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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居間合同(合集15篇)

房地產居間合同(合集15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地產居間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房地產居間合同(合集15篇)

房地產居間合同1

委託人:

居間人:

見證人:

簽訂時間:xx年xx月xx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雙方就融資、貸款委託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以委託人本單位實業等資產作抵押從銀行或社會融資、貸款,貸款人民幣金額共計五千萬元。

第二條居間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第三條居間報酬與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融資、貸款成立的,居間報酬為促成融資、貸款成立金額的xx%,委託人應在每筆融資、貸款成立後的'當日支付上述報酬。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融資、貸款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融資、貸款成立的,委託人不向居間人支付費用。

第五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委託人的違約責任:如融資、貸款成立,委託人不按時支付給居間人上述報酬,按上述應支付報酬金額的雙倍向居間人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居間人的違約責任:融資、貸款不成立,居間人支出的居間費用由居間人自行負擔。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人、居間人、見證人各一份,本合同

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委託人(章):

居間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人:

身份證號:

時間:xx年xx月xx日

房地產居間合同2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受委託方委託,就烏魯木齊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項目向委託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 問服務等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居間方向委託方介紹烏魯木齊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開發項目的合作方,並促成合作項目的順利簽約,雙方簽約成功,居間方的任務即完成。

第二條 居間方義務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託方介紹給合作方,並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協助委託方做好該宗土地項目的前期溝通工作。

3.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託方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合同,促成項目成功簽約。

第三條 委託方義務

委託方承諾一旦本項目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合同,並實際開始操作後,委託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居間方按委託方的意見,促成委託方與合作方簽約成功,則委託方應支付__________( 萬)給居間方,作為勞務報酬,勞務税由委託方代繳。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委託方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合同,並實際支付款項後(包括定金),居間費就應該開始支付。

第五條 誠信原則

1.如果委託方與合作方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託方不應再與該投資方進行協商並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2.如果委託方以相關企業或再介紹其他公司的名義與合作方簽訂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本項目與合作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委託方和合作方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4.委託期內委託方未能與合作方達成協議時,委託方將不支付居間方任何費用。

5.居間方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給委託方,推動與合作方的.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本協議共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方(蓋章):____________

居間方:(蓋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居間合同3

委託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間方

委託人乙(買入、承租方)

第一條(訂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三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託人甲、乙的委託,促成委託人甲、乙訂立房地產交易____________(買賣/租賃)合同,並完成其他委託的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提供居間房地產的座落與情況)

委託人甲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共

___________套,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權屬為____________,權證或租賃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乙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

第三條(委託事項)

(一)委託人甲委託事項(共__________項)

主要委託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託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人乙委託事項:(共______項)

主要委託事項:

1、

2、

其他委託事項:

1、

2、

3、

第四條(佣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

(一)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人甲委託的事項,委託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計算支付佣金:(任選一種)

1、按該房地產______________(總價款/月租金計)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幣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二)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人乙委託的事項,委託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支付佣金:(任選一種)

1、按該房地產___________(總價款/月租金計)____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三)居間方未完成本合同委託事項的,按照下列約定退還佣金:

1、未完成委託人甲委託的主要事項第( )項、其他事項第( )項的,將合同約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元,退還委託人甲。

2、未完成委託人乙委託的主要事項第( )項、其他事項第( )項的,將合同約定收取佣金的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元,退還委託人乙。

第五條(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並徵得相對方的同意後,在約定的'時限_______天內,簽訂補充條款,註明變更事項。未書面告知變更要求,並徵得相對方同意;擅自變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本合同履行期間,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三方商定,居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委託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過失影響委託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託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間方無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居間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間方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的行為。

(三)三方商定,發生上述違約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佣金總額的

___________%,計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各守約方。違約方給各守約方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由守約方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償。

第七條(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第( )項進行解決: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八條(訂立合同數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份。

補充條款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委託人甲(名字/名稱) 居間方(名稱) 委託人乙(名字/名稱)

身份證號/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其他證件號碼 其他證件號碼

住/地址 住/地址 住/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本人/ 法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簽章) (簽章)

代理人(簽章) 執業經紀人(簽章)代理人(簽章)

執業經紀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居間合同4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 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資質證書號:_________電話:_______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基礎上,就房地產交易委託服務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地產基本情況及交易要求

所有權人

共有人

座落(區位)

項目名稱

樓層

户型

室 廳 衞 陽台

建築面積(m2)

套內面積(m2)

房地產權證號

土地性質

房屋所有權證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屋使用權租約號

合同登記號

委託單價

委託總價

計價方式

□按建築面積 □按套內建築面積 □按使用面積

室內設施或交易要求:

二、委託事項(選項打“√”,不選打“ ”)

1、委託意向:

□出售 □出租 □置換 □求購 □求租

2、委託方式(選項打“√”,不選打“ ”)

□獨家委託 □非獨家委託 □乙方可轉他人服務委託

三、委託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代辦本合同第二條委託事項,乙方為甲方提供諮詢、居間和勞務等方面的服務,乙方向甲方提供簽約的機會,協助甲方達成交易並簽定合同。

四、限制交易的情況:

甲方不得將下列情況的房地產委託乙方為其居間,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委託的下列服務或在履行中發現下列情況後隨時終止合同。

