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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語培訓中心合作合同

法語培訓中心合作合同

為增進中法友誼和適應上海對外開放以及浦東開發的需要,上海市虹口區業餘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法國文化協會(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決定聯合舉辦上海法語培訓中心。

法語培訓中心合作合同

一、辦學宗旨

為上海培養掌握法語人才。通過培訓,使學員在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方面,按不同的教學要求,分別達到聽、説、讀、寫、譯的水平,以體現:

(一)促進上海與法國間的經濟、技術、文化、教育的交流和發展。

(二)開展雙方的合作交流,培養法語人才。

(三)為上海與法國的經濟技術等交流提供服務。

二、本中心面向社會招生。

招收在職人員以及社會上願意學習法語的人士;優先招收中法合資企業推薦的人員。

三、考試和發證

學員學習期滿考試合格者可獲得本中心頒發的結業證書。

四、課程設置及採用教材

雙方根據學員的法語水平具體制訂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採用相應的教材。在開辦初期,暫由乙方免費提供教材200套,由法國文化協會應用、經中國教育部門已經認可的教材,以後再根據情況進行修訂。

五、經費、設備及教學場地經費

本中心的日常經費由學費收入中開支,不足部分由中心自行籌措。

同時本中心也接受各國企業和友好人士的贊助。

設備及教學場地

甲方免租金提供虹口區業餘大學(上海吳淞路297號)教學樓第六層樓面作為本中心教學場地(500平方米)及一個雙方共同使用的多功能大廳(兩處建築面積共為887平方米)。

乙方以捐贈形式負責中心的裝修和提供中心內所需的設備、教學音像帶、圖書資料以及裝潢和部分土建經費,即總投資為300萬港幣。

具體項目如下:

(一)甲方在1991年5月18日正式簽約後一年內完成教學樓第六層建築加層。(詳見附件一)

(二)乙方在甲方完成上述工程後三個月內即1992年底提供中心的內部全部設備和完成全部室內裝潢。

(三)在保證中心教學使用的前提下,甲方自己需要時有時可以使用中心內的設施,由中心免費提供。

(四)多功能大廳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

(五)乙方捐贈的所有教學設備及器材,由甲方按中國的有關規定協助辦理免税等手續。(詳見附件二)

六、行政管理

本中心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方針,遵守地方教育部門的管理規定。由甲方3人,乙方2人共5人組成教學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

教學管理委員會以民主協商形式開展工作,教學管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甲方擔任;設副主席一人,由乙方擔任。教育管理委員會每學期(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如因工作需要,由一名教學管理委員會成員提出要求,亦可臨時召開委員會會議。決議須由教學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一致通過並應符合本協議的原則。如遇有非決策不可而教學管理委員會內又未取得一致意見時,教學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符合本協議的原則的意見應首先得到贊同。

教學管理委員會對本中心的招生、教學、發證、師資培訓、財務和教學行政全面負責。教學管理委員會下設教務處。教務主任由乙方擔任,副主任由甲方擔任,負責行政管理與日常事務。中心的收費應符合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七、教師

乙方向中心派遣1到2名具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教師。其工資、食宿費用、國際旅費及市內交通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為其辦理邀請和代辦關税待遇及安排價格合理的住房等事宜。

甲方向本中心派出若干名具有一定教學經驗的法語教師及工作人員,工資在中心的教學經費中開支。

為保證教學質量,中心將幫助法語教師進修和提高。

八、本中心全稱是:

九、本協議有效期七十年,由開課日期起算。

本中心在協議期間,若由於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的條款而致使本中心停辦時,中心內由乙方提供的設備和器材由乙方處理。

本中心在協議期間,若由於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的條款而致使本中心停辦時,中心內的設備和器材由甲方處理。

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長期合作的精神,在期滿前六個月商定續約事宜。

若甲方不再續約,由乙方提供的器材乙方可以轉贈給中國境內的其他法語培訓中心。

若乙方不再續約,由乙方提供的器材歸甲方處理。

十、協議書

協議書採用中、法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協議的兩種文本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附件二

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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