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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比OFFER更保險的方法

勞動合同比OFFER更保險的方法

最近看到很多收到OFFER後企業反悔的例子,當然,局外人可以大嘴一張:拿着OFFER告企業去啊。但是,操作上難度比較大,首先要舉證OFFER給你帶來了實際損失,其次要證明損失的`金額,再其次法院等相關部門認可不認可、可以獲賠的金額和所花費的時間是否對等等等問題,實際上,非在職的求職者如果接到OFFER又被反悔,大多都只能算了,在職的人員,有一個辦法是比較保險的。要求先和公司簽訂附件條件的勞動合同,拿到合同後再離職。比如,合同約定時間是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合同附帶條款中約定,如果求職者與2010年12月20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則合同作廢。

勞動合同比OFFER更保險的方法

從有效性來講,比OFFER有效力:從維權便捷性來講,屬於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於勞動仲裁。而一旦可以走仲裁的路子,對求職者來講,就很方便了,比上法院方便地多

標籤: offer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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