1、被司法機關查封、罰沒、財產保全等;

2、屬公告拆遷範圍,即將實施拆遷;

3、已作為抵押擔保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員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

5、其他法律、法規限制交易的情況。

五、甲方應遵守的約定:

1、甲方提供交易的房地產必須真實、合法和無任何民事糾紛,並有明確、真實的告知責任,所提供的手續必須完備;

2、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佣金;

3、有責任協助乙方實地查勘房地產現場;

4、乙方提供的房源或顧客,甲方不得與此進行私下成交;

5、不得向乙方下屬任何人員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好處費;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房源信息或顧客信息有保密的責任。

六、乙方應遵守的約定:

1、負責委託房地產信息的傳播、策劃、促銷;

2、有責任真實地告知甲方交易情況和市場供需情況;

3、陪同甲方或顧客實地看房,如實介紹情況。協助成交和簽定交易合同,提供交易前後相關的各項諮詢服務;

4、在履約過程中不得作虛假廣告宣傳或虛假承諾;

5、有責任保守交易祕密和個人隱私;

6、不得超越委託權限或範圍開展工作;

7、乙方不得向甲方收佣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七、委託期限:

此委託從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委託期到,若甲方未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要求,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____個月。

八、此委託合同終止後三個月內,若甲方與乙方所提供的客户達成交易的,甲方仍需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甲方所付佣金以乙方加蓋印章的財務專用章為收款憑據。

十、交易雙方已簽定交易合同,因甲方原因未最終實現成交,甲方仍需按合同約定金額支付佣金。

十一、佣金:

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事項,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其金額為成交額的'__________%,在交易雙方簽定交易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十二、委託底價承銷,雙方已約定超額收益為乙方佣金的除外,乙方隱瞞交易實情,而產生的差價收益無條件的屬甲方所有。

十三、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違約,其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為佣金總額的( )倍:

1、有虛假違法和糾紛的委託;

2、未按規定支付佣金的;

3、由乙方提供的房源客户,甲方及甲方直系親屬未告知乙方而私下成交的;

4、超越委託權限,未經甲方同意,並給甲方帶來損失的;

5、甲方私下與乙方下屬經辦人員同謀達成成交的;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獲取差價收益的。

十四、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選項打“√” ) :

1、 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

2、 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十五、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章即刻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經辦人: 註冊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房地產居間合同5

《合同法》頒佈後,“居間合同”已與其它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等一併被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合同類型,“居間人”的概念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新的亮點。縱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係,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居間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現行《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條款僅僅為四條,規定得過於籠統和簡單,遠遠未能跟上我國現階段居間活動的發展。因此國家立法部門確有必要重新審視上述複雜而眾多的居間市場,制訂……

一、 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及相關問題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相應地亦可將房地產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託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諮詢或提供代理或策劃的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廣義上説,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説,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諮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代理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本文所述之房地產居間合同正是以狹義説為主進行論述的。

(二)相關問題

1、居間合同的分類

根據《合同法》424條規定的居間合同定義,居間行為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形式存在的。所謂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所謂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兩種形式外,還有一種是報告與媒介居間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可統稱為媒介居間。報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報告的承接結果。

《合同法》僅是以定義的方式列明兩種形式,並未能明文指出居間合同的分類,這就使得居間合同的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比如説報告居間屬代理性質的行為,居間人應嚴格受委託人的委託內容約束,並應極盡忠誠義務為委託人尋求機會訂立合同。在合同達成時,居間人應當只能向委託人要求支付報酬;而媒介居間從嚴格意義上來説並非屬代理性質的行為,居間人僅扮演“中間人”角色,獨立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居間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向合同當事人要求支付報酬。居間人的法律地位有相應的變化,令其在不同類型的居間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權利義務。在房地產中介領域,媒介居間形式佔了絕大多數,牽線撮合並完成交易手續最為普遍,房地產經紀人可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

2、居間合同形式引發的居間人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化問題

根據上述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包括居間人及委託人,似乎只有兩方。但事實上,所謂居間,肯定也就是在兩者之間,而且《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由此可見,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應有三方,或者説委託人起碼有兩人以上。而在現實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產二手買賣合同,通常都是由賣方先與中介公司簽訂放盤合同,然後再由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購房合同,兩份合同是分開的,每份合同的委託方只有一位,即買方或者賣方。另有一種是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共同簽訂的合同,即將居間與買賣關係融為一體。設想《合同法》如能區分居間人及委託人的雙方合同以及居間人、委託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適用情況,將會使中介的糾紛處理情況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產居間合同為例,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實際上應為居間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業主而非居間人。但許多時候買方卻一昧地認為自己的所有權利義務指向對象必定是居間人,而非業主,無論在交易中出現任何問題,均向居間人追訴。另一方面業主也是如此認為,也向居間人追訴。這是一種嚴重混淆法律關係的做法,但卻非常普遍,導致了許多糾紛,令房地產中介公司無所適從。筆者並不贊成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購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應當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居間權利義務明確的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然後再由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將中介公司的經營風險減至最低,並扭轉買賣雙方的錯誤認識,從而正確認識居間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種方式是簽訂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關係變得公開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同時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價”的行為無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買賣雙方明確“居間服務”獨立的意義。由此,《合同法》應當對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合同當事人之間互負權利義務的意旨、居間人的責任範圍等一一作相應規定,而不是簡單而籠統地一筆帶過。

