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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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上旬入公司,在2008年1月續簽了4年合同,幾天前公司要求和我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項目合併(我所在的項目還存在,來的人的項目由於運營不好關閉),人事開的條件是賠償n+1(計3.5個月,而按照計算,n應該為3個月);
請問,我能得到哪些賠償,能拿到7個月以上的賠償嗎?那個n是2.5還是3?可不可以要求賠償由於合同期未執行完的.部分?另外,由於今年的金融危機,新聞説可以得到生活費補償,我是不是能得到這種賠償,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備註:我是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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