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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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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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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當事人協商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那麼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擔保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來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請閲讀瞭解。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託人,擔保法規定車輛、船舶、企業動產、城市房地產及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抵押權、質押登記生效的,協議解除或依據法定條件解除抵押、質押的,應當辦理抵押注銷登記的,或質押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法律和相關規章的規定。

解除合同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積極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主張解除擔保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擔保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接觸擔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93、94、96,《擔保法》20、52、74,《司法解釋》10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託人,保證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抗辯權,抵押權、質押權伴隨主債權的消失而消失。

為解除保證擔保責任,為解除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的可以依法請求解除保證責任;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登記擔保、質押登記擔保。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或註銷質押登記手續。

擔保人請求解除擔保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訂立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實現。

擔保合同可以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或者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現下列法定情形時,可以與擔保債權人協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擔保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擔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主合同債權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的;

3、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經過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債務,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違約行為,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為您帶來的擔保合同有哪些解除方式的內容。在此,小編提醒大家,主合同解除後,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仍應承擔相應得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怎麼區別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那麼,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呢?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網友提問: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五種類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對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後,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二、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於:

1、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怎麼寫

合同解除協議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解除而簽訂的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場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龐莊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合同,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本着坦誠真摯、相互理解、及時快速解決問題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結算、撤場協議:

一、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 萬元,詳見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單。

二、經雙方對上述費用進行核算統計,截止 __ 年__ 月__ 日甲方應付乙方款項共計 ___ 萬元,該款項已充分考慮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設、工程變更、誤工損失、違約補償等各種費用,對此乙方無任何異議,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費用要求。

三、項目施工過程中甲方已累計支付乙方各項款項計 ___ 萬元(含代付工程料款 萬元),詳見附表2已支付費用清單。現甲方尚欠乙方款項計___萬元。本協議簽字之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 ___ 萬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甲方不承擔一切與乙方及乙方所屬人員的糾紛。

四、合同解除後免除乙方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

五、合同解除後,乙方應於3日內退出工程現場並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否則應承擔拖延費10000元/日。

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帶給大家的關於合同解除協議怎麼寫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協議書範文

合同解除協議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解除而簽訂的協議。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協議書要怎麼寫呢?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一篇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協議書範文,請閲讀了解。

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協議書

經協商,雙方願意解除位於_________(鋪位)的租賃合同,並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註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雙方再次證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於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燬所籤《租賃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手續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定向職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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