3、單邊委託關係與雙方委託關係的適用

從合同法定義上看,居間合同所調整是單邊委託關係,而單邊委託關係的適用與實踐中的委託關係並不一致。可在立法時考慮設立與香港類似的雙向選擇的委託關係。下面以香港為例作相應比較。

由於香港的房地產業已發展得相當成熟,中介市場也非常活躍,人們常説:現在的香港房地產市場就是明天國內房地產市場的前景,香港作為典範可謂實至名歸。筆者從香港地產代理局的官方的網站上查詢瞭解到,香港的地產經紀人有不同於國內房地產經紀人的重要區別,香港的地產代理分為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這三種類型。單邊代理指,經紀人只能憑一方委託人的指示行事,而無權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收取報酬;而雙邊代理,則指代理既為賣方亦為物業的買方行事,但“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披露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費率”;第三種,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為賣方辦事,但其後亦可能為物業的買方辦事,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形式向買方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費率”①。雙邊代理和有可能代表雙方代理關係均屬雙向收取居間報酬的形式。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雙邊代理在國內也應是可行的,且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經紀人不能同時代理買賣雙方。事實上,在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上,每一間房地產經紀公司及每一個經紀人都在同時代表買賣雙方進行交易,並向雙方收取一定的佣金,買賣雙方均知悉並無異議,箇中的運作過程也並無不妥之處。在廣大民眾的意識中,業主作為委託人將物業交予經紀人代為出售,而另一方面,買方則委託經紀人代為物色合適的物業,這已成為一種商業慣例,雙方均認可經紀人的勞動價值並願意向經紀人支付報酬。這是雙邊委託關係的突出體現。筆者認為,居間合同不應侷限於單邊委託,而應學習借鑑香港靈活多樣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種形式賦予買賣雙方更多的選擇權,同時其嚴格執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買賣雙方感到信任,增添對經紀人的信心。這對規範房地產經紀市場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都很有益處。

二、 我國現行房地產居間合同的現狀

(一)現狀

我國現行房地產居間合同是伴隨着中介市場發展而發展的,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房地產市場相比,還屬於早期的摸索階段。房

地產經紀人的居間活動可以比較好地促進房地產交易的達成,加快房地產的流通速度,有利於房地產資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時,巨大的利潤空間,使得大量的經營者進入這一領域,由此也引起了眾多的糾紛。一些房地產經紀人機構及工作人員為追求短期利潤,不惜拋開道德誠信,故意欺詐做出一些違法行為。而對於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我國目前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在此基礎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門也相繼出台了一些“通知”、“辦法”、“條例”之類的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法規的廣度、深度以及對違規行為的震懾力度,尚不能滿足中介市場發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規範和發展市場行為,還需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無統一規範的格式合同不利於規範市場運作

上述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各類法規中無一明確提及房地產居間合同形式和向社會提供一些規範的合同格式。這對市場規範操作產生很大弊端。

現實生活中,基於人們需求的多樣性,房地產居間合同一般沒有固定的格式,委託人與居間人之間達成的也經常是口頭合同。至於口頭合同,要想令其成為一個能夠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當大的難度,畢竟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講究信用的,且我國尚未像某些外國一樣設立個人信用檔案,人們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書面合同而言,現在市場上運行的各種各樣文本的房地產居間合同,大部分為居間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買/賣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這些內容各異的合同僅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並不能公平體現買賣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廣州市為例,關於房地產二手買賣的格式合同僅有一個,就是由廣州市房管局於九十年代初印製的僅有七、八條內容的合同,其中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非常簡單,根本不能適應如今的市場需要。單憑付款方式一欄就可體現出其狹隘性和落後性,現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於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兩種,還可以有銀行按揭付款、抵押權終止後一次性付款、轉按付款等等。在沒有任何房地產居間合同規範文本的情況下,國內房地產市場上的合同運作顯得非常混亂。於是,一些信譽度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紛紛聯合起來制定格式合同,但這些合同的出發點也多是偏向於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實質內容卻暗有文章,以達到中介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國內房地產居間合同與香港相比較而言,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作為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向地產交易者及地產代理人提供多種格式的文本,並且由相關法例強制規定適用該十二種標準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物業資料表格》、《出租資料表格》等。這種由行政機關對行業進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對國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着重要借鑑意義。

立法規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擬訂規範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基礎上儘快制訂出相關的合同文本供房地產市場主體使用,以創造國內房地產市場有序良性競爭、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三、 房地產居間合同立法的改革與完善

(一)明確規定房地產居間合同是居間合同中一種,並要與行紀合同嚴格區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間合同是個大外延的概念,調整各種形式的居間關係,但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訂立後,居間人在交易中完全獨立於房地產買賣雙方的民事主體,其可以參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商定過程,但不參加合同的訂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於當事人之間起媒介作用的中間人。這是與行紀合同有着重要區別,行紀人是接受委託,為委託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義參加合同訂立,直接享有合同權利義務的人,其與委託合同最相類似。

