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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變更合同模板集錦9篇

【精華】變更合同模板集錦9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華】變更合同模板集錦9篇

變更合同 篇1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所謂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係的主體,即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的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此種變更,通常稱之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通常所講的合同變更,指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應當注意以下點:

(1)從原則上説,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當然,這並非意味着合同的變更只能由約定產生。事實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誤解)之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權利。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係的局部變化,也就是説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做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全部變更,則實際上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

(3)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上,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而變更之外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繼續生效。

變更合同 篇2

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

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4、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合同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2、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3、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6、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7、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1、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2、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沒有規定最短的簽訂期限。

3、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未限制。

5、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6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新勞動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一般將期限規定為5年以上的為長期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為5年以下的為短期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約定終止日期,只約定解除或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不出現,該勞動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某項具體工作開始到完成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當某項工作完成時,就該項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

變更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出現對勞動合同變更的情況。

具體來説,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1.企業的生產經營

市場的變化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需求發生變化,一部分職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可能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變化,從而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2.員工勞動力升值或者老化

企業根據其認定的勞動力價值給員工定工資:認為某人的勞動力價值高一些,給其定的.的工資也會相應高一些;如果通過培訓、實踐以及工作經驗的積累,一個人的勞動力價值有所提高,企業就有可能要支付更多的錢購買。所以,很多企業都會出現員工隨着工作年頭的增加或技能的提高而漲工資的現象,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條款也就需要進行變更。

另外,員工的薪酬、福利可能隨着企業效益的增加而提高,這也會引起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即當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則,是一個通行原則,在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時都會用到,是最樸素的合同基本原理。

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常常會遇到一個難題:企業提出要與職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尤其是在增加員工義務而減少其權利的情況下,職工會不同意。面對這種情況,企業應本着交易的心態,也就是適當增加員工的權利,以使職工保持心理平衡。

變更合同 篇4

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才簽訂的,涉及到一個企業全部職工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在到期需要變更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小編今天帶來“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一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有關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情形有: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關係到同一家公司所有勞動者的權益,當然要經過全部職工的討論才能簽訂、變更、解除。既然如此,有關集體勞動合同的每一個步驟都顯得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條款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變更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另一方以實際行為予以接受,也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變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脱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並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於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並使勞動關係複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並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於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於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於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籤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是什麼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係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係之效力,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2.合同要素髮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髮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説,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變更範本是什麼樣的?

如果您遇到合同需要變更時,是否會發出這樣的疑問:變更合同怎樣擬定?下面小編將為您解開這個疑惑,華律小編將會在下文為您帶來合同變更範本,通過參考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閲讀愉快!

合同變更範本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繫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類型:

(選項: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範圍 06.現場審核日期 07.初次/再認證(複評)審核費 08.監督審核費 09.認證標誌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範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複評)、監督審核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併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後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什麼是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説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要進行變更,如果要進行合同主體變更必須原合同簽訂雙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關於合同主體變更的更多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小編祝您閲讀愉快!

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變更合同 篇5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公司:

我 (舊)公司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於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並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餘未付款項 元及後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並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户內,開户名稱: 賬號: 開户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變更合同 篇7

合同更改函一般由九個部分組成:

1.編號。為了方便整理、保存和查對,公函需要加上編號, 編號寫在信封的左上角。如,京字第92號

2.寫信人的地址。信紙的右上角必須寫上寫信人的地址。

3.收信人的姓名,職銜和地址。

4.稱呼。

(a)正文的開頭寫收信人的稱呼,後面必須加冒號:不空格。

(b)可以用普通的稱呼:如王先生或在姓氏的後面加職銜王經理。也可用經理先生這樣的稱呼。

(c)自稱:可用我、本人、我校、我會、我所、本部、本局。

稱呼對方:您、貴公司、貴校、貴隊。

5.標題。

(a)為了方便快捷處理和分類保存,公函應加上標題。

(b)標題寫在稱呼下面的中央位置,標題下面必須畫上橫線;

如:《關於***合同變更的函》

6.正文。正文可用下列任何一種格式。

(a)空格式,每段開頭都空二格。

(b)齊頭式,每段都頂格寫。

正文是公函中的主體部分,要求把合同需要更改的原因、內容寫清楚。有時為了方便閲讀,視內容性質的不同,可加上序數號碼。

7.署名。

(a)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b)寫信人若有職銜,須寫清楚。

(c)署名後,一般用啟,為了表示慎重,可以用謹啟, 或為了表示尊敬,可以用敬啟。

 8.日期。

寫在編號下面,通常可用中文或阿拉伯文寫出。 例如:

(a)26-4-20xx

(b)20xx年x月x日

(c)二零xx年x月x日

 9.附件。

如果公函還附有其他文件,必須在左下角列明。 如,附表格等。

 合同變更函範本

***********公司:

我 (舊)公司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於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並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餘未付款項 元及後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並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户內,開户名稱: 賬號: 開户銀行: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相關知識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變更合同 篇8

出借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經審查同意借款給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小寫¥50000。00元),不計利息:

第二條:借款期限

自 03 月 25 日起,至 07 月 24 日止共3個月,

第三條:還款方法

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

第四條:合同變更

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發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逾期不還借款,甲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0。05%每天加收罰息。

(二)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乙方應追回貸款本 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 責任。

(四)甲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 計算應與加收乙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產生法律效力。

第八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貸款方、借款方各執一份。

出借人(甲方):(簽字)

借款人(乙方):(蓋章)

股東簽名:

簽訂時間:

變更合同 篇9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為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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