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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大綱

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大綱

北京地區。
我於09年10月19日入職擔任網站開發工程師一職,同年12月22日與公司簽訂了1年勞動合同。結果2010年4月23日被告知,因公司打算把網站外包出去,要與我立即解決勞動關係,公司可支付我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
後來我在網上查了一些相關法律條例,根據《勞動法》,我從試用期工作到今天已經超過半年,公司應該支付我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但因公司單方面要求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約,應該支付我雙倍經濟補償金,即兩個月的工資;而且在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註明如果公司提前解約,應該提前30日出具書面通知,但公司並未提前通知,我是否還可以要求得到一個月公司的代通知金補償?
綜上所述,我應該要求公司賠償我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即(4000*3)。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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