市場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紀名義賺取合同差價,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業主開始找中介賣房,雙方並未簽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沒有“買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當中介找到合適的買家,談妥價錢後,房地產中介即與賣方簽訂一份行紀合同,約定的內容是賣方以一定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中介,若中介以高於此價的價格賣出房屋,則差價歸中介所有。但實際上,中介根本沒有支付房款買下房屋。結果,本應由業主獲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順地吃掉了。而買方也相應地受到了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就有了“為難之處”,因為法律並不禁止房地產經紀簽訂行紀合同。但現實中,吃了這種“啞巴虧”的人實在太多,有關管理部門只能夠在態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種中介行為”、“不鼓勵簽署行紀合同”,卻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糾正這種市場行為。

鑑於中介市場的確存在一些不良現象,有損於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建議立法機關考慮從制定法律法規方面加大對違法從事中介行業、損害他人利益行為的懲罰力度,禁止以行紀形式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損害買賣雙方利益。同時以國家現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相對照,對超出標準的收費進行處罰。

(二)居間人與委託人誠信義務的對等性決定了必須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規定委託人的誠信義務確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對應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條規定的義務主體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居間人,而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的主體則是在訂立合同時有不符誠信行為的合同當事人。

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必須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瞭解和知悉。實踐中,房產經紀人只能憑業主對其房屋的情況細述,併到有關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得到一些產權資料,得知該房屋的產權是否合法、清晰,有無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況等。還可能是對房屋進行實際察看,看是否有漏水、牆體爆裂、環境噪音等。如果業主存在故意隱瞞,經紀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就無法完整實現。近日接觸一個案例,買家在收樓後的第一天晚上就發現,原來每到晚上屋內的下水管就會發出巨響,嚴重影響生活,但樓款已給付。買方便認定這一切都是經紀的過錯造成的,是經紀賣了這樣一間房子給他,於是向經紀要求索賠。類似的糾紛越來越多。其實,經紀也並不知情,純粹是業主隱瞞真實情況而致。但民眾意識裏,第一時間想到的責任方必定是經紀,皆因多數買方會認為自己已付出一筆不小的中介費用,到頭來卻換來如此一間房子,便斷定經紀肯定是隱瞞了真實的情況。這樣的判斷對經紀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實真相的。

筆者認為,如當時制訂《合同法》時能充分考慮到居間人與委託人的平等性,同時規定委託人也負有相應的如實告知義務,今天發生的糾紛就不會那麼糾纏不清,買方也會清晰地看到這種法律關係的構成,不致於纏訟。從另一角度來説,居間人也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應該及時採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業主委託代為出售物業時,應將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每一個細節以書面形式寫入居間合同。在日後就此發生糾紛時能有足

夠的證據以對照自己是否已極盡如實告知買方有關事項的義務,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房地產交易中進行告知的法律規定,對在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方應盡的告知義務沒有詳細規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產交易中的問題出現。但這並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時間的確定是非常難以確定的問題。時間定得過晚,它會大大影響買方的判斷和決策,增加買方放棄的機會,不利於交易的穩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僅應該規定經紀人、買賣雙方的告知義務,還應該規定告知的時間、方式、一些限制條件、免責範圍和條件等內容。

3、建立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產中介行業是信息服務行業,信息的披露是否準確、完整、無欺詐意圖決定了經紀人的社會信譽度,甚至可以説是其生存條件之一。在香港,地產代理人在雙邊代理或有可能雙邊代理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披露佣金的相關信息,資訊對稱的情況下就減少了代理人違規操作的現象。在交易過程中,相對而言,買方是弱勢羣體,對其合法權益應多加以保護。不妨看看美國法律是怎樣規定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國法律規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區3年內有性犯罪的、近期內社區死人的(特別是槍擊致死的)、鄰里有干擾情況的(如噪音及不良習慣),諸如此類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時業主必須向買方披露,否則房屋出售後由此而引起的後果,房屋出售者應負責任。這一制度使得並不熟知房地產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場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託給房地產專業人士--房地產經紀人。②可見,明文規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護居間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除了應作些明確的規定保護買賣方的合法權益外,經紀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容忽視的。《合同法》第426條規定了居間人合法取得報酬的權利,第427條規定了居間人在未促進合同成立時,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事實上,常見的一種情形是,買賣雙方在利益驅動下,往往在經紀人介紹買賣雙方相識或在達成買賣協議後,就可能會“飛”掉經紀人,即買賣雙方自行聯繫買賣事宜,並找藉口推掉經紀人的代理服務,並不願支付中介費用。這的確是經紀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勞動往往就這樣付諸東流了。對於善意的經紀人來説,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雙方規避中介費用的法律責任。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因委託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我國眾多的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中唯一針對委託人的義務作出規定的一條。雖説社會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損害了人們的合法權益,但立法時仍應站在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為,保障任何一種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是應該的,居間人也不例外。

建議立法時應加具相關條款,如在合同成立後,委託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規避支付居間費用的義務,損害居間人的居間利益,否則,應當向委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四)居間報酬的標準應依照合同約定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這是對居間人收取居間報酬的前提條件及居間費用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規定。

