理工作,內蒙古建築學校工民建專業畢業,工齡近20了年。
在工作期間沒有出現任何事故,工程本身也沒有大的毛病,主體已經完工並通過了質檢站的驗收,裝修進行了一部分,因為天氣已經不允許施工了,工地於10月30日停工,項目經理10月31日告訴我不用去工地了,11月1日告訴我公司不滿意我的工作,解僱我了,説我能力低下,不能勝任工作,只多發一個月工資走人。
這決定我肯定不同意,首先能力低下沒有依據,這個小區共兩個大項目部,在監理例會上我的這個項目部經常表揚,那個項目部天天批評,有會議記錄。我的這個項目部開工比他們晚,但進度比他們的快,他們項目部沒有一座裝修的,有的主體都沒有完。
工程的工期是滯後了,但不能由我這個生產經理負主要責任吧,上面有項目經理和公司副總一直在工地現場,下面有各施工隊的管理人員,而且是大包,工期滯後主要是後期工人不到位,前期材料不到位,因為是墊資,資金缺乏,又因為材料漲價等多種原因。
工作期間項目經理和公司副總也沒有給我任何批評,完工了説我不能勝任,我認為公司是不想支付我冬天的工資,才解聘的我,因為我們這裏冬天停工時間長,從11月一直到明年的4月中旬才可以開工,工程已經停工了説不用我了,我認為公司這樣做很不合法,這樣結果我也不想再在這個公司幹了,我想知道我可以爭取到什麼樣的補償。
補充一點:公司給項目部來了個紅頭文件説公司對項目部很不滿意,降副總一級工資,扣發全年獎金,降項目經理一級工資,扣兩個月工資和全年獎金,生產經理(也就是我)不能勝任工作,馬上解聘。
謝謝各位律師了
補充:我的工資現在已經發放的是5月份給了2000元,6月-----9月共12000元,現在應該發放10月份工資3000元,及停工補發兩個月工資6000元,也就是相當於11月和12月的'工資,其餘的工資到月份再分別發放,總共是36000元,施工企業冬天基本沒有工作,提前發兩個月的工資其實是補充夏天的工資,因為36000元平均每月3000元,夏天有點少,冬天有點多,所以當時協商停工提前多發兩個月的,現在公司的意思是再給我發10月的3000元和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就沒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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