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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夥合同範本

四人合夥合同範本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1],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下面是四人合夥合同範本,請參考!

四人合夥合同範本

  四人合夥合同範本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繫方式: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繫方式: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繫方式:

丁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繫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項目”,共擔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出資方式:

1、甲出資人民幣 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

2、乙出資人民幣 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

3、丙出資人民幣 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

4、丁出資人民幣 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總金額的 %。

5、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正。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財務、會計

乙、丙、丁三方有權隨時查閲公司賬務,甲方應及時配合乙、丙、丁查閲賬務工作,並安排指定人員協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對賬務有疑義,甲方應當予以解釋。

第四條 盈餘分配

企業的盈餘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資金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 關於追加投資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資,由甲、乙、丙、丁決定,實行一票否決制;

2、追加投資在企業拓展業務時,每個股東按前期投資比例進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資,則按實際投資額從新定股份,各股東應在提出追加投資之日起一個星期內追加投資;

4、追加投資後,應按新投資額核算投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和投資風險比例。

第六條 關於債款債務

按各自的出資額比例承擔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有限合夥人

參與管理, 不參與管理,但 在本公司有工作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具體工資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條 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設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實施,實行一票否決制;

2、 方共同同意由 方作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對企業運營有最終的決定權(但不包括企業的管理制度),但 方應充分聽取 方的意見,在 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

第九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甲、乙、丙、丁)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十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甲、乙、丙、丁)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一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實行一票否決制;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無論是否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對內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自願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三)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三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轉載自合同範本網,請保留此標記。)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東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財務結算後才能退股;

7、股東退股所退還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財務利潤為準;

8、財務核算應以審核公司內部賬簿為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任何一方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四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人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税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甲、乙、丙、丁)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甲、乙、丙、丁)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受損失或者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甲、乙、丙、丁)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甲、乙、丙、丁)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條 保密

協議各方(甲、乙、丙、丁)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以上協議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現對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不成一致的,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補充協議

未盡事宜甲乙丙丁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丁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證複印件 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粘貼處 粘貼處

丙方身份證複印件 丁方身份證複印件

粘貼處 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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