針對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委託人與居間人之間對報酬一般是有約定按約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須是居間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雙方的報酬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的平等、自願精神。國家建設部、計委頒佈的《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買賣代理費應向委託人收取。”以廣州市內的各種大小地產中介為例,普遍都是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來的收取的比例佔成交價的4%—6%。從上述規定看來,這明顯是違反規章規定的行為,物價部門應當予以監管。

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經紀方均與買賣方簽訂了居間合同,其中是明確約定居間費用的金額、比例的,雙方均知悉經紀方向合同對方收取同樣的報酬且並無異議。經紀方還有一個看似合法的藉口就是,買賣雙方都是委託人,委託人應當依約支付報酬,我們向兩方收取沒有違反合同法,應當予以保護。筆者親身經歷過此類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合同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支付居間費用,而不必依照規章規定的標準執行。居間人得以勝訴。對此類裁決結果,筆者是認同的,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對合同約定作清晰瞭解和認識,應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約束。

(五)居間報酬僅以合同成立作為標準不能體現公平原則

根據《合同法》,居間人取得報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這並不能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較為符合實際的標準可以是:居間人在居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並已經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權向委託人收取報酬。由於居間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導致合同成立後未能完全履行的,應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如今,由於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房地產經紀公司必須不惜代價地取悦業主及買方。針對賣方而言,放盤委託是完全免費的;針對買方而言,按照買方要求儘可能壓低價格是重頭戲,還有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後續服務,如銀行按揭貸款手續、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户手續、辦理評估、公證、保險等手續都是免費提供的。經紀人要做的工作遠不止簽訂合同這麼簡單,在一系列的後續服務中由於涉及的機構較多,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導致進度拖慢或有些阻滯,這時買賣雙方往往就以此為藉口不支付中介費用。經紀人就算促成了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中介費用一樣存在無法收取或全額收取的風險。

筆者在未接觸房地產中介這一行時,也無法料想到經紀人有這許多的無奈,反而象社會上一部分人一樣將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範圍。但接觸多了以後,不禁深深為他們的辛勤和敬業所打動。他們沒有雙休日和節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東西、日曬雨淋地到處去看房,這種為事業奉獻的精神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做到的。他們應該受到應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們的心中,一樣應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後居間人即有權收取報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務範圍內的過錯應否成為買賣方不支付居間費用的合法抗辯理由,是人們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房地產經紀人在促成買賣後,本可以由買賣雙方自行到房管部門進行交易,換句話説,辦理交易過户手續並不是經紀人的法定義務。相應地,若買賣方需要經紀人提供這種服務的,就應當另行支付費用,該費用應屬獨立於居間費用以外的一項有償服務費用。買賣雙方無權就提供此項有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問題而拒付居間費用,其有權針對的僅是有償服務費用而已。

(六)居間活動費用的認定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考慮到在未促成房地產買賣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產經紀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費替業主發佈廣告、帶領多個客户到物業察看並進行介紹、提供選購意見、解答買賣手續的諮詢等等,有些甚至已經到了下了定金、簽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終卻因買方的一句“不考慮”“不買了”,因而否定或不認同經紀所做的工作及應當收取的適當費用,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規定正是對經紀人合法權益作出的保護條款。

然而,該“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表達不夠清晰、完善。“必要費用”的認定是問題的關鍵。現實生活中,為促成合同成立,經紀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並不是每一項都能有明確的價值體現的,比如説腦力勞動、體力勞動等,確定“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成了一個難題。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往往由於無法對“必要費用”舉出詳細的書面證據而被駁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撫性質的費用。這與經紀人所付出的勞動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議能夠在立法時制訂一個階段性的收費標準,比如説經紀人帶客户去看樓的勞務費(按每次計),諮詢費、已進行的工作步驟計算出應收的費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據後,無論是買賣方還是經紀方都是願意接受這個費用標準給付的,這樣就會減少了許多類似的糾紛。或者可以以居間人向雙方提供信息、進行蹉商談判、促成簽訂合同、協助辦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為各個階段性的標誌,每達到一個階段即有一個明確的指引,即使最終該交易無法完成,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費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平衡居間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以體現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進行行業協會立法促進房地產居間合同的發展

我國於1995年成立了中國房地產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但立法上卻並沒有關於行業協會的任何規範。為了促進行業協會能依法行使管理職能,規範行業內的各種市場行為,行業協會需要立法,依法對行業進行協調和管理。美國行業協會的設立及制度值得我們國家借鑑。美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分為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州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和區域房地產經紀人協會三個層次。其主要職責:一是在政治上,各層次的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要積極與政治家特別是各議會溝通,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性,維護經紀人的正當權益;二是在業務上,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材,為會員提供培訓教育,特別是與計算機、現代科技相關的課程;三是根據聯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體的行業技術標準以及房地產經紀人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在我國,房地產協會也有不少專家、學者參與、交流,他們的學術貢獻、專業見解、行情分析無疑是一筆財富,如何利用這筆財富,把它與立法聯繫起來運用是關鍵。此外,美國行業協會還有着一個重要任務:彙總各類房地產買賣信息,利用全國聯網先進技術,對信息的安全性、穩定性進行實時監控,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地產中介公司的惡性競爭,而使他們能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②雖説目前,在我國實現信息的聯網的確有着相當大的困難,但美國的這種做法確實是一個行業監管的好辦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動,能刺激和帶動整個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但問題是,國內還未有一個組織機構去完成這項工作,行業協會正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同樣,對市場的監管和協調也需要這樣一個角色,只有在立法上顯現行業協會的重要地位、各種職能並賦予其相當的行政處罰權的話,一定會令房地產中介這個行業騰飛。

註釋: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第2條

② 陸克華、倪吉信編著:《美國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考察報告》,20xx年12期《中國房地產估價師》月刊

房地產居間合同6

委託方需購買___________地區房地產,因缺乏賣方信息,特委託___縣信息服務社能提供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委託方必須保守居間方為其所提供的各處房地產出售方的信息祕密,不準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信息祕密 。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不準反悔,否者均按違約論處。

一、委託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購買___________地區房地產,為便於聯繫,由______為代表前來簽約,要求居間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二、當居間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後,居間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合同的義務,至於以後實際交易額的多少,及契約的簽訂等,由委託方與出售方自行協商而定,如委託方需要,居間方也必須無條件參與。如委託方認可後而沒有成交的,居間方必須無條件繼續為委託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信息)。

三、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居間方即要提供符合委託方需要的房地產出售信息,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並與出售方簽訂交易協議時,委託方就必須立即支付給居間方佣金(信息費)。佣金(信息費)按房地產成交總額的______ %計算(人民幣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經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出售方信息,或借委託方之名實際為其親屬、朋友而獲取信息的,不論委託方(包括其親屬、朋友)在什麼時間、採取何種方式進屋居住的,或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後,如單方或雙方毀約的,即視作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的義務,原約定佣金就必須支付,居間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委託方違約的,除了支付約定的佣金外,還應支付原約定佣金______倍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居間方必須遵守諾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均可向

①縣人民法院起訴。

②市(縣)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選其一)

七、經居間方提供信息,並實際已瞭解的房地產:

八、諮詢登記費______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後當即生效,在完成委託各自履行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

簽約地方: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居間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條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居間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條報酬及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金額的___%或者(大寫)___元。委託人應在合同成立後的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大寫)___元。

第五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委託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居間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章):居間人(章):鑑(公)證意見: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鑑(公)證機關(章)賬號:

甲方(委託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居間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房地產居間合同8

(合同編號:)

經紀機構或經紀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號:

電話:

委託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人(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中介服務,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條、具體事項條款:

(1)乙方自願將坐落於瀋陽市區(縣)街(路)巷號樓單元層號,權屬證載明的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地產(轉讓、出租、交換)給丙方。

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轉讓總價款(大寫)人民幣。

(2)租賃:丙方承租前項坐落位置房屋,期限為年;租金元/月;年租金(大寫) 人民幣。

(3)交換: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產坐落於瀋陽市 區(縣) 街(路) 巷號樓單元層 號,權屬證明的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地產交換給乙方。該房朝向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4)丙方向乙方預付定金(大寫)元人民幣,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無權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額雙倍返還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務費(大寫)元人民幣,其中乙方交付元人民幣,丙方交付元人民幣。此項中介服務費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與丙方保證提供的'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沒有爭議,未被查封、抵押,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

第三條、甲方、乙方、丙方約定的以上事項,如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有損乙方、丙方的利益,則不得收取報酬,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人民幣,損失超大型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轉讓、出租、交換)的房地產必須真實準確,若因其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五條、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讓、承租、交換)房地產的承諾應真實況現,中途反悔,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由方負責辦理(轉讓、租賃、交換)手續。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1)、

第八條、合同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

協商、調解不成,約定採取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瀋陽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居間合同9

委託人(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受託人(乙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房屋,特委託乙方提供購房人的信息,幫助甲方與購房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委託事項

1.乙方代為尋找購房人;

2.乙方帶領有購房意向的人實際參觀房屋;

3.乙方向購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況的證明文件等。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保證其有權出售該房屋。如基於該房屋發生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書複印件,甲方承諾該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鑰匙一套。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為甲方尋找合適的買方。

乙方帶領購房意向人蔘觀甲方房屋時,不得損壞屋內設施。

乙方對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權利。

第五條: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為____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託。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託,但因其解除委託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期滿乙方未找到買家的,本合同終止,乙方向甲方返還甲方提供的材料。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委託期限,並重新簽訂《房地產居間服務合同》。

第六條:乙方報酬

乙方完成居間事項,即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 元(大寫: 元)的居間服務報酬。該報酬於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日支付。

甲方將居間服務報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賬户,即視為甲方已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

開户行:

開户名:

銀行賬號: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約,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甲方逾期支付居間服務報酬,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2_份,雙方各執_1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居間合同10

委託人甲(賣方)(身份證號:)

委託人乙(買方)(身份證號:)

居間方:

第一條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三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託人甲(以下簡稱甲方),乙(以下簡稱乙方)的委託,促成委託人甲、乙訂立房地產合同,並完成其它委託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自願將位於市鎮村(路)幢(號)

室,產權面積為平方米,權屬為,房屋產權證號為:,土地證號為:,包括附屬設施,水、電錶,防盜門,自行車庫:平方米,汽車庫:平方米,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由甲方出售給乙方。房地產過户所需要的契税,交易費等一切手續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於年月日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不超過成交價的20%),在年月日到市房產管理局過户時付人民幣(大寫),(¥)。如需要二手房抵押貸款,約於年月日付清人民幣(大寫)(大寫),(¥)。房款中應留水、電、有線電視、物品、電話費等押金人民幣(大寫)(¥)給居間方,居間方出具收據,待產權證過户結清水、電費等再交還給甲方。甲方在房地產移交給乙方時,該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並遷出户口。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居間方佣金由承擔,人民幣(大寫)(¥),過户時一次性付清,並出具收據。

第六條違約責任:乙方中途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由甲方從乙方違約金中提取支付給居間方佣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在悔約之日起五日內必須將定金雙倍返還給乙方,如逾期則每日按定金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賠償給乙方,並由乙方從甲方違約金中提取支付給居間方佣金;如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付相當於房地產成交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七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居間方會同甲、乙雙方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無錫市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三方約定:甲、乙、居間方一經簽訂居間合同且付購房定金後,將該房產證,土地證,及相送交資料交居間方保管,居間方出具收條。甲方在移交房屋鑰匙時抄好水、電等表的讀數,將原使用期內的各種費用結清,等乙方產權證,土地證辦好,居間方會同甲、乙雙方水電等卡過户。

第九條交房時間:甲方於年月日之前將房屋(鑰匙)移交給乙方使用,同時乙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執行,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居間方三方各執壹份。

委託人甲居間方委託人乙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住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本人/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簽字)本人/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籤於

房地產居間合同11

委託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居間方受委託方委託,雙方就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問服務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土地的轉讓。

第二條 居間方義務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託方介紹給項目業主,並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協助委託方做好該宗土地項目的前期投資策劃及溝通工作。

3、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託方與項目業主方簽訂合資或轉讓合同。

4、居間方應協助項目當事人做好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技術指標的審批工作,促成項目成功簽約。

第三條 委託方義務

委託方承諾一旦本項目業主與委託方簽訂項目合資或轉讓合同,並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後,委託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委託方與投資方簽訂的針對本項目整體合資或轉讓合同總金額(不論何種形式)的(居間方開具正式合法發票)。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委託方與項目業主簽訂合資或項目轉讓合同,並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後(包括定金),居間費按該合同簽訂的具體價格和付款進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條 誠信原則

1、如果委託方與投資方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託方不應再與該投資方進行協商並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2、如果委託方以相關企業或在_________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土地項目的業主單位)簽訂本合同標的物的'轉讓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_________天(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本項目業主與委託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委託方和本項目業主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4、委託期內委託方未能與項目業主方達成協議時,委託方將不支付居間方任何費用。

5、居間方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給委託方,如在談判過程中,委託方發現居間方提供的居間信息中有虛假或不真實的信息時,委託方有權向居間方索取本合同標的物最低成交總金額的居間服務費標準30%的賠償。

第六條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本協議共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方(蓋章):_________ 居間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房地產居間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恪守遵行。

第一條 房屋情況概述

甲方委託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稱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1.1 甲方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1.2 該房屋位於_____市;

1.3 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權屬證書登記面積為準)。

上述相關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應保證相關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第二條 甲方應提供的相關證件、證書等資料

簽訂本協議時,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如下證件、證書等資料: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結婚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

第三條 購房人登記

乙方應為甲方建立購房人登記制度。登記了的客户經甲方確認後,若該購房人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協議終止後的____日內,購買了該房屋,甲方均應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四條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為:______年。代理期限屆滿後,協議雙方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的,本協議代理期限自動展期_____個月。代理期限展期結束後,除雙方另行協商同意延長代理期限外,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五條 佣金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以______(小寫)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

乙方將收取買賣之間的差價作為乙方應得的佣金。

上述佣金於甲方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條 甲方義務

本協議中,一方義務即為另一方權利。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虛假、偽造情形。

甲方應保證在與購房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結清該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有線收視費或其他任何與本房屋有關之費用。

乙方可以協助甲方及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立契過户手續及貸款手續(如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實、不合法或無效的.相關信息、資料給乙方及 /和他人(包括但不限於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私自與乙方介紹的購房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支付相應的佣金。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協議終止(包括提前終止)後起之______日內,甲方不論是直接地或是間接地與乙方尋找的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均應按實際成交價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於甲方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交納首付款的同時,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還需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3、為確定該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甲方應當向乙方出示其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拒絕出示房屋買賣合同的,乙方有權按本次交易的評估價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違約金。

4、本協議終止後,乙方未能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該房屋的,乙方無須向甲方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條 補充協議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協議雙方應首先本着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解決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協議約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進行解決。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採用中文文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產居間合同13

委託方需購買___________地區房地產,因缺乏賣方信息,特委託___縣信息服務社能提供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委託方必須保守居間方為其所提供的各處房地產出售方的信息祕密,不準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信息祕密。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不準反悔,否者均按違約論處。

一、委託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購買___________地區房地產,為便於聯繫,由______為代表前來簽約,要求居間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二、當居間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後,居間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協議的義務,至於以後實際交易額的多少,及契約的簽訂等,由委託方與出售方自行協商而定,如委託方需要,居間方也必須無條件參與。如委託方認可後而沒有成交的,居間方必須無條件繼續為委託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信息)。

三、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居間方即要提供符合委託方需要的房地產出售信息,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並與出售方簽訂交易協議時,委託方就必須立即支付給居間方佣金(信息費)。佣金(信息費)按房地產成交總額的______ %計算(人民幣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經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出售方信息,或借委託方之名實際為其親屬、朋友而獲取信息的,不論委託方(包括其親屬、朋友)在什麼時間、採取何種方式進屋居住的,或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後,如單方或雙方毀約的,即視作居間方已完成本協議的義務,原約定佣金就必須支付,居間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委託方違約的.,除了支付約定的佣金外,還應支付原約定佣金______倍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居間方必須遵守諾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均可向()①縣人民法院起訴。②市(縣)經濟協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選其一)

七、經居間方提供信息,並實際已瞭解的房地產:

八、諮詢登記費______元,本協議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後當即生效,在完成委託各自履行後,本協議自行失效。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

簽約地方: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居間合同14

甲方(出售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

乙方(買售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

丙方(居間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_____市相關規定,本着自願、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關於房屋買賣

第一條成交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登記地址:

房屋權屬證號:土地使用證號:房屋用途:

登記所有人房屋抵押情況: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是□否

房屋權屬情況:□私有產權房□使用權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其他

房屋狀況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_____房型:_____;_____樓層

其他情況

1。1經協商,甲方願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對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保證房屋交付乙方時的狀況與乙方實地看房時的狀況保持一致,否則願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1。2乙方確認,對該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並實地查看過房屋,對房屋現狀沒有異議,願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3。1現金或貸款支付

如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甲方有義務配合一方辦理貸款手續;

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貸款機構貸款的,乙方應於_____前以現金方式補齊房款。

3。2資金監管服務

_____房地產中介有限公司可以為本次交易提供免費的資金監管服務,雙方自願選擇該項服務,並於簽訂本協議當日簽訂《資金監管委託協議》。

雙方自願將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項暫存於指定的銀行監管帳户中,並按本合同及《資金監管委託協議》所約定的程序及方式辦理。

儘管上述款項存於指定帳户,但甲乙雙方同意: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實際支付。

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不選擇資金監管服務,但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税、費的承擔

4。1甲乙雙方保證,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交易習慣各自繳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各項税費。

4。2儘管有上述約定,雙方同意:

甲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_____ 。

第五條權屬過户及房屋交付

5。1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5。2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房屋權屬過户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的合法手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房證、契證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協助雙方辦理過户手續。

5。3雙方同意,甲方於_____騰空房屋並將房屋鑰匙交於乙方。

5。4雙方在房屋交接前,應辦理有關物業的交接,包括但不限於水、電、煤氣、採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費、户口等相關手續,並結清費用。房屋毀損、滅失等風險,自房屋鑰匙交於乙方時轉移至乙方。

5。5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協助雙方辦理上述物業交接事宜,並由雙方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甲方保證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債務糾紛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證有權出售該房屋,並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並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或任何一方發生違約等,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

第二部分關於居間服務

第十條丙方責任

9。1依本合同約定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

9。2 免費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地產買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第十一條居間服務費及支付

10。1甲乙雙方確認,雙方達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於丙方所提供的居間服務;但該交易是雙方獨立、自願做出的決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間服務費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元,由_____方承擔。

10。3該服務費於本合同簽訂時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第十二條特別聲明

11。1甲乙雙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交易不成功或買賣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違約或其他爭議,雙方一致同意:在雙方就違約責任及其承擔達成協議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書之前,丙方有權將暫存在指定帳户中的款項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還或支付。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於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丙方:_____

代理人:_____代理人:_____

簽約日期:_____

房地產居間合同15

委託方需購買___地區房地產,因缺乏賣方信息,特委託___縣信息服務社能提供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委託方必須保守居間方為其所提供的各處房地產出售方的信息祕密,不準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信息祕密.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不準反悔,否者均按違約論處。

一、委託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購買___地區房地產,為便於聯繫,由______為代表前來簽約,要求居間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二、當居間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後,居間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合同的義務,至於以後實際交易額的多少,及契約的簽訂等,由委託方與出售方自行協商而定,如委託方需要,居間方也必須無條件參與。如委託方認可後而沒有成交的,居間方必須無條件繼續為委託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信息)

三、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居間方即要提供符合委託方需要的房地產出售信息,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託方認可並與出售方簽訂交易協議時,委託方就必須立即支付給居間方佣金(信息費)佣金(信息費)按房地產成交總額的______%計算(人民幣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經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出售方信息,或借委託方之名實際為其親屬、朋友而獲取信息的,不論委託方(包括其親屬、朋友)在什麼時間、採取何種方式進屋居住的,或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後,如單方或雙方毀約的,即視作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的'義務,原約定佣金就必須支付,居間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委託方違約的,除了支付約定的佣金外,還應支付原約定佣金______倍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居間方必須遵守諾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均可向()①縣人民法院起訴。②市(縣)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選其一)

七、經居間方提供信息,並實際已瞭解的房地產:

八、諮詢登記費______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後當即生效,在完成委託各自履行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委託方:(代表人)委託方:(代表人)

聯繫電話:簽約地方:

聯繫地址:委託方電話:

簽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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